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副标题的使用规则有哪些?
副标题是相对于正标题而言的,常用以具体说明论文的内容、范围。所谓“副标题”,是“作者为了调整研究角度,或者限制研究范围,或者突出研究重点,在论文题目(正标题)下,附加的一个题目”。[1]
一般情况下,副标题要比正标题的范围窄,是对论文正标题的限制解释或说明。在这种情形下,副标题所起的作用,或是调整研究的角度,或是限制研究的范围,或是突出研究的重点。在特殊情况下,副标题也可以扩展研究的范围或是补充研究的内容。比如,以“兼论”“兼谈”等作为起首语的副标题,实际上是扩大了论文的研究范围。[2]
对于副标题的使用,我们提倡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可以使用,而不能随意添加,以免造成适得其反的效果。因为拟定题目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明确简短而忌冗长,采用副标题会不可避免地造成题目的冗长,如果副标题拟定不当,还会造成正、副标题之间的矛盾,给读者带来困惑,影响了读者对论文质量的评价。
梁慧星教授认为,硕士论文使用副标题似乎没有多大的必要,因为硕士论文的选题宜窄不宜宽,与其设计一个较大的题目再用副标题来限制,还不如直接设计一个较窄的题目。对于博士论文而言,梁慧星教授也认为“与其正题太泛,再运用副题来限制研究范围,不如将题目设计得得当,而不设副题。”由此可见,副标题的使用应当慎重,切不可随意![3]
对于副标题的使用,还应注意一下书写格式问题。一般而言,副标题位于正标题之下,用破折号引出。有关副标题的具体位置,并无硬性规定,目前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破折号与正标题的前两个字对齐,后面紧跟副标题的内容;二是破折号与正标题第三、四个字对齐,后面紧跟副标题的内容;三是整个副标题居中而不用注意破折号的位置。上述三种形式,具体使用哪一种应当根据副标题的长短、形式的美感等因素综合考虑。如果副标题太长,使用第一种、第二种形式要占两行时,就应当采用第三种居中的形式,以使页面更加美观。
[1] 梁慧星:《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1页。
[2] 于志刚:《学位论文基本结构与写作规范》,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5-16页。
[3] 梁慧星:《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3-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