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日本预算制度概述
日本现行的预算制度基本框架由“宪法—财政法—会计法—预算决算及会计令”等组成。日本宪法第四章与第五章关于国会和内阁的规定,阐释了立法权和行政权的财政权限,尤其是在预算编制和预算审议上的规定,是日本预算制度的权利分配基础。《宪法》第七章是关于税收和财政支出的规定。《财政法》是日本的预算法,包括财政总则、会计区分、预算的指定、预算的执行、决算和其他规定。会计法是关于政府会计原则和会计操作的法律。预算决算及会计令由国会颁布,是财政法和会计法的具体施行规则。
(一)预算职能机关
1.财务省
根据日本《宪法》第73、86条的规定,预算动议权属于且仅属于内阁。内阁编制年度预算案提交国会审议。内阁中的财务省[2]是预算编制的主要机关,财务省在编制完成概算后提交内阁讨论,内阁会议通常不会进行大幅度修改。财务省分为本省及外局两部分,本省下设内部部局、施设等机关和地方支分部局。内部部局为国家财政事务主管机构,设有大臣秘书处(Secretariat)、主计局、主税局、关税局、理财局、国际局。外局为国税厅。其中,主计局负责预算收入支出和决算的编制,主税局负责税收制度的制定及税务管理。主计局下设7个课级单位:总务课、司计课、法规课、给与共济课、调查课、主计官、主计监察官。除调查课外,其余各科均分别承担一定的预算职能。主计官共12名,负责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国家预备金的管理、国家决算的编制和地方公共团体支出的相关事务。调查课负责财政制度运行情况的调查、制定长期财政运营方针、统计并分析财政数据。给与共济课在参考预算中给付部分后,制定公职人员出差费用及保险互助制度。司计课负责支出行为认证、决算管理、国家账簿的管理、预算执行中的监督和调查、政策评价调查、预算执行情况调查等。主计监察官是监督部门。
2.国会
根据日本《宪法》第41条的规定,国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并为唯一的立法机关。国会预算委员会是预算审议的主要机构,参议院和众议院预算委员会分别设有45、50名委员,人数均为两院委员会之最。预算委员会又分为数个小组委员会,设有顾问团,协助委员解决专业问题。预算委员会质询采取一对一方式——议员提出质询后,政府官员当即作出答复。议员质询时间按照党派在预算委员会的席次分配,执政党只占一席。预算委员会设有一个专门理事会,协调各党派发言次数及时间。预算委员会的质询按照“总质询—一般质询—公听会—分科会—总结综合质询—辩论”依次进行,最后付诸表决,审议全程约23个工作日。
3.会计检查院
根据日本《宪法》第90条的规定,每一年度,会计检查院审核国家收支决算,并于次年将决算及审核报告一同提交国会。《会计检查法》第1条规定,会计检查院独立于内阁。日本的会计检察院相当于审计署。
会计检查院的决策机关是检察官会议,执行机关是总执行局。检察官会议由3位检察官组成,检察官由内阁指派,经参众两院同意后任命,任期7年。会计检查院院长是检察官会议主席,由检察官互选,并由内阁任命。总执行局负责执行检察官会议之决策,下设一个秘书处及五个执行局,执行局按职责进行划分,分别负责审计不同的政府部门。会计检查院组成人员的职数由会计检查院自行决定,不受《行政机关职员数额法律》的调整,以显示其人事独立性。
(二)预算种类
日本将中央政府预算划分为一般会计预算、特别会计预算和政府关联机构预算;地方政府预算划分为一般会计预算与公营事业会计预算。
1.一般会计预算
一般会计预算记录国家基本职能的财政收支,收入来源主要是税收和国债收入;支出范围包括地方转移支付、国债支出、公共基础设施与维护支出、教育、国防及其他预算种类转出等。
2.特别会计预算
特别会计预算是国家在经营特定事业上的项目支出,依照其功能、性质分为17项。如下图所示:
续表
3.政府关联机构预算
政府关联机构是指政府特殊金融机构或经营特定公营事业的公司,是经政府授予特殊法律地位,拥有独立预算的法人;但由于其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拨款,根据全口径预算的要求,政府关联机构的预算、决算均需经过议会审议通过。2008年10月1日根据《株式会社日本政策金融公库法》进行调整后,目前包括2家银行、1家金库和1家公库[3],由财务省进行管理。
4.地方政府预算
日本地方行政机构被称作地方自治体,有一都(东京都)一道(北海道)二府(大阪府、京都府)和43县。都道府县下设若干市、町、村。地方预算分为一般会计预算与公营事业会计预算。一般会计预算是针对一般性政府职能的支出,如教育、消防、警察等;公营事业会计预算是针对服务设施的支出,如住宅、公共运输等。每一财政年度开始前,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基本状况进行考察,以决定预算分配战略及下一年度政府间的基本财政政策。为此,自治省[4]必须对各级地方政府的支出和收入状况进行判断,供中央政府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