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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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区组织建设

社区建设是当今社会的热点,社区治理是城市社区建设的途径之一,同时社区建设也是重构政府与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的突破口。可以说,社区建设是继企业改制、市场培育、政府改革之后的又一大政府重点和焦点工作。我国的城市社区建设经过了十多年的酝酿、多年的具体实践,现在已到达全面建设阶段。总结实践中社区建设的经验,解决社区建设所面临的、迫切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解决政府在推动城市社区建设中面临的新情况及新问题,是当今中国社区建设开好局、高起步、大发展的关键所在,需要我们对此进行更加深入的探索和研究。

一、社区建设的内涵

(一)社区建设的界定

社区的形成、发展是社区建设的结果,社区是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因此,社区建设实质上是社会建设的一个方面。社区建设是中国在新世纪面临的重要问题。所谓社区建设是指在党和政府的主导下,依靠社区力量,整合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构筑新型基层社区管理体制,提高社区成员的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建设现代化文明社区的过程。其基本内容包括拓展社区服务、改善社区环境、加强社区治安、解决社区纠纷、繁荣社区文化、发展社区医疗卫生等。它和国外的社区发展运动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社区建设的最终目标,就是要使社区变成城市居民依法实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具有自主性和能动性的新型社区。

(二)社区建设的特征

城市社区建设具有社会性、地域性、自治性、依存性和群众性等基本特性。

1.社区建设的社会性

社区是社会的缩影,社会中各种复杂的关系和种种问题都会通过社区反映出来。马克思曾说,“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1]既然人天生就是社会的生物,那他就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发展自己真正的天性。社区是以一定的地域界限为基础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在空间范围内的表现。因此,社区建设首先表现为人际关系建设。众所周知,传统社会或乡村社区与现代社会或城市社区在人际关系方面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前者表现为紧密或亲密,后者表现为疏远或冷漠。造成这一区别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社会转型过程中人际交往的间接化,而人际交往的间接化又是由两个相互联系的因素引起:一是居住方式的相对封闭化,即住宅的高层化和别墅化使每一家庭的生活空间日趋独立或封闭,居民之间直接见面的机会因而减少;二是传播媒介的日益多样化,即电话、书信、网络等个人传媒和电视、广播、报刊等大众传媒的日益发展和多样化使居民花费在与媒体打交道的时间增多,而花费在串门走户的时间减少。由此可见,社区人际关系建设实质上是社区的凝聚力和亲和力建设,这种建设在操作层面上就是为居民提供直接交往的场所和机会。在有限政府理念的指导下,政府的工作重心发生转移,从而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在政府的指导下,社区建设是社会性广泛参与的行动。

2.社区建设的地域性

社区是一个相对稳定、相对独立的地域界限或聚集场所,它具有地域要素,是一个地域性概念。美国社会学家E.W.伯吉斯(Ernest Burgess)特别强调社区的地域性含义,他在一篇题为《邻里工作可否有个科学基础?》的论文中写道:“社区”一词,已为社会学家们广泛使用,邻里工作者们以及其他一些人也常常使用这个词,但他们所指的含义却彼此相差甚远。无论研究哪方面的问题,我们都有必要首先明确概念,弄清楚有关概念之间的区别所在。在这个学科的文献中,现在有一种倾向越来越明显,即强调社区的地理环境。因为社区不仅是一个单纯的地域概念,它同时含有“社会——人类生活的共同体”的含义。社区地域性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民俗、语言、法律、生活等特性。历史上重要事件留下的文化遗产以及地域、人文等特征,也会给社区形成一定的氛围。一个地区的社区建设总是与这个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特有的人文历史相联系的,因而带有显著的地域性特点。

社区建设的地域性主要表现为:(1)从内容上看,社区建设主要是根据本社区成员的需求和愿望,解决本社区问题,为本社区成员提供多样化服务。(2)从主体上看,社区建设的组织者和参与者主要是本社区内的居民、单位和群体、组织。(3)从活动范围上看,社区建设的活动范围主要局限于本社区之内,并在一定程度上受本社区地理环境条件的制约。由此决定了社区建设地域性特征。

3.社区建设的自治性

西方语境的“自治”(autonomy)源于希腊语,是指管理自己事务的法定资格。有学者认为,“自治”是指某个人或集体管理其自身事务,并且单独对其行为和命运负责的一种状态。[2]自治一词相对应的词是“他治”。“他治意味着自我或者我们的生活处于受他人的控制而不自主。”[3]马克斯·韦伯(Max Weber)认为,一个团体可能是:自治的或他治的,自主的或不自主的。自治意味着不像他治那样,由外人制订团体的章程,而是由团体的成员按其本质制定章程,而且不管它是如何进行的。自主意味着,领导人和团体的行政班子依照团体自己的制度任命,而不像不自主的团体由外人任命的那样(不管任命是如何进行的)。[4]

严格意义上讲,按照社区原则,城市的基层社区组织是自治组织,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社区建设中的各类群众性组织本身具有天然的“民间色彩”,它的属性是“自”,即自主和自治。自治性是社区的本质特征和价值所在。社区组织的产生是来自社区内居民的选举,其职能总体上说是为社区内居民群众服务的,它的全部工作对象是社区内的居民和驻区单位。因此,基层社区组织不是行政组织,不是一级政权,而是一个基层的、社会的服务组织,它的根本性质是自治,是一种依法自治的群众性组织。社区自治集中体现在社区成员的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特别是对区域性的社区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的管理上。社区自治是一种管理成本较低的体制创新,是社区建设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社区自治,并不意味着社区范围内的问题都留给社区来解决。比如,社区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正如其他地域层面的公共安全一样,这首先就是属于政府应当提供的公共产品。当然,在政府供给的同时,社区也可以通过自治组织的形式补充供给。自治组织的社区不仅仅是一种状态,更是一个过程。自治性是社区的本质特征和价值所在。

4.社区建设的依存性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社区不是纯粹的自然地理区域,而是社会空间与地理空间的有机统一,是一个人文区位。因此,社区概念强调的不仅仅是人们在地域上的统一,它更强调的是生活在共同地域之上的人们的彼此交往和归属感。社会学家普遍认为,社区归属感是影响社区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所谓社区归属感是指,社区居民把自己归入某一地域人群集合体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既有对自己社区身份的确认,也带有个体的感情色彩,主要包括对社区的投入、喜爱和依恋等情感。[5]城市社区是人为的产物,居民们大多数是以业缘关系代替血缘、姻缘关系,这也是城市社区区别于农村社区的最大特色。从某种程度上讲,城市社区中居民丧失了农村社区“人和”的最大价值,城市社区居民信奉的是君子之交淡如水,左邻右舍不相识。城市社区服务、社区建设正是针对此种现象应运而生。纵观社区的一切活动是建立并维持在相互依存和互惠的基础上的,这种互惠和相互依存是自愿的、理性的,如果个人和集团不再需要他人,如果从互惠和合作中什么也得不到,社区就不会出现和维持。现代化、工业化从根本上说不会削弱人们的社区意识和归属感,恰恰相反,构成社区质量的物质生活、文化生活、环境、教育、能源等因素的状况及其变化,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社区意识和归属感。社区的魅力就在于其初级群体的情感因素,在于非理性、非组织化、非正式的人际关系,这样的社区和在这样的基础上形成的社区精神或社区意识才能对居民构成持久的吸引力。

社区建设的根本目标是通过社区建设活动推动和促进社区居民共同意识的形成,增加居民对社区建设的认同感和对自己社区的归属感,从而达到“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的境界。

5.社区建设的群众性

人民群众是社会实践的主体。社区建设的主体是群众,社区建设的成败决定于群众广泛参与。社区建设的群众基础是指,支持社区工作、参与社区活动、关心社区事务的社区群体。这个社区群体是以居住为基础、组织为纽带、活动为载体凝聚起来的。社区的群众基础是社区建设的力量源泉,是推动社区发展的内在力量,是决定社区建设进程的重要因素。从社区建设的对象看,不是指社区内的某一群体或几个群体,而是指社区内的所有群众。由此决定社区建设具有明显的群众性。随着科技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生活方式、工作方式和就业方式的不断变化,居民群众对社区的归属感越来越强,对生活质量和社区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社区建设需要根据群众不同层次需求,坚持以人为本,心系群众、服务群众。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决定力量,能否做到以群众利益为根本,是社区建设成败的重要标准。

二、社区组织建设的含义

社区是街道工作的基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加强社区组织建设,是提升城市发展内涵的重要方面和实现社会繁荣和谐的重要途径。社区组织建设主要是社区党组织建设,同时包括社区居委会及其下属委员会(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群众文化)建设和社区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的建设。社区社会管理主要是社区社会服务管理、社区流动人口管理、社区综治维稳、社区思想道德教育和社区文明、卫生创建活动等。

社区组织是以本社区为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并在城乡社区地域范围内开展活动,满足居民多样化公共服务需求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区组织是由社区居民、驻区企事业单位成立或参加的,以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为目的,以社区为主要活动范围的非营利性、公益性、服务性的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区组织是社区建设的重要力量。近年来,随着城市社区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社区组织也取得了很大的发展,涌现了一大批自发组建的社区组织,如志愿者服务组织、公益互助组织和非营利性便民服务机构等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社区组织在完善社区自治、加强社区管理、活跃社区文化、丰富业余生活、增强社区凝聚力、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重视和加强社区组织的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提高社区治理水平,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当前形势下的就业、稳定等问题,有利于推动和谐社会的全面发展。

在整个社区建设过程中,社区组织建设是一个关键性的内容,也是社区功能发挥的主要用武之地。社区组织建设的目的:第一,重建居民共有生活空间,促进邻里间的交往和交流,强化邻里连带关系;第二,重建居民共有价值理念,凝聚全体居民,增强居民的社区认同。这两点也就构成城市和城市化社会中的社区建设的基本任务。从本质上来说,社区建设就是通过上述两个方面把独立的居民个体组织成现代型社区的过程,即社区组织化(community organization)的过程。如何加强社区的组织化问题:一方面,将社区力量组织起来实现它的服务于居民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社区服务来增强社区的组织化过程,巩固和发展基层社会的组织建设。社区组织化的核心内容是社区和谐,现代型社区需要和谐社区,和谐社区需要和谐家庭。所以,在社区组织建设构建现代型社区中,家事纠纷解决机制成为现代型和谐社区必不可少的内容。

社区组织建设是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形式,是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题中之义。家事纠纷的有效解决是社区组织建设的重要环节。

在社区组织建设中,重点培育发展社区服务、社会事务和社区维权类等社区组织。而社区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正是以服务社会、服务家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建立孵化机制,为新组建的社区家事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政策引导、资金援助、现场指导等支持,优先孵化基本型社区社会组织。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出台相关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建立社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长效机制。强化人才能力建设,加大社区家事纠纷解决机制专业人员建设,加强与法学院校合作,建立社会组织人才资源合作共建基地,使专业人才培训、培养常态化、科学化。整合社会资源,搭建家事纠纷解决平台,发掘智力资源,提倡和调动相关专家学者与社区社会组织共建共营,参与社区家事纠纷解决服务。

实践证明社区在解决家事纠纷方面具有很重要的作用,要充分发挥社区对家事纠纷解决的作用,就要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家事纠纷的社区解决机制,而这项工程的重中之重还是要建立起专门的解决纠纷的机构和完善社区调解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