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集群治理自我选择机制研究:基于治理经济学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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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集群治理及新经济治理文献综述

2.1 集群治理的自我选择导向(1)

有关企业集群或集聚的研究较多关注集群中的正外部性和正面效应(Marshall,1890;韦伯,1909;Krugman,1991;Porter,1990,1998,2003;Markusen,1996)。如果企业间只有正外部性,集群的边界就会无限增大,是什么力量阻碍了集群的扩张呢?为什么有的集群会趋于衰退?集群的组织成本和负外部性、负效应(孙国锋,高艳春,2007)以及集群风险(蔡宁,杨闩柱,吴结兵,2003)是需要考虑的。虽然有些集群衰退是外因造成的,但是同集群面临的外部威胁相比,其内在的僵化同样会使它极其脆弱(Porter,1998)。一些集群由于内部原因而暴露出的负外部性和负面效应(薛求知,刘婷,2005),如专利被盗用(广东佛山陶瓷专利纠纷案,符正平,常路,2008),以及技术停滞(如台湾台中工具机产业集群),设备投资不足(特温特的“机械制造集群”,Gilsing,2000),柠檬市场与销量迅速下滑(浙江永康保温杯集群,仇保兴,1999)等,使得产业集群的治理问题成为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萨格登等(Sugden et al.,2006)指出,如果我们要了解集群的内部运作和动态,以及他们在当地的影响,关键是要研究集群治理。

对于集群衰退和集群治理问题的关注至少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有些文献涉及了集群实施各种集体行为和走出衰退的条件(Cohen和Zysman,1987;Best,1990;Eisenschitz和North,1986;Scott,1993)。最早将治理观念引入集群研究的是布鲁斯科(Brusco,1990),2000年开始,几位研究产业集群治理的开拓者比尔辛(Gilsing,2000),布朗(Brown,2000),恩莱特(Enright,2000),兰根(Langen,2004)分别对集群治理的内涵、特征、类型进行了探讨。2004年之后,国内对产业集群治理的研究也开始大量出现,而且在理论上也深入了很多。

从经济学的逻辑来看,目前研究集群治理的文献普遍存在的问题是,集群治理的内涵不统一,治理主体过于强调外部作用,治理过于强调整体目标,导致对集群治理理解的分歧较大。例如,对区域和集群的概念不加区分,导致将集群的经验照搬到区域内来治理区域经济;把社会网络和政府都看作治理机制的能动主体;把集群治理的目的看成集群升级,偏重于论证政府、网络的作用,而对最能动的集群企业的治理动机和制度选择机理研究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是缺少治理制度微观基础的分析。目前的产业集群治理研究已经总结出各种具体的集群治理模式,但是为什么会形成各种治理模式?集群企业为什么会选择这种而不是那种治理模式,或者放弃治理?什么集群特征通过什么因素来影响治理成本和制度选择?这些问题仍缺乏系统性的理论解释。

根据经济治理理论,只有交易参与者自主选择的治理机制才是有生命力的,有效率的(Williamson,1985;Ostrom,1990)。其原因在于,这种自选择的制度具有信息成本和实施成本的优势。这一点常常被理论研究和政策制定者忽视。而所谓的外部第三方治理,如政策制定者或者社会网络,限于信息和实施成本而不能主动去治理,只能被集群主体来选择。但是,他们可以改变约束条件,扩大选择集,降低相关制度环境的成本。如果基于信息劣势去治理,就会造成低效率制度挤出高效率制度,使集群治理陷入困境。

如果把产业集群看成某一区域内自组织的经济社会组织,那么产业集群治理的本质就是企业群体自主的制度选择问题。因为每种治理模式的产生都有其具体的背景和自身特征,都有克服某种机会主义行为的作用,其中的逻辑就是集群企业在约束条件下对治理制度的内生选择问题。因此,集群治理问题也属于经济治理的范畴。然而,从经济治理角度展开集群治理研究的文献并不多见。本书主要依据经济治理理论视角来考察文献,并为进一步的研究寻找思路。

经济治理与激励一起构成经济制度的核心功能,因而经济治理是经济学和管理学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威廉姆森和奥斯特罗姆获得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主要是因为他们在20世纪70—90年代对经济治理研究的贡献。最近10多年,经济治理研究又取得了较多新进展,不仅在研究对象和研究视野方面获得较大拓展,而且更好地运用了主流经济学建模方法和经验验证方法,不但全面吸收了行为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也充分运用了实验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理论在应用层面也展现出强大的适应能力。

以威廉姆森等人为代表的治理经济学,其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律制度比较健全的发达经济体。而与威廉姆森的治理经济学不同,迪克西特倡导的新的治理经济学回到法律缺失或不健全的基本起点上,使得早期的治理经济学成为这一理论的特例。法律缺失是指国家对产权保护和契约执行提供有限的或者不可靠的保护(Dixit,2004),而法制健全是指国家在保护产权和执行契约方面以原则性的方式承担保护职责;前者主要应用于落后的和转型的经济体,后者一般与西方民主体制有关(Williamson,2005)

迪克西特提出的法律缺失背景下的治理经济学得到了很多学者的关注和引用,很多文献扩展了治理经济学的基本思想并应用于一些现实问题的研究,初步形成了一些新的特点,主要体现在:经济治理的含义和逻辑起点更加明确,研究方法和模型化有了较大推进,并把人的行为因素和固有观念引入模型,对经济治理的各种模式划分更细致,研究对象的范围扩大到发展和转型经济,在应用方面涉及很多领域:制度转型、产业组织、经济发展、反腐败及环境治理等。以迪克西特为代表的新治理经济学继承了契约理论的基本研究范式,同时放松了法律健全的隐含假设,也吸收了这些年来行为经济学的进展,给我们展现了一个新的研究图景。

中国经济经过30多年的快速发展之后,目前存在很多需要治理的问题,如环境污染治理、网络环境治理、反腐败、反垄断、反假冒伪劣产品等。可以说,中国正在进入一个需要全面治理的年代,如何探索有效的经济治理制度,推进社会经济制度不断健全,不仅是一个需要理论研究支持的问题,更是一个迫切的实践问题。因此梳理经济治理研究的进展,对于研究中国经济制度问题和改革实践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本章其余部分的内容安排为,第二节从集群治理制度的自我选择逻辑方面,回顾现有文献,并进行述评,第三节从基于迪克西特新经济治理理论方面回顾现有文献,并进行述评,第四节是对未来理论研究的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