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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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谐、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基石,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多元化等,人们思想活动和对生活态度的不断转变,以婚姻家庭为基础的纠纷日渐增多,法院累诉不断。在政府大力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如何有效地预防和化解家事纠纷、减轻法院的诉讼负担,减少家庭不和谐的因素,实现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成为学界和政府部门共同面临的重大课题。

家事纠纷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内部矛盾冲突,此种冲突不同于其他的普通民事纠纷,它涉及伦理、血缘、情感、身份等因素,具有隐私性、非理性、伦理性等独特特征。对此类纠纷的解决,应注重亲情、情感和家庭关系的维护,不能简单地以解决陌生人纠纷的模式来处理。

而长期以来,我国家事纠纷主要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忽视了对家事纠纷这类特殊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随着我国社区组织的建设,功能的完善,社区作为与家庭密切联系的基层组织,对解决家事纠纷的优势日益显现出来。基于此,作者以家事纠纷的独特性为切入点,对我国社区家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研究。

一、研究的理论和实际应用价值

社区组织建设是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形式,是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题中之义。家事纠纷的有效解决是社区组织建设的重要环节。

(一)研究的理论价值

1.社区组织建设是研究更为广泛社会问题的切入点,能够创新社会管理

“社区”是指固定地理区域范围内的社会团体,它为居住在一定固定区域群体范围内的居民,起着一种媒介桥梁作用。一个社区所面临的问题,往往是更大社会范围内问题的具体表现。从一定意义上说,社区研究是研究整个社会的起点。因而,社区组织建设的研究,有助于发现和解决更广泛的社会问题。社区组织建设是由政府推动的社会体制改革,使政府从权力、责任、利益中脱离出来,通过培育社区组织,形成政府与社区组织共同服务和管理社区的形式。社区建设和管理已成为我国当前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社区组织建设、设立家事纠纷调解机构,能够完善社区组织功能,创新社会管理。

2.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是社区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

家事纠纷,是基于人的血缘和姻缘关系所产生的亲子、离婚、财产继承等方面的纠纷。由于受到血缘和情感的影响,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方面,纠纷涉及家庭或个人的隐私而使案件不宜公开审理;另一方面,纠纷涉及子女抚养、父母赡养、财产继承、家庭关系的维系等多种复杂问题,而不宜采用简单的契约调整方式,也不宜通过权威性地裁判加以处理。因此,此类纠纷的解决应当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情感纽带、消除和化解矛盾、实现和解作为其根本价值取向。诉前的调解,显然是行之有效的解决方式之一。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当今,家庭作为社区的基本构成要素,其关系的稳定是和谐社会的基石,而家事纠纷在得不到及时合理解决的情况下,定会助长“家庭暴力”等恶性社会事件,危害社会安定。因此,家事纠纷调解机制在社区和谐家庭的构建中必然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多元化的非诉讼家事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可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情感纽带、消除和化解矛盾、实现和解,从而稳定和加固社会防患体系,加强对社情民意和家庭关系的正确引导,减少社会对抗,弥合各利益力量的分歧,进而促进社会和谐。

(二)研究的实际应用价值

1.家事纠纷社区解决机制是解决家事矛盾和纠纷的第一道防线,是社区家庭和睦的“绿色保护伞”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家庭的和睦,才有社会的和谐。社区家事纠纷解决机制能够使当事人作出较为理性的选择,尽量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减少当事人及其子女的精神压力,更有利于实质矛盾的解决。社区家事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尽量发挥当事人在解决纠纷中的自主性和功利主义的合理性,采取常规化运作程序、做出符合情理的解决,并以节约纠纷解决成本、追求效益最大化和实现实质正义为基本目标。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应充分彰显社区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进而促进家庭与社会的和谐。

2.加强社区家事调解组织建设,实现社会资源共享,既便民,又增效

为了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维护社会稳定,我们应该认真审视中国传统的本土文化资源,挖掘并整合现有资源,在社区建立“家事纠纷调解中心”这一专门机构,对家事纠纷,提倡采用自主、平和的方式进行劝导、调和,鼓励当事人积极和解。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家事纠纷,无论对国家还是对当事人都是最佳选择。一方面可以减少各部门推诿、扯皮及各自为政现象,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当事人因搞不清各部门职能而走弯路。因此,将各部门的职能、力量整合形成合力,在社区做好非诉讼家事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是现实的、可取的方式。另外,社区是与家庭联系最为密切的组织。家事纠纷一旦产生,社区就近、快捷地将家庭纠纷遏制在萌芽状态,以避免纠纷进一步升级、恶化,既便民,又增效。

二、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和趋势

社区建设一直被认为是提高人的生存质量的头等大事,是国内外学术界100多年来研究的重点。随着城市化在世界范围的兴起,各国的理论界对城市社区结构的分析和研究日益深入和成熟。西方发达国家在20世纪上半叶进行“邻里保护”运动和“社区建筑”,在客观上推动了当时的社会进步。我国当前的社区建设也必将为我国社会的发展提供稳定而强大的动力。但是纵观国内外,在社区组织建设中建立多元化的家事纠纷解决机制尚属新兴领域,正在蓬勃发展。

(一)国外研究的现状和趋势

西方国家对于社区组织中家事纠纷的解决方式,突出表现在非诉讼机制的建立方面。家事纠纷非诉讼机制的建立,最早源于美国。美国是目前在家事纠纷非诉讼机制的实践方面持最积极态度的国家之一,其家事纠纷非诉讼机制有着鲜明的特色。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95%以上的纠纷都是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的,并且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纠纷解决体系。到目前为止,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综合运用使得在美国只有不到5%的起诉案件真正进入审判程序,大大降低了诉讼成本,避免了冲突升级。美国家事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主要可以分为附设在法院的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和民间的ADR两种。这种机制影响波及了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1996年,英国新修订的家事法第1条明确提出,鼓励当事人在发生婚姻危机的每一个阶段都应考虑进行商谈的可能性,以挽救婚姻。日本的现代调停制度源自1951制定的《民事调停法》,该法将除家事和劳动争议以外的各种调停制度加以统一,形成了沿用至今的民事、家事两大调停制度,“调停”成为日本替代诉讼解决纠纷程序的代表性程序。澳大利亚自2005年以来,基于构建和谐家庭的总目标,在国内建立了一套由非诉讼家庭服务制度、诉讼家庭服务制度以及相关程序构成的一个家事纠纷解决新机制,该新机制是澳大利亚家庭法近年来的最新发展和最具特色的内容之一,它给家事纠纷当事人提供了理性沟通的平台,符合家事纠纷有效解决的经济理性。

目前,家事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推广运动在全球正日益高涨,世界各国关于诉讼外调解的立法研究也得到了蓬勃发展。学习、比较、借鉴各国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成功经验,我们进一步认识到:我国必须改革现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扩大家事矛盾非诉讼机制的适用范围,丰富家事纠纷解决机制形式,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式家事纠纷解决路径。

(二)国内研究的现状和趋势

目前,我国国内学者对家事纠纷矛盾的解决研究文献和成果比较少,主要有缪文升《关于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喻芳《我国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评析与构建》等,尤其在社区组织中建立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更是寥寥无几。随着我国社区建设步伐的加快,在我国社区组织建设中建立家事纠纷解决机制已成为当前亟需研究的现实课题。

在当前城市社区体制下,冲突的种类较以往更为多样化、复杂化,冲突的解决途径也日趋多元化,而我国的社区组织中缺乏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现代城市的发展,社区组织被要求进行功能调整和制度创新,在社区组织建设中建立家事纠纷解决机制,这对于在“第一时间”发现纠纷、解决纠纷以及维护社区稳定和谐具有更为深远的意义。

关于社区组织中家事纠纷的解决,我国至今也没有专门立法和专门的家事调解制度。有关家事纠纷的诉讼和调解等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家事案件既包括诉讼案件,也包括非诉讼案件。由于家事纠纷主要涉及亲属间身份关系以及依亲属身份所衍生的财产争议,当事人之间因同处于特定的家庭背景而产生的纠纷,具有道德伦理属性,因此,解决此类纠纷案件应有其特殊性。尽管一些学者提出要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家事诉讼程序”,但我国至今也没有真正启动这一程序,更没有专门的家事调解制度。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区组织建设中家事纠纷矛盾已显露出对家事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和家事调解制度立法的客观需求,我们应加大社区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改革和完善其制度。

三、研究目标和内容

(一)研究目标

在社区建立专门的“家事纠纷调解中心”。当前社区家事纠纷解决效果不甚理想,主要原因在于经费无保障、专门机构缺失、专业人员缺位以及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有关部门对纠纷解决的职能交叉与职能缺位并存等。对此,应当整合现有资源,建立专门机构“家事纠纷调解中心”,减少各部门推诿、扯皮、各自为政现象,使职能、力量整合形成合力,提高效率,共同做好非诉讼家事纠纷调解工作。

构建我国社区家事纠纷调解机制,本书不停留在理论上的泛泛而谈,而是通过考察社区组织建设中解决家事纠纷的现有做法,并对其进行实证分析,总结其存在的问题,吸收其合理成分;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构建我国社区组织建设中家事纠纷解决新机制。

总之,在社区设立专门的“家事纠纷调解中心”,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进行论证,构建专业化、职业化的家事纠纷社区人民调解新机制,并将研究成果报送人大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提供立法决策参考。

(二)研究内容

1.分析社区组织参与家事纠纷解决的必要性

随着“小政府大社会”格局的进一步清晰,社区成为国家与社会新的整合点。在社区组织建设中,市民发现了能反映、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组织途径,而政府则找到了与社会组织及个体市民的组织整合点。社区乃家事纠纷发现和解决的第一平台,引入专业资质的人员来解决家事纠纷,有助于将家事纠纷化解在源头。

2.探求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师生与社区组织协同解决家事纠纷的新机制

以搭建社区服务——教学互动平台为视角,学校与社区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以社区为基础,由社区提供场所和案源,学校选派师生驻扎社区开展一定周期专业实践、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通过确定社区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制定社区服务活动规则、社区服务计划,形成一个事前有计划、事中有控制、事后效果好的家事纠纷解决模式,并将效果良好的试点进行推广,不断扩展服务基地,建立稳固的社区服务网络,实现长效发展。

3.考察社区组织建设中解决家事纠纷的现有做法及其存在的问题

我国社区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现状表现为机构众多、名称多样、隶属各异、权限交织。传统的纠纷解决机构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信访窗口、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新型的社区纠纷解决机制有社区法律事务工作站、街道社会矛盾预防和调处中心等。我国当前社区纠纷解决机制并不统一,众多机构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有的还是联合办公,甚至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存在的问题是:缺少社会的认同和公信力、专门机构缺失、专业人员缺位以及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有关部门对纠纷解决组织的辅导不到位等。

4.借鉴国外家事纠纷解决机制

澳大利亚为处理家事纠纷专门设立“家庭关系中心”,在全国建立网络工作系统的方法值得我们借鉴。日本的家事调停制度也有其合理之处。家事纠纷解决机制必然受一国的法律制度、经济发展和社会制度的影响,移植未必可取。然而其成功经验可以给我们启发,进而扬长避短、为我所用,这对于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区家事纠纷解决机制非常有意义。

5.探求社区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1)进一步规范社区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政府购买服务模式

①强化项目管理。为使“家事纠纷解决”工作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可持续发展,通过探索“以项目为导向”“以契约为制约”的管理模式,通过“申请受理—评估(根据其受益面和社会影响力)—审批—资助—事后评审”等规范化流程,推动“家事纠纷解决”工作项目在总体预算管理、具体工作监督以及服务评估等方面实现有序运作。②建立综合性的考核评估机制。建立一套操作上相对简单,易于量化、便于衡量的综合性考核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以业务主管单位为主,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协同参与的评估网络,适时引入“服务满意度”调查,促使“家事纠纷解决”工作不断完善服务形式、优化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

(2)在社区、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专门的“家事纠纷调解中心”

该调解中心设专职家事纠纷调解员,由政府财政给予工作经费。各区、县民政部门设立“家事纠纷调解中心”指导办公室,对所属家事纠纷调解中心的工作进行指导、规范、培训、考核与监督。各区、县民政部门经公开考试后选拔婚姻家庭咨询师、家事纠纷调解员,对其经专门知识培训后上岗,专门负责家事纠纷的调解工作,并接受各区、县民政部门对其工作的指导、培训、考核与监督。

(3)实现调解人员专业化、职业化

①实现调解人员专业化,建立健全调解人员的准入制度。家事纠纷调解中心的从业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专业能力要求(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法律从业者、妇联工作人员);二是要有相关从业经验(相关阅历、从业经验)。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两年或三年轮岗制,避免与居民接触过多而使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流于人情化,影响公正性及公信力。②实现调解人员职业化。家事纠纷调解工作作为一项专门的职业,其从业人员须经培训、考核、登记备案方可从事业务,应当接受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和执业年检,并定期进行有计划的业务能力培训。

(4)建立多机构合作的调解机制

由于家事纠纷的复杂性,有时单纯依靠单个人民调解组织做工作难以奏效。在发生严重的家事纠纷时,可由“家事纠纷调解中心”牵头,实现社区、妇联、民政、司法、人口计生等社会各部门的联动。如“家事纠纷调解中心”的调解员可与社区基层组织、妇联、民政、司法、人口计生等部门协商进行联合调解,从而构成一个解决家事纠纷的社会调解网络。

(5)促进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配合

加强与诉讼机制的衔接配合,可以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鼓励当事人自愿参与到社区的家事纠纷解决中来。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若其提交的纠纷先前已由社区机构进行过相关处理,则在递交起诉状的时候可以一并提交该机构做出的调处终结书或其他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从而获得优先受理、优先开庭、优先审结的资格。

(6)进一步完善社区家事纠纷解决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是把好家庭关系测评关,从源头上预防不和谐家庭关系的风险。加强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的宣传。突出《婚姻法》基本原则、建立婚姻家庭学校、加强婚前婚后教育,提高家庭成员素质,引导夫妻正确处理爱情、婚姻与责任问题,从源头上遏制家事纠纷的高发生率。二是把好矛盾干预关,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因素的出现。综合家庭关系风险指数,做好婚后家庭的跟进服务工作。积极争取社区民政、妇联、综治、司法等部门的支持,及时化解家庭矛盾,实现家庭问题的社会化干预。三是把好“纠纷解决”回访关,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服务效能。创建信息系统,建立回访制度,逐步建立“家事纠纷解决”的动态模式。

四、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一)拟突破的重点

本课题拟突破的重点是“家事纠纷调解中心”运行机制的构建与法律制度的完善。任何理论上的设想,只有转化为法律制度,才能对有关群体的利益进行长效保障;任何原则性立法,只有辅之以相应的实务操作规范,才能对社会生活进行有效规范。

和谐社区的建设急切呼唤有效的家事纠纷解决机制。鉴于我国目前关于社区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规定存在政出多门、在实际运行中指导性不强、立法滞后而不能顺应时代发展、立法受重视程度与其“第一道防线”的重要地位不相符等问题,社区家事纠纷解决工作相关制度必须通过立法得到建立健全,使工作机制、工作措施有法律依据,获得法律保障。因此,本书将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考察社区组织建设中解决家事纠纷的现有做法及其存在的问题,吸收其合理成分,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在此基础上搭建社区服务——教学互动平台,探求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和社区服务相契合的路径。

(二)拟突破的难点

当前社区家事纠纷解决效果不甚理想,主要原因在于经费无保障、专门机构缺失、专业人员缺位以及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有关部门对纠纷解决的职能交叉与职能缺位并存、对纠纷解决组织的辅导不到位等。

本课题拟突破的难点是解决当前社区家事纠纷处理的非专业化与滞后性。具体措施是在保障社区家事纠纷解决经费来源的基础上,通过建立高等院校法学专业与社区组织的长期合作关系,关注家事纠纷从预防、发生到纠纷解决、回访的整个过程,实现调解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构建并完善“家事纠纷调解中心”运行机制。

五、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一)研究思路

本课题从分析“小政府大社会”格局、社区乃家事纠纷发现和解决的第一平台入手,分析社区组织参与家事纠纷解决的必要性;探求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师生参与社区组织家事纠纷解决新机制的构建;考察社区组织建设中解决家事纠纷的现有做法及其存在的问题,吸收其合理成分。在此基础上,借鉴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的成功经验,探求社区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具体措施是在保障社区家事纠纷解决经费来源的基础上,关注家事纠纷从预防、发生,再到纠纷解决、回访的整个过程,设立专门的“家事纠纷调解中心”,实现调解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建立多机构联合调解家事纠纷的社会调解网络,构建家事纠纷的社区人民调解新机制。

(二)研究方法

1.社会调查法

社区组织建设中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离不开社会的需要和市场的接纳,因此课题组通过走访、调查家事纠纷的特点,分析目前家事纠纷解决的市场需求,精心构建社区组织建设中家事纠纷解决机制,在进行理论架构的同时,进行实务操作。

2.实证分析法

本课题的研究具有较强的实践性。课题组与社区合作设立“家事纠纷调解中心”,学生在法学专业教师的带领下进驻社区,通过个别访谈、发放调查问卷、参与个案调解、提供社区治理建议等方式对社区存在或可能引发的家事纠纷收集资料,对该资料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方案。对其实际运行进行监控和可行性研究,为社区组织建设中家事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3.比较分析法

课题组通过对澳大利亚、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现有的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分析研究,结合我国国情及社区组织建设的具体现实,对我国家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理论架构和实务操作。

4.逻辑分析法

本课题运用分析、综合、批判等逻辑推理的方法,分析家事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的区别和联系,结合我国社区组织建设的特点,提出以社区解决为基础、诉讼调解为主导、行政调解为补充、司法审判作保障的家事纠纷调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