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 , 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2013年6月, 支付宝、天弘基金联合推出“余额宝” , P2P 网贷、股权众筹、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均呈现井喷式增长。 2012年谢平教授就已经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并将其作为“第三种融资模式”, 可见当时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势头。
但是,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互联网金融在努力践行“普惠金融”的同时, 也带来了较大风险和法律问题。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投融资门槛低、消费者获得金融服务相对高效、“长尾”效应明显, 导致小额投资资金迅速聚集, 极易形成巨额“资金池”, 加之监管对于新生事物态度不明朗、对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未形成共识、对违法违规行为缺少“穿透式”监管, 在2015年后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件大面积爆发, 如“E租宝”“善林金融”“唐小僧”“钱宝网”等, 尤其是进入2018年以来, 积累的风险在短时间内再次集中爆发, 大量P2P网贷平台资金链断裂、跑路、无法兑付, 上千亿元的投资人资金无法有效偿还。在这一时期, 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的刑事案件激增。
2016年后, 我国监管部门出台了大量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文件, 采用“穿透式”监管原则, 对互联网金融实行“强监管”,彰显了监管部门严惩监管套利、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决心。当然, 如何更好地适用监管规范、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平台合规化、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等, 是非常值得研究的法律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
本书从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理论入手, 探索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在此基础上, 结合笔者的从业经验, 重点研究我国P2P 网贷平台、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及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等理论和实务问题。本书同时介绍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和立法例, 尤其是互联网金融发展较早、立法较为成熟的美国、英国的有关立法经验, 同时也研究了世界上较为知名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制定的有关规则, 如美国的Lend-ing Club、 Prosper网贷平台, 英国的Zopa、 Funding Circle、 RateSetter等, 期望对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合规构建有所启示。
由于本书作者的写作能力和学术水平有限, 本书观点、文字难免有错误之处, 恳请广大专家、读者谅解。本书仅期望能够在互联网金融走向合规化的过程中发挥点滴作用, 并同广大从业者一道,共同迎接互联网金融这朵美丽玫瑰的盛开!
袁远
2018年8月于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