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治的价值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从根本上讲,在当前法治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存在的最关键的问题是法治的价值理念的问题。这是一种以人权的保障为核心的法治观念。这一法治观念最早是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确立起来的,在当时中国法学理论研究领域一本著名的讨论法治的著作中,明确将法治视为一个“具有可操作性、价值性的概念”,[9]法治的价值一般从形式和实体两个角度来进行研究。所谓法治的实体价值,指的正是以权利保障为核心的一系列观念,具体来说,是权力受到制约的状态,是个体自由的法律保障,是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而法治的形式价值,则主要强调的是普遍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以及法律的至上性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是从法律规则必须得到遵守以及能够得到遵守的角度强调的法治价值。在当前的法治理论研究中,尽管出现了法治评估这样一些新的课题,但对于法治的认识主要还是从价值的角度出发的。在理论界盛行的法治理论中,法治的价值主要还是围绕着个体权利与自由的维护来获得认识和得到表述的。
自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来,个体的权利与自由经过艰难的发展过程,经过对于资产阶级法权的猛烈的政治抨击,最终才在20世纪80年代整个政治生活和社会主义建设任务的转向中得到肯定,并在接下来成为90年代中国当代市场经济发展的积极因素。这是自20世纪90年代发展迄今的当代中国法治理论为何要将权利保障作为核心要素的关键性原因。然而,个体的权利与自由作为一种价值,只是社会主义价值观的一个要素,这个要素因特定时期的历史发展而成为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重点。强调个体的自我发展、保障个体的合法利益,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当代中国社会具有共识性的价值。然而,伴随着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中国社会的发展变化,这一观念显然已经无法充分适应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要求。换言之,我们需要从理论上去寻求当代中国法治理论的更新,需要反思这种单纯侧重于个体自由选择的价值观是否能够充分地适应当代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
侧重于个体自由选择的法治价值观,在哲学上反映了一种价值个体主义的出场。对于当代中国社会来说,这种价值观的出场有积极的意义。具体来说,这种价值个体主义“打破了传统社会以共同体道德价值为判断价值主体的伦理状态,将个体从共同体价值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并赋予个体自由与独立的权利”。[10]我们不能仅仅将这种对共同体价值的打破视为一种资产阶级的价值形态,相反,它表达的是在政治法律生活中个体的出场和生长过程。这就是首先个体作为一个个体被树立起来,只有这个个体得到承认,才能发挥他的积极性;只有尊重和重视这个个体的感受,才能了解个体的真实需要。对于这样一个真实的个体的承认,就为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积极的主体。健康的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必然要依赖于一个真实的、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和价值追求的个体。
然而,当这个个体从共同体价值的桎梏中摆脱出来之后,当这个个体在20世纪90年代的经济社会中得到磨炼之后,当这个个体进入价值领域之后,我们也看到,这种价值的个人主义解构了社会道德价值共识的公共基础。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个具有自主选择权利的个体,认为价值仅仅是个人的事务,“当价值个体主义把价值局限在私人领域内时,‘个体’的经验成为评判一切价值的衡量标准,人们开始放弃公共生活,而将所有精力放在不可被干涉的私人领域”,如此一来,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就被割裂开来,“个体成了没有公共生活背景和公共生活参照的‘孤家寡人’,公共生活就此衰落,社会道德价值共识的公共性基础也在价值个体主义走向‘个体崇拜’的过程中被消解了”。[11]
上述评论可以视为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价值观的一种哲学性的归纳和理解,伴随着对个体权利和自由选择的认可,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开始出现道德滑坡现象。我们不能仅仅从“商业社会必然带来堕落”这种庸俗的伦理学角度看待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出现的道德滑坡,而应该看到,这其实是价值个体主义带来的对共同善的消解。一旦个体成为价值选择的中心,共同体对善的追求就成为个体选择的一个选项,没有人强制个体做这样的选择。不仅如此,在价值个体主义的视野中,一切强制性的共同善都是外在的和压制性的,是个体可以拒绝的,这是从价值的个体主义出发得到的必然结论。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何部分法治理论的研究者要对以权利为核心的当代法治展开猛烈的批评,“在我们面对整个社会实际上普遍以不守规则、轻蔑诚信、拒绝履约、崇尚暴力、欺侮弱者为荣时,我们必须回头审视我们所主张的法学原理和法律基本概念为这种个人任性文化的流行起到了什么样的推波助澜作用。”[1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非无的放矢,而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在价值共识领域做出的探索。201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人“面对世界范围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形式下价值观较量的新态势,面对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意识多元多样多变的新特点”,提出的“凝聚全党全社会价值共识做出的重要论断”。这里所说的世界范围内文化交流交融交锋形式下的价值观较量的新态势,以及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意识多元多样多变的新特点,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的背景。
我们要更深刻地理解执政党文件中作出的叙述。实际上,世界范围内文化的交流交融交锋也好,思想意识多元多样多变也好,反映的都是当代中国社会个体价值选择的自由。正是因为赋予个体价值选择的自由,才有世界范围内的文化的交流、交融和交锋,才有思想意识的多元、多样和多变。在某种意义上,正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改革开放获得的成就,才使当代中国人变得更开放,赋予个体自由的价值选择,意味着我们今天个体的发展有了较之以往更大的空间。但与此同时,多元多样多变的思想意识和文化方面的交流交融交锋,也使整个社会层面的道德共识趋于瓦解,并且在文化交流交融交锋中出现了“价值观的较量”,而在思想意识的多元多样多变中也可能走向价值观的迷失。
《意见》进一步指出,“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引领社会全面进步,对于聚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正能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在面对思想意识的多元多样多变和文化交流交融交锋的情形下,为了凝聚社会的道德共识做出的选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本质上是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体现,这一核心价值观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层面作出了价值规范,正如《意见》中明确表述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不同于20世纪90年代中国法治理论的倡导者们强调的个体价值,十八大强调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个体与共同体在价值层面的平衡。
在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述中,个体的权利成为社会层面价值取向中的一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这些表达个体权利要求的要素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二层次的内容,在这里,个体的权利同平等、公正、法治这些当代法治理论中强调的制度性价值联合出场。不仅如此,在个体的自由与平等之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吸收了更多的人类共同的价值,考虑到了个体在自由发展过程中的其他价值需求。这主要体现在,在个体层面,不仅仅强调权利,也强调个体的道德义务和责任,在强调权利保障的同时,也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和友善作为价值准则,强调共同体生活对于人类生活的积极价值,表达了一种生活在属于我们自己的,并且个体之间和谐共处的共同体中的理想。
由此可以看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层次其实表达了个体与共同体相互协调、共同发展的理想图景,只有在这个理想图景中,个体才能得到完善发展。并且,这是一幅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的理想图景,它的核心不仅是个体权利,而是将个体权利的要素纳入到一个富强、民主、文明与和谐的共同体的框架之内。有论者如此评价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层次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构成一个严密的完整的价值体系。个人道德层面的价值是义务性价值需求,是生活、工作与社会交往中自然产生的价值需求。制度性层面的价值是权利性需求,是一个人安身立命、自由发展的价值保障。如果个人与制度层面的价值顺利实现,共同体满足了个人的自由、权利要求,个人承担了对共同体的责任和义务,那就是共同体层面的价值实现,是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等价值得到最大程度实现的良好状态。”[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