国际刑事管辖与国家官员的豁免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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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刑事法院对《罗马规约》缔约国官员的管辖问题

《罗马规约》本质上是一个多边条约,国际刑事法院就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多边条约的基础之上,因此国际刑事法院对缔约国国民的管辖是建立在国家同意的基础之上。

一国成为《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缔约国,就接受了法院对属于它管辖权范围内的罪行的管辖。[7]法院的这种管辖权是一种自动管辖权,这意味着如果有关的罪行是发生在缔约国境内,或者有关的罪行是由缔约国的国民做出的而无论发生在何地,法院都享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如果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灭绝种族罪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发生在缔约国境内,或者这种行为是由缔约国的国民做出的而无论是否发生在缔约国境内,法院都可以享有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的这种管辖权制度与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制度是不同的。对国际法院而言,一国成为《国际法院规约》的缔约国,不意味着该国自动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当争端当事国自愿选择将案件提交国际法院时,国际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换言之,按照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制度,成为规约的缔约国和接受法院的管辖权是两个不同的步骤。但是,国际刑事法院的自动管辖权,将成为规约缔约国和接受法院的管辖权的两个步骤合二为一,不能说不是一种进步。[8]

缔约国官员虽然根据国际法享有职能豁免或者身份豁免,但是一国成为《罗马规约》的缔约国构成对它本国官员的豁免权的放弃。换言之,对于缔约国官员而言,他们所享有的豁免权不能阻碍国际刑事法院对他们行使管辖权,也不能阻碍其他缔约国执行国际刑事法院针对他们发布的裁决,如逮捕令。

对于国际刑事法院对缔约国官员的管辖权问题,理论和实践都没有多大的争议,故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