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晋法学(第十二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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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伦理对核心价值观的补充与社会化[1]

张 生[2]

摘 要:人类文明史上任何一个国家的强大,不仅在于经济、科技方面,还在于文化之强。当今中国正经历由富到强的发展阶段,文化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大命题和战略任务,历经党的十七大期间的酝酿,党的十八大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了中国传统文化和外国文化的优秀部分。本研究报告在社会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以“仁义”为核心的中国传统伦理,扩展开来的“仁义忠孝”“智而有勇”“诚信奉法”“廉而明耻”“勤俭戒奢”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起到补充的作用,有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化。

关键词:传统伦理 传承发展 核心价值

21世纪大国之间的竞争,不仅是经济、科技的较量,更是综合国力的竞争。在综合国力之中,文化是重要的且持久的因素。当今世界主要文明无不在自身的传统文化中寻求历史资源,现代文明都得到传统的滋养和支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华文明复兴的精神支柱,为更好地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需要传承和借鉴中华传统文化。

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座谈会上的讲话中,特别强调中华传统文化的现代意义,传统文化是我们文化自信的基础,他指出:“我们要坚持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善于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抛弃了或者背叛了自己历史文化的民族,不仅不可能发展起来,而且很可能上演一场历史悲剧”。[3]201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公布了《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该意见提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丰厚滋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植根的文化沃土,是当代中国发展的突出优势。本研究报告以优秀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化和互相补充为研究主题。本着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传统文化的支持以便更好地加以践行,本研究报告从以下三方面展开研究探讨。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待进一步社会化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大命题和战略任务,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容,并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自此,学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开始深入探讨和概括。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指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2011年10月,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根本任务。提炼和概括出简明扼要、便于传播践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重要意义。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三个倡导”,即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这24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

自2012年11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以来,其在凝聚价值共识,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公民文化素质的提升等方面都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可是在一些社会现实调查中,也反映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公民个人的价值认同有一定的差距。例如某省社科院自2013年以来,建立了社会伦理与价值认同的调查数据库,近四年以来社会认同度前三位的社会伦理与价值是父母子女之爱、夫妻之爱、兄弟姐妹的亲情等家庭伦理,之后是朋友之间的友谊。平等、自由和富强、文明、自由、公正、法治、爱国等公共价值认同排位都在家庭伦理之后。自2015年至2017年9月,我们在对东南沿海、京津冀、中西部地区的十二个单位,包括法学院(系)的两百名本科生、一百名研究生,以及一百名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员的随机调查中发现,大多数被调查者能够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大部分内容复述下来,还有百分之十八左右的被调查者能够复述的内容不到一半。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工作、生活的联系是否密切”这样的问题,不同群体所作的回答差异很大。

以上一些不够全面的社会调查,从一个侧面说明,我们置身其中的社会,虽然经历了诸多变化,但是传统的亲情、友谊仍然是最基本的社会价值,其他公共价值只能建立在此之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代表了新时代的主流,融入了优秀传统文化、当代普遍价值认同以及人类文明成果。但为了更好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需要进一步将其社会化。

二、中国传统伦理的现代价值与局限性

中国传统伦理仍具有现代价值。中国传统文化具有内在关联性,各个伦理规范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钱穆先生在生前最后一篇文章《中国传统思想文化对人类未来可有的贡献》中讲到“‘天人合一’观是中国古代文化最古老、最有延续性的一种主张,是中国文化对人类最大的贡献”。从宏观上看,人类与宇宙是统一的;从微观上看,人与家庭也是统一的。人在幼年时期受到家庭的抚育,伦理价值来源于家庭;成年以后承担更多家庭、社会的责任,反过来影响家庭。中国传统伦理价值体系,起于天道,归于人伦,落实于个人。先秦诸子从不同角度,构建了不同的价值观和伦理体系。孔子提出“仁、义、礼”,孟子延伸为“仁、义、礼、智”,董仲舒扩充为“仁、义、礼、智、信”,后称“五常”。墨家提出“兼爱”“非攻”“天志”“节葬”“节用”等观点。兵家提出“尚武”“忠勇”等伦理。儒家学说在西汉中期以后杂糅法家、道家、墨家、阴阳家、兵家等各个学派,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主流价值学说体系。儒家主张“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4],个人与家庭、国家、天下是一体的,以修身为起点,“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5]。儒家有关个人修养、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伦理规范,具有个人、群体、国家兼顾的价值取向,不同于西方以原子化的个人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

中国传统伦理有其历史的局限性。整个伦理价值体系是建立在身份等级基础上的秩序,宋朝程朱理学为了抑止纷争而提出“存天理灭人欲”。特别是明朝以后专制主义的发展,破坏了伦理价值体系的均衡性,破坏了伦理关系的相互性。三纲五常被极端片面化,将君臣关系提高到社会价值体系的最高层面,片面强调臣子对于君主的愚忠死节;父子关系从一种自然血亲关系异化为支撑忠的无条件的孝顺服从;夫妻关系也从双向互敬互爱变成了单方面的服从关系。五常作为社会普遍伦理规范被神圣化、教条化,已异化为统治和压迫的封建意识形态工具。

三、中国传统伦理的主要价值规范及其作用

(一)仁义忠孝

仁义是伦理的基本价值,其他价值皆在此基础之上。中国古代先贤认为仁是人的本质属性之所在,所谓“仁者,人也”,是人作为万物之灵长区别于禽兽的伦理特质,也是界定人的社会关系的正当性基础。基于此,在个人层面,仁是个人修身之本,有仁心者方为君子;在社会层面,仁是人与人之间的良性关系,所谓“仁者爱人”;在国家层面,仁是政治之本,仁政爱民,博济天下。

义是衡量利益、行为,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尺度,逾越了这一尺度就失去了正当性,所谓“义者,宜也”。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中,个体、群体、国家各有其利益,各有其衡量利益的标准,如何建构一个公平正义的秩序极为艰难,这就需要有一个公共的正义标准。如《尚书》所言:“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6]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义与中、正的含义接近,都有不偏不倚,公正允宜的意义,同时还包含着伦理责任。在个人层面,合于义,则必当为之,所谓“义无反顾”,不合于义,当不为、不取;在社会层面,义是协调各方利益的标准,统于义才有真正的和谐;在国家层面,义是政治伦理准则,选拔贤能,以义施政,履行养民、教民的责任。

仁义是中国传统伦理的核心要义,对忠孝、智勇、诚信、廉耻、勤俭等其他伦理价值规范具有统领作用。中国自殷商灭亡,大多数历史时期没有全国统一信奉的国教,而仁义既是基本伦理规范,又发挥着统一思想信奉的功能[7],是整个国家的元价值。在当代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进程中,仁义既是传统价值的延续,同时又具有时代的新的内涵:以人为本,人是法治的目的,保障民生、增进民权、实现民主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仁;公平正义,是法治秩序的实质要求,没有公平正义的支撑,形式法治终将难以维持。

孝是以血缘亲亲之情界定个人和团体内在伦理属性、规范人际关系的价值准则,是人伦规范的核心。在家庭领域里,孝不仅仅是指子女对父母的孝敬,而且包括父义、母慈、子孝、兄友、弟恭等内容。扩展到更大的社会空间,孝不仅是独爱其亲的私爱,还包括“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群体“博爱”。忠在字形上,从中,从心,原指心态中正、立正纠错,作为道德概念,指为人正直、诚恳厚道、尽心尽力;后指对他人、对团体尽心任事不懈于责任,忠于国家、忠于职守。忠是孝的进一步扩展,是建立在家的基础之上的社会群体认同与责任,但在古代君主集权体制下,特别是明王朝以后,忠和孝都被片面化,仅仅强调臣民对君主的愚忠,而节略了君主遵从仁义的天道。在当代伦理价值体系中,基于国家对公民的保障,国家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法律共同体,公民对国家的忠诚源于政治法律责任,同时也源于伦理情感。特别是在职业层面上,国家公务员、军人对国家的忠诚有更高的伦理和法律要求。忠孝是相互维系的伦理价值规范,两者互相促进、相辅相成,是我们当代爱国、爱家的伦理基础。没有忠孝,其他伦理价值都失去了养成的基础。

(二)智而有勇

智是整个伦理价值系统的智识支持,其内涵包括了对情感的理性控制,对行为的成本与功利的权衡,行为方式的技巧把握,其终极的价值在于个人长远的、社会整体的利益最优化。中国古代在个人、社会和国家层面都不同程度地推动智识的发展,在社会层面注重家庭教化,注重兴办学校,并把家庭教化、学校教育作为衡量地方发展的重要指标;在国家层面,设立选举制度,隋朝以后发展定型为以科举制为主体的考试选拔制度体系。勇在字义上,从力,从心,是行动力、决心、意志的体现,是实现其他伦理价值的力量保障。儒家并不崇尚智与勇,而注重事功的法家和兵家,多智勇并重,唯有智勇结合才能实现正义和美德,去除社会污秽而实现善治。自明朝以后,专制政府为维护社会稳定,很大程度上背弃了教化、教育以人为本的宗旨,在科举考试中采取八股文的形式,专以四书五经为教条,泯灭士人创造性,扼杀知识上的创新,并且重文轻武,忽略对人民勇武精神和技能的培养。

(三)诚信奉法

《管子》中有言:“诚信者,天下之结也”[8]。许慎在《说文解字》中对诚信的解释是:“诚,信也”“信,诚也。”基本含义都是诚实无欺,信守诺言,言行相符,这是为人的基本伦理规范。孟子也曾说:“诚者,天之道也;信之者,人之道也。”[9]诚信是做人必须遵循的,也是社会稳定秩序的伦理基石。奉法,源自法家的学说,是指每个人都要自觉遵守各种法纪,包括强制力较弱的软性规范和强制力较强的硬性规范。奉法不仅是外在的服从、畏惧法纪,而且是信奉并能自觉遵守各项法纪。诚信与奉法两者的结合,要求从内心到行为都能表里如一地履行自己的责任、遵守公共规范。诚实奉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有更高的要求,不但不能利用公权力进行欺诈,而且要做诚信奉法的表率。

(四)廉而明耻

廉耻关乎人格之尊严,对社会风尚、国家秩序关系甚大。顾炎武曾专论廉耻至为精辟,他说:“廉耻,立人之大节;盖不廉则无所不取,不耻则无所不为。人而如此,则祸败乱亡,亦无所不至;况为大臣而无所不取,无所不为,则天下其有不乱,国家其有不亡者乎?……人之不廉,而至于悖礼犯义,其原皆生于无耻也。故士大夫之无耻,是谓国耻。”廉耻首先是为人的基本伦理操守,不知廉耻则迷失于财货,无所不欲,无所不取,无所不为,祸乱他人,也戕害自身;对于有权位者,不能惕守廉耻之防,则不仅有亏职守,甚而丧败国格。当代社会之风清气正、国家法纪昌明,需要每个公民深明廉耻,不能以伸张一己之权益而无所不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更需要廉而明耻,知所戒惕。

(五)勤俭戒奢

中国古代社会有“四海无闲田,农夫犹饿死”[10]的诗句,反映了一个大国的资源和财富相对于庞大人口需求都显得匮乏不足,因而勤劳开源、节俭节流对于个人、家庭、国家都是重要的生存与发展的伦理规范。中国古代的善治盛世,不仅每个劳动者、每个家庭都注重勤劳节俭,纵然君王贵族也特别以此相约束。唐贞观时期的名臣魏征曾劝谏唐太宗:“上之所好,下必有甚,竞为无限,遂至灭亡”。[11]勤俭应是每一个人的美德,特别是一家之长、一国之主,更需要起到表率作用;否则懒惰奢靡之风易兴难抑,败家亡国即在瞬息之间。当代中国虽然资源总量巨大,可是各种人均资源都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勤俭戒奢仍是应当传承发扬的传统美德。

以上五个方面的传统伦理规范,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补充。仁义忠孝是个人、家庭、社会、国家基本伦理价值,其本质就是“人爱”,从亲属之爱、朋友之爱,到爱家、爱集体、爱国家、爱人类、爱自然,没有在亲属、朋友圈子中的人格养成,不懂小爱,就不可能有大爱。智而有勇、诚信奉法、廉而明耻、勤俭戒奢都是互相联系的重要伦理规范,也是需要个人、群体、国家一体遵行的,并不是个人或群体的单方面伦理义务。五个方面的传统伦理规范可以支持和弥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克服其简单分层、片面义务、不注重个体人格养成过程的问题。


[1]本研究报告为201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特别委托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研究”(项目批准号17ZH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研究生导师。

[3]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6年5月19日第2版。

[4]《礼记·大学》。

[5]《孟子·尽心上》。

[6]《尚书·大禹谟》。

[7]儒家借助“天道”这一最高价值范畴,将“仁义”界定为天道的内容,并以“天道”来约束现实的政权,当政者恭行“天道”是“天人合一”的体现。

[8]《管子·枢言》。

[9]《孟子·离娄上》。

[10]唐代李绅《悯农》。

[11]《贞观政要·俭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