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本文聚焦的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一、研究方法
(一)文献研究法
本文收集研究了大量有关高等教育学生资助的文献,包括国(境)内外各国基于公民的宪法权利而制定的保障受教育权和教育公平的法律法规,重点为中国的相关制度规定;近年来尤其是2007年后构成中国高等教育学生资助体系的各项政策文件;各学科如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关于学生资助的研究文献,重点为法学视角下有关公民权利维护和国家权力规制的研究文献等。既有文献的梳理分析,一方面奠定了本论文研究的理论基础,同时也有助于本文在学习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抓住突破的创新点,另一方面众多文献的比较可以在方法论的使用上有所进益,使得本文撰写可以构建较新的研究框架。
(二)理论研究法
本文着重对高等教育学生资助的源起以及政策的正当性方面进行相关理论的诊视。如高等教育经济学中关于成本分担、人力资本投入等理论,政治学、社会学中关于政府公共选择和社会责任本位等理论。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在于解决教育公平的困境,是政府干预高等教育市场经济的积极作为,其理论基础是教育公平论和社会和谐论。本文研究了教育公平及其政府社会责任本位理论,以此为出发点,结合经济法法学理论研究,将理论融入贯穿于对高校教育学生资助法律研究的过程中,并试图丰富经济法法学理论,特别是财政法。
(三)比较分析方法
文章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主要对中美两国高等教育学生资助的法制情况加以阐述,归纳中国相关制度存在的问题,以期得出样本化的规制原则,并进行论述,在国外先进经验借鉴的同时,为中国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法律本土化研究提供素材。
(四)规范分析方法
本文的立足点与研究成果应体现在相关法律研究的收获上,对既有规范的分析是进一步构建、完善将有规范的必然路径。我国现有高等教育学生资助相关法律根本没有一部专门规范的法律,只是通过大量的行政规章、司法性文件加以规制。因此,通过对现有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法规及政策的文义解释,厘清我国高等教育学生资助立法脉络,是洞悉规范价值的研究手段,有助于提升本文命题解决的高度。
(五)法律经济分析方法
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源于政府应对市场机制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失效或失灵,其主要通过经济手段加以运作。这与经济学理论分不开,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辨析相联系。政府这只有形之手是必然要介入的,但如何适当地、依法地介入,就必须对法律制度的经济性深入探究,明确法律制度深层次上的经济目标和经济本质,为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法律研究提供经济分析基础,这些都离不开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分析方法。
二、创新点
(一)将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本源作为法律研究的起点
本文通过对高等教育市场因素分析,改变以往法律研究者仅关注学生资助内容和范式的循规,直接深入其行为本源的探究,揭示高等教育学生资助与引入市场机制的因果关系,为高等教育学生资助的法律经济学研究确定了前提。
(二)在财政法框架下展开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法律研究的诊释和掘进
即在高等教育市场经济行为分析基础上,以社会公平分配、市场平衡协调和社会和谐责任本位的法律价值理念,将高等教育学生资助问题纳入财政法的视野,即在现有财政法理论框架下,展开对高等教育学生资助相关法律理论的深入研究。同时,尝试结合高等教育学生资助的具体法治进路,将公平理念贯穿始终,对于“公共财政”的财政法理念具有促进作用。这是现有理论研究中未曾有过的。
(三)从政府干预及财政法角度提出完善高等教育学生资助的对策建议
所提出的具体对策建议,有利于更好地保障高等教育学生资助的资金投入和有效运行,促进其自身的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更好地构建公共财政体系,对于解决当前突出的高等教育学生资助现实问题具有参考价值。
[1]罗伯特·金·默顿(Robert .K.Melton,1901—2003):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科学社会学的奠基人和结构功能主义流派的代表性人物之一,引自《社会学与社会组织》,浙江人民出版社1968年版,第81页。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期评估学生资助中期评估报告指出:2010—2014年五年期间,各级财政共投入学生资助资金达到3950.6亿元(不包括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占当期资助经费总额的71%,其余来源为学校和社会资金。
[3]《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4]
即200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5]根据美国大学委员会(College Board)发布的高等教育学费趋向报告,2009年美国全国公立大学的学费上涨了10.5%,仅次于2008年的13%,是最近十多年上涨幅度第二高的年份;私立大学和社区大学的学费也有所提高,涨幅分别达到6%和9%,这都远远超过了美国每年因为经济发展而使人均收入提高的涨幅,按照经济规律,学费上涨会引起入学率降低;但是,最近几年美国高等教育入学率却并没有受影响,反而一直保持在整体60%,18—22岁适龄青年80%左右,稳居世界前列。
[6]美国1958年《国防教育法》的出台标志着美国资助体系确立,设立“国防教育奖学金”。1964年《经济机会法》中批准了由政府出资的“校园工读资助方案”(campus works-study program)。1965年美国《高等教育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联邦高等教育资助体系的合法地位,其所确定的资助对象主要是贫困生。1997年《希望奖学金减税法》(Hope Scholarship Credit)和《终身学习减税法》(Lifetime Learning Credit)进一步充实了美国联邦学生资助体系。英国《1962年教育法》规定,大学生获得的费用补助的两种类型;《罗宾斯报告》则提出了著名的“罗宾斯原则”,即“凡是能力和成绩合格、可以并愿意修高等教育课程的学生,都应该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7]日本法律明确规定政府贷学金管理机构的性质,过去学生贷款的经营机构育英会具有特殊法人的法律地位,现在的经营机构日本学生支援机构具有独立行政法人的性质。美国《确保学生持续获得贷款法案》(Ensuring Continued Access to Student Loans Act)则保证教育部能够从私人机构手中购买贷款。
[8]美国具有立法权的国会专门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确认办法和计算公式,以供各级机构统一标准提供资助,维护了资助的公平公正。
[9]法的价值是指在作为主体的人与其客体的法之间,法对人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法的价值导向是以法的理念为基础的,法的全部价值都渗透着或贯彻法的理念。
[10]秩序在法的价值目标体系中,具有工具性价值的性质,它为其他价值目标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条件,没有秩序的存在,很难有法的其他价值。
[11]转引自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29页。
[12]徐孟洲:《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范畴探讨》,载《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13]贷款方面有中国《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泰国《1998年泰国教育贷款基金法》、日本《日本育英会法》、美国《助学贷款改革法》等,税收方面有美国的《希望奖学金减税法》和《终生学习减税法》,信托方面有美国的《国家与社区信托法》提出学生可以为其大学教育或职业培训借钱,而以社区服务项目的工作进行偿还。
[14]刘水林:《经济法是什么——经济法的法哲学反思》,载《政治与法律》2014年10期。
[15]邱本:《论经济法改革》,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6期。
[16]学生资助中期评估报告针对资助绩效的评估是从资助学生规模与资助比例、资助资金规模与资助力度、资助政策社会效果三方面展开的。
[17]即受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
[18]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年度生均资助金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年度学业所需基本成本。
[19]东部地区资助力度相对较大,西部地区次之,中部地区较小。研究生资助力度最大,普通高中、学前教育相对较小。本专科教育阶段资助力度公办高校高于民办高校,央属高校高于地方高校。
[20]比如因资助理念局限导致资助政策或实施细则发生偏差,相关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高等教育资助的配套制度缺失导致的资助来源渠道有限,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导致缺乏合理的贫困程度认定,资助方式缺乏个性化、系统化的整合,强调管理忽视育人导致的经济资助与精神励志失衡等问题。
[21]李卫华在《公共政策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的实现条件及其内在关联》中提到,所谓公共政策,一般是指政府为解决现实和潜在的社会问题而做出的决定与行为,是公共领域的行为规范、准则或指南。从根本上看,公共政策的目的和价值在于公共利益,公共政策就是关于公共利益的调整与分配的规则和方案。
[22]此次检索完成于2016年6月3日。
[23]此次检索完成于2016年6月3日。
[24]此次检索完成于2016年6月3日。
[25]即张燕军:《美国联邦政府高等教育资助问题:法律的视角》,载《中国高教研究》2009年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