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
我们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不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明确的分类,是我们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体系构建的基础。不仅如此,也是这个学科完善的起步阶段。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与界定标准是我们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前提,本书在进入学理分析之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予以论述。
1.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的国际标准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标准从国际社会层面看,离不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的界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作为全球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力量,在这部公约中,将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五大类:第一类,口头传统及其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第二类,表演艺术;第三类,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第四类,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第五类,传统手工艺。
然而,由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上述公约中对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属于简单的笼统的阐述,世界各国均有各自不同的文化,对各个国家来说,有一定普遍指导意义,但不一定适用于各自国家。各个国家在制定自己国内立法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实践过程中,通过自己的探索和总结自己的经验,制定各国不同的分类标准,从而更适合对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世界范围内,有一些国家也积极努力地在这些方面做出适合自己国家民族特点的探索。比如,越南颁布自己的文化遗产保护法案,其中越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具备历史性、文化性以及科学意义的精神产物,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人的记忆、书本以及口口相传的方式保存下来,如传统的手工艺、表演以及别的保存和传承形式,包括语言、书本、艺术品、科学、口头文学、民间表演艺术、生活习俗、节日、传统手工艺、美食、传统服装和别的民俗知识[7]。`越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也可以看出越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标准的界定,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的界定中,越南对自己国家的分类标准界定为有传统手工艺、表演艺术和其他的形式,其他形式又扩展为更广的多种形式。这种方法,简单但是明了,但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并不十分明确。
2.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的我国标准
我国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的规定是我国的正式分类。这部法律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分为五类:一是传统的口头相传的文学艺术和表达上述内容的语言;二是能够表达我国传统特色的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艺术;三是能够体现我国传统历史文化价值的技艺、医药和历法;四是能够表达我们传统特色的礼仪和节庆等民俗活动;五是能够代表传统文化特色的各种体育活动。我们这部立法的分类标准是并列法,将不同的种类分别列明,并在最后对其他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设置兜底性条款,从而将未列明的非物质文化也纳入这部法律保护之中。我国的分类标准是在公约的前提下,综合了本国的经验,结合我国多民族多种类的情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进行了适合本土国情的总结。
除了我国立法层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分类,在学术领域,不同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进行了相关探讨。例如,《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更加具体和详细,它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十六大类,即民族语言、民间文学、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杂技、民间手工技艺、人生礼俗、岁时节令、民间信仰、传统体育与竞技等[8]。作者在书中,对每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两层的细分,首先是十六大类,其次是在十六大类项下对第一层的详细细分,且作者还设计了一个兜底条款。该分类方法简明直接地把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一一列明,对尚未明确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也设置了其他兜底条款。这种分类方法不仅十分简单明了,而且也考虑用兜底条款的设置兼顾了外延的可扩展性。另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作者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成六大类:(1)各种口头表述,也包括作为其载体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包括戏剧、音乐等表现形式;(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包括重要的节庆、游戏、运动等仪式;(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与实践,包括时空观念、宇宙观等;(5)传统的手工技能和文化创造形式,包括传统的冶炼等传统工艺技术和实践等;(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9]。该文的作者采用更概括的分类方法,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分别进行归纳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