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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从检察理论研究方面,对检察权运行司法化的研究可以推动对检察权的本体论、运行论和发展论的深入研究,有助于进一步推进检察理论的创新。检察权司法化虽然是指权力运行的司法化,但其本身并不是一个孤立的运行论问题,其与本体论、发展论都有着紧密的关系。另外,检察权司法化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法律现象,是我国法律语境下的一个话题,通过研究对其进行解释、分析本身就具有创新价值。
在制度层面,检察权司法化是以检察权的司法审查职能为前提的,检察权司法化的必然性和可行性可以证明我国由检察机关行使司法审查权不仅有制度依据,还有实践基础。
在实践应用层面,检察权司法化研究本身就是对检察改革的回应。首先,检察权司法化通过审查程序的正当化满足民众对司法民主、司法公正以及司法公信力的需求,为检察改革目标的实现提供一种新路径;其次,通过对检察权司法化实现方式的研究,还可以为检察机关公开审查案件提供可操作性指引;最后,司法实践中检察听证也需要理论的指导,帮助其突破发展的“瓶颈”。通过检察权司法化的研究,可以为各地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对策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