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社区矫正的执行和检察监督现状
(一)我国社区矫正的执行现状
社区矫正制度是舶来品,是首先在西方国家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我国自本世纪初开始实行社区矫正制度的试点工作。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联合下发通知,社区矫正工作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和山东6个省市展开,并出台了为数不多的试条例,明确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是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仅承担协助的职能。2005年“两院两部”联合发文,将试点范围扩大到18个省(区、市)。2008年10月,司法部在深入调研、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09年9月,“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同年10月,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召开,正式启动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2]
2011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将“社区矫正”纳入刑法条文之中,正式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地位,为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的进步奠定了基础。随后,2012年3月1日“两高两部”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施行,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3]2015年司法部将推动制定社区矫正法,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监狱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正相互衔接、统一协调的刑罚执行体系。
图1 2003-2014年我国部分地区社区服刑人员统计
社区矫正从2003年起经过试点、扩大试点、全面试行等十余年的发展,矫正队伍不断扩大,服刑人员数量逐年递增,社区矫正的适用比例也在逐年提高,目前已进入全面推进阶段。截至2015年5月底,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42.9万余人,累计解除矫正169.6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近74万人。[4]图1为我国部分地区2003-2014年社区服刑人员总数情况统计。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再犯罪累计3974人,再犯罪率为0.18%,如此低的再犯罪率说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差距,在实践中出现着种种问题,制约着社区矫正制度的进步与发展。
(二)社区矫正执行的检察监督现状
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写入之后,2012年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赋予人民检察院对于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权。随着2015年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工作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图2为2014年我国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情况统计。2015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对于符合收监执行法定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监督收监执行,并核查纠正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和虚管等问题,对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进行严厉打击,对社区矫正执行中的职务犯罪进行依法查办。截至目前,该专项检察活动已取得一定成效。如辽宁西丰县检察院对社区矫正监管采取“一听、二看、三访、四见、五反馈”的办法,听取各乡镇司法所所长介绍,查看200余名社区矫正人员卷宗,并通过走访社区、接触矫正人员等,对发现的脱管、漏管现象向司法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5]2015年5月以来,湖北省巴东县检察院会同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开展了社区矫正人员的专项检察活动,截至2015年7月20日,该院共监督纠正托管案件2件2人,漏管1件1人,虚管37件38人。[6]同时,部分地区检察院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了禁毒专项检察,如宁夏永宁县检察院2015年2月开始,开展了各种形式的禁毒教育宣传活动20余次,对社区矫正人员尿检240余次,并在第一阶段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抽查中,发现并对一名有吸毒行为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7]由此可见,社区矫正监督已逐步成为检察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图2 2014年我国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情况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