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殊的劳动关系辨认——特殊项确认
(一)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特别的用工形式,它相较于一般劳动关系中的用工形式更加灵活。随着我国经济的加速发展,新时代下,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节奏不断加快,灵活的非全日制用工在餐饮、超市、社区服务等领域也迅速发展,呈现的形式也越来越多。
非全日制用工也是一种法定的用工形式,所以依法建立的非全日制用工也能够成立劳动关系。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算酬劳为主的,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四个小时,一周的工作时间总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相比起一般情况下的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相对短一些。对比来看,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工作时间是平均每天不超过八个小时,一周累计的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个小时。
那么关于工作时间的具体起算点,究竟该如何进行判断呢?首先,一天之内的工作时间的长短是在一昼夜之内的总长度,如果是算每周的工作时间的话,那么计算的周期则是一周。
工作时间具体包含了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准备结束时间是劳动者为了开始或者结束工作所需的时间。作业时间就是正常的工作时间。中断时间则是为了使劳动者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而产生的中断时间。自然中断是劳动者因生理需要产生的中断。工艺中断是工作中因为工作需要而必须产生的中断。
关于工资的问题:在非全日制当中,工资是按照小时来计算的,具体的报酬数额则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达成一致协议而定,所以工资的发放是用人单位按照事先的约定进行支付的。虽然说是双方约定,但是该工资依然要遵守当地政府已经颁布的关于小时最低工资规定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可以超过十五日。
(二)劳务派遣
通常情况下,劳动关系是两方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关系。但是这样的关系形态并不是绝对的,随着经济的加速发展及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三方主体之间形成的异态劳动关系的出现频率也开始日益增长。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指派到其他有需要的实际用工单位,再由该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的一种用工形式。
三方主体分别是实际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该三者之间的状态是两两主体之间分别单独成立不一样的关系。
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是平等合作关系,受民法调整;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实际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实际用工关系。
劳务派遣用工是一种日常用工的补充形式,而且需要满足劳务派遣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条件要求。
实际用工单位之所以愿意使用劳务派遣,是因为可以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批量招聘和租赁劳动者,能够节省一定的成本费用,还能避免劳动关系的“负担”。而劳务派遣单位通过“帮忙介绍”劳动者,又直接向劳动者收取了费用。
其实总结起来,就是实际用工单位节省了不该节省的成本,劳务派遣单位赚了不该赚的利润,被派遣的劳动者损失了不该有的损失。
所以为了限制劳务派遣岗位无限制地增长,劳务派遣在每一个单位的占比量不能超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