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修辞研究:法律修辞与法治话语(第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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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讨 法治与法律文化

“道隐无名。夫唯道,善始且善成。”无论是特定历史阶段的野蛮复仇制度,抑或是现代国家治理中的法律,都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之上,只是说,对道德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心中对它的赞叹和敬畏就会越历久弥新。中国传统国学也体现了这样一种泛道德主义理念。它强调人的本性是善良的,公权力是可以信任的,一切社会问题都是道德问题,一切学问都是为了表述道德要求,解决社会问题的主要方法是道德意识的增强。但是,“当道德变成一种表演,就是作假,就会变成各种形态的演出,就会让最没有道德的人变成最有道德的人,语言和行为开始分离。”比如,曾以道德治世为名的明末,文官集团中就出现了阴阳二性的乱象,那些行政官员在庙宇朝堂以及民众面前强调忠、孝、仁、爱,内部间却私相授受。更甚,古代蒙古在历史上短暂地产生过复仇制度,复仇不仅成为私人或团体之间利益冲突的私力解决方式,更是部落首领统一和征服过程中发动战争的借口和鼓吹军事行动的口号。这样看来,从野蛮到文明,从个体到社会,这种顺序相承的历史发展与协调中,法律以一种怎样的姿态追求现世的治理价值显得非常重要。“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因此,法律与道德相结合,是将道德的精华部分内化于法律之中,实现从崇拜公权力向适度的警惕防范权力、从提倡义务优先向法治提倡的权利优先、从“天人合一”向“天”“人”适度相分、从内倾文化向适度外倾文化、从重视内心体验向重视科学实验和论证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