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修辞研究:法律修辞与法治话语(第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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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价值观入法的意义

法律不同于规律,规律属于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范畴,而法律则属于社会意识现象,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是具有明显价值取向的社会意识范畴。“不要指望任何人能够根据客观性和规律性这样的价值来回答法的终极性问题和解决法的最为困难的问题。”[2]古今中外,各个国家都注重将各自核心价值观写入法律文本,转化为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准则。美国1776年制定的成文宪法和作为宪法附件的《权利法案》,以实际立法将某些价值判断或原则纳入宪法之中,在近代历史上被其他国家反复仿效。[3]在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也有现实必要性。法律是由概念、规则、原则三要素构成的,核心价值观入法,意味着核心价值观转化为法律概念、规则或原则;法律体系是由不同效力等级、分属不同部门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有机整体。核心价值观入法,也意味着它的许多内容在宪法以及各类法律法规文本中都有所规定。例如,宪法序言提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除了宪法外,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之中都有所体现。特别是,当下正在编纂的民法典的重要目的,是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编纂全过程,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强化规则意识,增强道德约束,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民法典各编之中,最先出台的民法总则,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放在突出的位置,许多条款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首先,民法总则立法目的条款(第1条)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一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词写入法律文本,转化为法律规范性要求,将法律法规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载体,强调在民事活动中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大力弘扬自由、平等、公正、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次,民法总则“基本规定”部分的第4、5、6、7、8、9、10条即属于法律原则的规定,都鲜明地体现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例如,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原则记载着法律理想、目标,往往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的直接体现。再次,核心价值观入法,更重要的是把核心价值观的内容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则。“法律意识形态乃是从法律规章体系的角度,就社会群体的期望、目标和价值观所作的陈述。”[4]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它是构成法律的主要素,被喻为“法律细胞”。“事实上,法律的规则是在人们共同意愿基础上制定的。它是实施疏导的‘建筑’;它是积极有力的力量,正如规范运河流向的航道;它将规定堤岸内河水的流向,指挥着洪流在堤岸里流动。”[5]核心价值观转化为法律规则,才能成为人们可以遵循的行为准则,成为法院作出裁判的依据。例如,民法总则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补偿。”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两个条款从法律上给予善行有力支持,避免出现“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尴尬,体现了鼓励见义勇为的立法精神,有助于匡正社会风气。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对建设法治中国、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作为一个规范地自治体系的法律体系以及法律体系所植根的更广阔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之间存在接合地带,而立法就牢牢地盘踞于此。”[6]立法并非中立的、客观的活动,它追求着自由、平等、秩序、效率、人权等价值目标,并使整个法律体系都以特定的价值因素为担保。马克思指出:“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法官只能一丝不苟地表达法的自私自利,只能是无所顾忌地运用它。在这种情况下,公正是判决的形式,但不是判决的内容。内容已被法律预先规定了”。[7]如果核心价值观没有入法,人们就无法期待其有效地融入执法、司法和守法之中。立法在法治建设中发挥着引领作用,核心价值观入法是从源头上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由于立法在整个法治建设中所居的重要地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核心,可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执法、司法和守法环节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第二,弥补法律规则的缺陷。法律规则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的,法律的内容是抽象的、定型的,制定出来之后有一定的稳定性。它要处理的现实社会生活则是具体的、复杂的、易变的。意欲制定出一部天衣无缝、预先包含全部社会生活事实的法典,只能是无法兑现的幻想。“立法者须知,在预见和规定未来的法律案件和问题时,不可能一网打尽。他必须留下足够的余地,让当事人、律师和法官自行查明未来案件中的客观正义。他必须插入某些涉及公平、善良风俗、诚实信用的条款。他必须对权能之滥用作出一般禁止。”[8]在法律文本中设置一些记载核心价值观内容的法律规范,可以填补法律规则的空白,增强法律调整的应变能力,有效地化解纠纷,保障公民权利。

第三,推动法律制度变革。社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等事实因素都是价值观形成的基础,因此,在正常情况下,特定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条件下共同的社会实践,总能形成某种“价值共识”和多数人共同确信的价值准则。“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传承着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基因,寄托着近代以来中国人民上下求索,历经千辛万苦确立的理想和信念,也承载着我们每个人的美好愿景。”[9]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必须与其历史文化相契合,与其需要解决的时代问题相适合。“如果现代生活环境不断变化,我们有责任考虑我们自己的原则和价值观应当如何适应环境;盲目地适用只在不复存在的环境中有意义的道德观点不可能是明智的。”[10]我们需要对法律抱有某种理想或愿景,理想与现实的距离并不会降低理想的现实价值。人们对良法的期待与追求是无止境的,在社会生活条件发生变化时,立法也须顺势应变,及时地立改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为法律制度变革和完善,指引前行方向、输入强劲动力、提供评价标准。

第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法与道德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它们互相渗透、互相制约、互相保障。法律作用的发挥需要道德的支持,道德践行离不开法律约束。“‘以法治国’也好,‘以德治国’也好,只能在一个诚实的社会里得以实现。如果一个社会充满了谎言和欺骗,而这种谎言和欺骗不仅存在于组成某一社会的民众、个人中间,而且成为一种制度性的、一贯的和大面积的实践,那么,无论‘法治’、‘德治’,甚至‘神治’对它都是无能为力的。”[11]法律需要从社会道德中寻求自己的正当性资源和社会支持。核心价值观入法,可以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奠定坚实的德行基础,获得社会成员的认可、遵行。

道德也需要法律的支持,法通过把国家或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凝结为固定的行为模式和法律符号,从而向人们灌输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使之渗透于或内化在人们的内心之中,并借助人们的行为进一步广泛传播。法律的权利义务规定,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法的价值反映着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是社会关系理想状态的权威构图。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过程中,法律发挥着重要的工具作用。(1)确认作用。通过法,国家明确规定人们应当做、可以做的;不该做、不得做的;什么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具体的承担方式。国家通过制定或认可法律的方式,把体现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予以制度化、法律化,转化为具体的权利义务。(2)引导作用。“法律通过向期望的新方向引导行为,实现社会转变的目标。”[12]法律的权利义务规定就是核心价值观的体现,规范人们的行为,引领人们的价值取向。法律通过各种制度、机制、措施推动和促进人们的行为选择,来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3)保障作用。法律通过制裁可以加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发挥法律强有力的引导、激励和约束作用,激浊扬清、惩恶扬善,形成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规范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经由法律的确认与保障,且得到严格而公正的实施,必将深入人心、广为奉行,具有长存不坠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