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日本预算审查监督
概括地说,日本已经构建起“四位一体”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四位是指财政部、议会、会计检查院和居民诉讼是日本预算审查制度的四个主体。一体则是指日本完善的预算审查制度: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的各个方面严格把控;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国会监督和公民监督相互配合。
(一)财政监督
日本的财务省除了在预算编制程序中扮演重要角色外,还承担着监督其他政府部门的预算执行的职能。政府各部门机关的负责人制订预算期内支付计划的日程表后,必须获得财务大臣的批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预算作移用、挪用和职能转化等进行调整时,财务大臣也有一定的监督职权。例如,根据《财政法》第33条的规定,各省厅的部局之间及部局内部的各“项”之间进行移用,需要以预算形式报经国会审议通过,并得到财务大臣批准;在各“目”之间移用,取得财政大臣许可即可。对于不同级别的预算,采取有区别的监督方式,这是日本财政法律制度合理性的体现,也大大提高了监督效率。
(二)议会监督
预算一经议会批准,即生效为《预算法案》,政府便负有义务贯彻执行。当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调整时,较高级别的预算也需要经过议会批准。议会在审批财政支出时,无权增加支出规模,但是可以减少或压缩支出额度。对于会计检查院审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是议会审查的重点内容。
(三)审计监督
如果说议会监督是一种政治行为,那么会计检查院的监督则是一种法律行为。会计检查院从法律角度,独立行使审计职能,对决算合法性进行审查。会计检查院的审计重点是中央财政的收支和国有财产的运营。审计报告会连同决算报告一起由内阁提交议会进行审议。
(四)公众监督
日本《地方自治法》在第9章第10节“居民的监查请求及诉讼”中指出,该制度的直接目的是防止和纠正地方公共团体职员违法或不当的财务会计行为,制度的实施为居民提供了参加地方政治与地方行政、维护地方利益的方式,并对地方公共团体财务会计的营运进行监督。
日本居民的监督请求及诉讼制度由两阶段构成。根据《地方自治法》第242条之一,第一阶段是居民监督请求,即普通公共团体的居民如果认定普通地方公共团体的行政首长、委员会或委员以及该普通地方公共团体公务员,具有违法或不当行为时,可以附证明事实的书面报告,向监查委员提出监查请求。如果认定请求没有理由,则附理由书面通知请求人并同时予以公示;如果认定请求理由成立,则向有关主体发出劝告,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采取必要措施,并将劝告内容通知请求人并予以公示,情况紧急或危害重大时,监查委员可以劝告立即停止行为。根据《地方自治法》第 242条之二,第二阶段是居民诉讼请求,即居民可以向法院提起以下诉讼请求:中止该执行机关或公务员的全部或部分行为;取消或确认该行政处分无效;确认该执行机关或公务员玩忽职守事实;向该执行机关或公务员提出对相关方损害的赔偿或不正当利益的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