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创建事业的法律思维
第一章 如何选择创业形式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浪潮席卷中华大地。创办一家属于自己的企业,成就一番事业是当今许多创业者的梦想。但在创办企业之前,创业者须了解创办企业的基本条件,比较不同企业形态的特点,选择开办什么形式的企业。
实务解读
一、企业及其法律形态
(一)什么是企业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品生产和交换活动的经济组织。企业可以一个人举办,也可以多个人举办。
(二)企业类型
企业类型是根据企业所处行业情况进行类别划分。企业类型多种多样,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制造型企业
制造企业是生产实物产品的企业,比如生产手机、电脑、衣服、食品等。
2.农业型企业
农业企业是利用土地或水域进行农、林、牧、渔业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比如种粮、种果树、养殖家禽、养殖大闸蟹等。
3.贸易型企业
贸易企业是从事商品买卖活动的企业,包括零售和批发,线上和线下。
4.服务型企业
服务企业是提供服务或劳务的企业,如物流快递、家政服务、法律咨询、教育培训等。
有些企业经营范围较广,可能涉及多个行业。这时要以主营业务来确定一个企业的经营类型。
(三)企业的法律形态
所谓企业形态,在经济学上称为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是指企业的外在表现形式。企业的法律形态,是指法律确认或认可的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的法律形态,主要有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其中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公司企业。
我国法定的企业形态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等,是小微企业的常见法律形态。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设立
(一)什么是个体工商户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个体经济的一种法律形式,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个体工商户是企业和企业家的摇篮,是市场繁荣和经济活跃的基础。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对外以其字号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个体工商户条例》取消了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限制、行业限制,取消了管理费、验照费等,使我国个体工商户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二)个体工商户的设立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14条之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个人独资企业及其设立
(一)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企业财产个人所有、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和非法人性等特征。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如下:(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四、合伙企业及其设立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其类型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共有。合伙企业利益由合伙人共享。但是,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第二种,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非受委托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监督权。
2.有限合伙企业
这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不能以其他名称代替。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其支付方式。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之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1条之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五、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设立
(一)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法由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普通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组织机构又称公司机关,泛指根据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内经营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实施法律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个人和集体。它是公司维持其人格的组织基础,是公司得以存在与开展业务活动的保障。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一般设立以下四类机关:(1)权力机构,一般为股东会;(2)决策机关,一般为董事会;(3)监督机关,一般为监事会;(4)执行机关,即经理。
由于公司治理模式的不同,公司组织机构的类型和具体权力职责不尽相同。此外,因公司性质的不同,公司基本组织机构的具体表现形式也会有所不同。例如,根据《公司法》第50条和第51条规定,在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会和监事会不是必设机构,而由董事和监事行使职权。《公司法》第66条规定,在国有独资公司中,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或由其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这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作出以下特别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不设股东会,其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根据《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公司住所证明;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设立
(一)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它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态。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与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根据《公司法》第76条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公司住所证明;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七、如何开网店做电商?
(一)网店与传统店铺
在互联网+时代,网上开店受到创业者青睐。创业者开网店多数选择在网络交易服务商的公共电子商务平台(如亚马逊、当当、淘宝)注册网店,另有少数创业者自办电子商务网站。也有的创业者既开网店又开实体店。
网店与传统店铺相比,由于网店存在的空间形式有所不同,其交易对象范围、交易方式、支付方式等也有所不同,但两者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基本相同,如都不得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物品,不得销售伪劣产品。
(二)开设网店电商的相关手续
1.工商登记
以前有不少人开网店因种种原因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工商管理部门对此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如今,我国电商已颇具规模,对其规范化管理已被纳入日常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此发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原则上网店须办理工商登记,该《办法》第7条第1款明确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2.申请域名
创业者如建网站做电商,就须申请域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第14条至第17条对此作出如下规定:
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任何自然人或者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均可在本细则规定的顶级域名下申请注册域名。
申请注册域名时,应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1)申请者的身份证明材料;
(2)域名注册者联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书面材料递交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申请注册域名时,申请者应当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如下信息:
(1)申请注册的域名;
(2)域名主域名服务器和辅域名服务器的主机名以及IP地址;
(3)申请者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姓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申请者为组织的,应提交其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电话号码等;
(4)申请者的管理联系人、域名技术联系人、缴费联系人、承办人的姓名、通信地址、电子邮件、电话号码;
(5)域名注册年限。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域名注册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交如上域名注册信息。
申请者应当在域名注册协议中保证:
(1)遵守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和规定;
(2)遵守《域名管理办法》以及主管部门的其他相关规定;
(3)遵守本实施细则、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相关规定;
(4)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请域名后,电商经营者还应当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下称ICP许可证)。《电信条例》第9条第2款、第13条、第14条、第16条第1款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了ICP许可证办理的条件。
4.申请其他经营许可证
如网店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经营项目,如药品的销售,未经审批不得擅自销售。
八、如何开加盟店?
(一)加盟店及其类型
所谓加盟,是指某些企业组织将他们的服务标章授权给加盟者,让加盟者可以使用加盟总部的形象、品牌、声誉进行经营,加盟总部为此向加盟者收取特许经营费、保证金等约定费用的一种经营形式。
加盟连锁经营是一种经济、简便的创业途径,省心省力。连锁经营是一种常见的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企业是特许人,加盟者是被特许人。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配套规定已对此进行了规范。
连锁经营主要有直营店和加盟店。直营店由连锁企业总部直接开设;加盟店是由连锁企业招募的特许加盟企业,许可企业与加盟店在法律上各自独立,自负盈亏。
(二)如何开加盟店
1.对特许企业进行资信调查
首先要审核特许人的资质证照。一是登入国家工商总局官网查询其营业执照、信用等信息。二是登入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与特许企业及加盟店有关的信息。只有经过备案的特许人才有资格从事特许经营。三是百度特许企业及加盟经营者有关信息,初步了解其口碑。四是走访周边加盟店或直接与加盟店联系了解实际经营情况。尤其要小心特许企业安排考察的所谓加盟店有可能是托。
其次,要求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相关信息资料,与自己所了解的信息进行核对。
2.慎重签订加盟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2)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3)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4)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5)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6)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7)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8)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9)违约责任;
(10)争议的解决方式;
(11)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创业者签订加盟合同时,最好咨询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以降低法律风险。
3.办理加盟店工商登记
加盟店可采用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形式,但都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三)识别“加盟”骗局
一些所谓连锁特许经营企业甚至传销组织深谙创业者创业心理,设计好连环套,鼓吹加盟连锁快速致富,以高回报诱惑创业者。因此,创业者应当小心上当受骗,避免陷入非法传销。这就要求创业者务必对特许企业进行资信调查,咨询律师,多问几个为什么,冷静分析。
九、企业年度报告及其公示
(一)为什么要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将企业年检改为企业年报(年度报告简称为年报)制,是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方面借助信息化技术,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授予企业按时申报,可以减轻企业负担;另一方面要求企业年报信息向社会公示,供公众查询,便于社会了解企业信用状况,维护交易安全,促进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
(二)如何办理年度报告公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根据该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述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7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三)未及时报送年度报告的法律后果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17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2.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前述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四)年度报告的抽查与核查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实行“双随机”方式抽查,即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并随机摇号确定抽查人员,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十、企业集群注册登记
(一)什么是企业集群注册登记
所谓企业集群注册登记,是指多个有限责任公司以一家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自己的住所登记,并由该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企业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
(二)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的意义
这是东莞市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中发出全国首张电子营业执照后,又一项全国首创的改革措施,实现了电商企业办照零门槛和一站式服务。该登记注册模式,在全国得到逐步推广。
企业集群注册突破了企业必须依托固定经营场所登记的障碍,企业无需办公或经营场所即可开展经营活动。同时,实现了全程电子化办理营业执照,逐步实现了营业执照、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四证”统一办理,降低了创业门槛和创业成本,具有传统登记模式无法比拟的优势。
十一、公司秘书服务
(一)什么是公司秘书服务
这是从香港引进的一项中介服务。在香港,中小企业可以把其住所设在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秘书公司。这样一来,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秘书公司不仅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一般“公司秘书”服务,还可以提供注册地址、代理公司登记、代理记账和保税等内容广泛的一站式“公司秘书”服务,有利于创业者专注生产研发和营销等擅长的业务。
(二)公司秘书服务的意义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众创”时代背景下,东莞市创新的集群注册登记模式以及上海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于2015年8月13日出台新规允许上海自贸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可将其办公场所作为企业住所进行登记,突破了制约一站式“公司秘书”服务的法律障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降低创业成本,推动自主创业。
中小微型企业采用一站式“公司秘书”服务,既可以降低创业企业住所门槛,又可免除经营场所的租金、聘请秘书行政人员的工资和相应办公开支等固定开支,降低其经营成本。
第二,有利于提升中小企业管理水平。
中、小微企业采用一站式的包括住所托管、代理收递法律及商业文书、报税等专业服务在内的“公司秘书”服务,有利于企业家专注生产、研发和营销等擅长的业务,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确保企业内管理规范化,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十二、企业孵化器
(一)什么是企业孵化器
孵化器,英文为incubator,本义指人工孵化禽蛋的专门设备。后来引入经济领域,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指一个集中的空间,能够在企业创办初期举步维艰时,提供资金、管理等多种便利,旨在对高新技术成果、科技型企业和创业企业进行孵化,以推动合作和交流,使企业“做大”。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企业孵化器是初创企业的避风港,给企业提供减少干扰的发展温室。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我国科技孵化器在大众创新创业方面有很好的基础。目前全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已超过1600家,大学科技园有115家,在孵的企业有8万多家,就业人数有170多万。全国活跃的创业投资机构有1000多家,资本总量超过3500亿,互联网的接入超过6.3亿,固网普及率已经达到50%。技术交易也很活跃,2014年,全国的技术交易成交额达到了8577亿,近年来以15%的增速增长。
(二)企业孵化器的类型及其服务内容
国内创新型商业孵化器大致有四种类型:政府扶持型(如张江模式)、民资自主型(如创新工场)、介于国资与民资之间的混合型(如联想之星)、产学研结合型(如清华科技园)。
北方交通大学的李岱松博士将中国企业孵化器提供的服务归纳为以下四类:
(1)一般性服务,包括场地、商务设施等;
(2)管理咨询服务,包括一般性商务代理服务和制定战略、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市场分析、专业知识培训等;
(3)投融资服务,包括协助获得政府资金、申请担保贷款、直接向企业进行投资、与风险投资结合等,投资服务是孵化器核心服务功能之一;
(4)专业技术服务,包括技术咨询、专利代理等。
(三)孵化器的主要扶持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等文件,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
此外,各地还对入驻孵化器的企业给予租金等补贴。
法律思维
十三、如何选择适合的企业法律形态
(一)了解不同企业形态的特点
续表
(二)了解不同创业形式的区别及其利弊
1.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2.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之区别
3.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三)根据创业者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企业法律形态
要选择适合的企业法律形态,需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情况:
1.准备创办的企业规模大小;
2.投资者的数量;
3.创业资金的筹集;
4.行业类型;
5.发展前景;
6.企业的风险责任;
7.投资者的风险责任;
8.企业的决策程序;
9.不同企业形态的各自特点设立条件等。
比如,如果准备开办的企业规模较小,创业者不愿与他人合作,自己愿意承担所有风险,则可以选择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创业者的资金和技术不足,但有志同道合的朋友愿意一起干,则可以选择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创业者不太愿意承担无限责任,则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
十四、创业政策及其活用
(一)了解国家及地方出台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2014年在全国推进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制,不再限制股东出资形式,取消了法定验资制度,将年检制改为年报制,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从而大大降低了创业门槛和创业成本,促进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商事制度改革一年来,总体上取得了重大突破,全国新登记注册市场主体1333.59万户,同比增长17.67%。
2015年3月至9月半年间,国务院密集出台了《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关于同意建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促进创业的政策文件,扶持力度之大前所未有。此外,各地也相应出台了不少创业扶持政策。
总之,本届政府大力推进简政放权,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减免小微企业税费,建立创投引导基金,推动“互联网+”行动,实施“中国制造2025”等促进“双创”的举措,极大激发了市场的活力,掀起了新一轮创业大潮。
从中央到地方出台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不仅降低了创业门槛,还大大减轻了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的负担。创业者创业之初了解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可以提高创业成功率。创业者可以登录国务院、各省市政府网站查找这些创业扶持政策。
(二)准确理解各项政策,避免误读
比如,有些创业者对商事登记改革政策存在部分误读:
1.废除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后,社会上存在“不花钱开公司”等误读,盲目投资设立与自身经济实力不相符的公司;
2.有些投资者误以为一人公司股东法律风险最低,甚至是可以高枕无忧的公司组织形式;
3.取消法定的验资程序和要求后,有人误以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可以无所顾忌地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甚至认为投资可以零首付零责任;
4.在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以后,有些投资者误以为可以随意认缴天价注册资本,甚至认为只要承诺在公司成立百年后再实缴天价注册资本,在有生之年就没有实缴出资义务;
5.取消年检制度后,公司可以肆无忌惮地在年报中造假。
为了避免误读,可以咨询律师或者负责政策执行的部门。
(三)根据实际情况活用有关政策
比如,几个创业者创办某科技企业,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两年多时间获得快速发展,不仅获得高新企业认定,而且好几家上市公司伸出橄榄枝,争相收购,最后达成作价2亿元转让的协议。作价2亿元转让,几个创业者要缴纳个人所得税0.396亿{(2亿-0.2亿)×20%=0.396亿}。
不少地方出台的扶持创投的优惠政策,如某市出台政策规定创投合伙企业获得的创投收益按其收益的20%缴纳所得税后返还65%。这时,创业者如在政策洼地之市设立一家创投合伙企业,并将该科技企业的股权平价转让给创投企业,创投企业再把科技企业的股权溢价转让给上市公司,这样股权转让应缴纳的所得税0.1386亿{(2亿-0.2亿)×20%×(1-65%)=0.1386亿}。
十五、了解国家对创业、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以免误入歧途
为促进大众创业,国家出台降低创业成本、扶持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等文件规定,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笔者经办了一起因创业者不了解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而误入歧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实在让人叹息。一位创业者在打了一年工后看到有一家茶餐厅要转让经营,有意接手。在朋友帮助下承接了这家茶餐厅,转让者临走时留了一个电话给这位创业者并告知如需餐饮发票可致电要求送发票。这位创业者接手经营后就致电要求送餐饮发票,共买了24本定额手撕发票,每本50张。才撕了一百多张发票给客人,就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这些发票是假发票,这位创业者因而被逮捕,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这位创业者出事后,她朋友立即为餐厅办理了税务登记,向税务部门领取了正规税务发票。从该餐厅办理税务登记后3个月开具发票情况来看,平均每月开具了一百多张发票,开具金额不足两万元,完全可以依法享受免税的待遇,无需使用来路不明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