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控制
法律控制,是指通过法律的规范作用和强制作用来控制人的行为。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对顽危犯的法律控制主要体现如下几个方面:
(一)处理又犯罪
《刑法》第十三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如果具有上述行为,构成了重新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根据《监狱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服刑人员如果具有八项处罚情形中任何一种情形,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戒具
根据《监狱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服刑人员如果有脱逃行为的,或有使用暴力行为的,或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监狱可以对其使用戒具。
(四 )使用武器
根据《监狱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服刑人员如果具有五项危险情形中任何一种情形,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在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五)不得保外就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服刑人员,或者自伤自残的服刑人员,不得保外就医。
(六)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根据《监狱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服刑人员如果具有七项奖励情形中任何一种情形,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七)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规定的六项重大立功表现情形之一的,应当减刑。
(八)假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可以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和社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