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新经济治理理论的治理逻辑、三方体系及其相互关系(2)
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治理(Economic governance)研究一直是经济学研究中十分活跃的领域之一。经济治理试图理解不同法律经济实体之间,特别是企业之间的冲突解决和契约执行问题,如买方和卖方(Dixit,2004,2009a,2009b,2015b)。源于人的逐利性,在信息不对称和有限理性条件下容易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动机,这种机会主义行为会造成利益损害和效率损失。经济治理研究的目的就是探索经济活动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发生和被制约的规律,并寻求各种不同治理机制的选择条件(3)。
传统的经济治理研究在法制健全的背景下,探讨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两种机会主义行为及其治理:企业双边治理(Williamson,1985)和多边治理(Ostrom,1990)。然而,当研究视野扩展到法制不健全的落后经济体和转型经济体,扩展到人的行为异质性等方面时,传统的经济治理理论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需要进一步拓展以适应这种变化。针对这一问题,以Dixit(2004,2009a)为代表的学者充分吸收新的研究方法,最近几多年对传统的经济治理理论进行发展,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对这些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总结,对于制度转型背景下中国的经济治理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如在环境污染治理、网络环境治理、假冒伪劣产品治理、产业集群治理、腐败治理等方面。虽然国内学者李艳东、郑江淮(2008),王芯芳、李翔(2010)等对于Dixit(2003a,2003b,2004)较早的研究有一些梳理,但是对于之后10余年的研究进展还鲜有涉及,尤其是缺少系统梳理经济治理理论新进展的文献。
本节主要基于Dixit(2003a,2003b,2004,2008,2009a,2009b,2015a,2015b,2016)及相关引用文献的研究线索,总结经济治理研究在研究对象、分类方式和理论模型方面取得的新进展,并称之为“新经济治理”;厘清经济治理的经济学含义和基本逻辑,提炼出走出“囚徒困境”的经济治理逻辑;按照新的分类方法,对第一方、第二方和第三方治理的研究发展脉络进行梳理,系统总结和比较三种治理方式的异同,并进一步梳理不同治理方式的关系和选择条件的争论,识别治理方式选择的基本条件;最后总结经济治理研究的发展趋势和中国背景下的研究课题,为后续的经济治理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本节的内容结构安排为,其一是经济治理理论的缘起与发展;其二梳理经济治理的含义和基本逻辑;其三总结经济治理的三方分类体系及其研究进展;其四梳理经济治理方式之间的相互关系和选择条件;最后总结一下经济治理理论的应用。
2.3.1 经济治理的理论缘起与发展:新经济治理“新”在哪里
对于经济治理问题的经济学分析,可以追溯到Coase(1937,1960)关于交易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原创性思想。根据科斯定理,如果产权清晰且交易成本为零,则企业间的负外部性问题可以通过市场谈判来解决。因此,交易成本大小是选择冲突解决机制的重要条件。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交易成本的黑箱逐渐被打开,为治理机制理论的产生铺平了道路。Williamson(1971,1975,1979,1985,1996)一直关注企业双边的治理问题,提出了治理机制的差别匹配思想。基于Coase(1937),Williamson(1979)把交易成本划分为3个维度:资产专用性、交易频率和不确定性,把治理方式划分为市场治理、关系契约治理和科层治理,并得出了契约不完全条件下双边关系治理方式的匹配规律。从另外一个角度,Ostrom(1965,1990,1998,1999,2000)则关注企业的多边治理问题。基于Coase(1960),Ostrom(1990)研究了公共池塘资源的市场失灵和治理问题,提出公共池塘资源管理成功的原则,得出自我治理有效性的条件。Williamson和Ostrom的研究结论均得到了经验研究的有力支持。由于对经济治理研究所做出的开创性贡献,Oliver Williamson和Elinor Ostrom共同获得2009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4)。
然而,这些传统的经济治理理论产生于经济学家们对于成熟市场经济的观察,它们都有一个隐含的假设,即存在较为健全的法律体系(Williamson,2005),也就是说,其研究对象多限于法律较为健全的市场经济,对法律不健全的经济和转型经济仍然缺少解释力。同时,受限于理论工具,这些经济治理理论并没有发展出较好的基准模型,仅仅是半形式化构造(Williamson,1996)(5)。由于两位经济治理理论的创始人各自关注一方面问题,缺少两个问题通用的、一以贯之的经济治理基本逻辑。另外,在理性经济人假设盛行的时期,它们对人的基本假设还是有限理性假设(Williamson,1996),对行为经济学和实验经济学的新进展也会吸收不足(6),特别是对行为人单方面自我约束的单边治理情形缺少关注。这些理论不足为后续经济治理研究预留了发展空间。
最近10多年,随着契约理论和行为经济学的快速发展,上述理论的局限性正在逐渐取得突破。以Dixit(2003a,2003b,2004(7),2009a(8))为代表的文献基于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的主流分析框架,在经济治理的研究对象、基本逻辑、分类体系和模型建构方面进行了持续推进,为经济治理研究提供了新的框架,并引发了大量后续研究,本书称其为“新经济治理”。这些研究推进与上述传统经济治理理论的不足相对应,主要从3个方面展开:
一是研究对象从法律比较健全的市场经济拓展到发展中经济和转型经济。印裔经济学家Dixit(2004)从黑社会的制度入手,研究了法律缺失情况下的治理制度内生过程,聚焦了私人秩序的诸多特点,以及从非正式制度转向正式制度的条件。这种研究思路使得经济治理研究回到法律缺失或不健全的基本起点上,大大拓宽了传统的治理经济学的研究范围。Williamson(2005)在总结治理经济学时承认了这一点,他提到,Dixit(2004)主要应用于落后的和转型的经济体,而早期的研究一般与西方民主体制有关。
二是提出了经济治理的基本逻辑并构建了新的分类体系。Dixit(2003a,2004,2009a,2015b)从囚徒困境的逻辑起点展开,进一步澄清了经济治理的概念和逻辑,并建立了新的第一方治理、第二方治理和第三方治理的三方分类体系,构建了第一方治理和双边治理、多边治理模式的基本模型,形成了较为完整的逻辑一致的经济治理研究框架,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传统经济治理理论缺少共同理论基础的缺陷。
三是充分吸收了行为经济学的进展。Dixit(2004,2009a)在模型中引入了不同行为人的类型。尤其是Dixit(2009a)提出的基于行为偏好的第一方治理模型是一个重要突破,为第一方治理的研究建立了基准。Dixit(2004)在第二方治理模型中也引入了行为人的不同类型。
这些理论进展很快得到后续研究的发展和应用,展现出较强的发展潜力。例如Baron(2010)、Masten & Prüfer(2010)、Prüfer(2012)、Huang(2013)、Leeson(2008)等文献对Dixit(2004,2009a)的治理经济学理论进行了扩展,讨论了第一方治理和社群治理的相关问题;同时,也出现了较多基于Dixit经济治理理论的经验检验和政策研究文献,体现了该理论的应用价值,如在产业组织与网络治理(Oexl,2011;Resnicket al.,2006;Nosko & Tadelis,2015;Cavender,2015)、改革与制度转型(Huang,2006,2013;Aldashev & Zanarone,2013;Brousseaua et al.,2011;Brousseaua & Raynaud,2011)、经济发展与技术冲击(Dhillon & Rigolini,2011;Dixit,2009b)、反腐败(Dixit,2013,2014),以及可持续发展与碳治理(Fuhr & Lederer,2009;Lockwood et al.,2013;Lockwood,2013)等问题上的扩展应用和经验研究。
2.3.2 经济治理的基本逻辑:走出囚徒困境
经济治理是什么?基本逻辑是如何展开的?这是研究经济治理的基本问题之一。基于Commons(1932)提出的交易包含冲突、互动和秩序三元素思想,Willianmson(1996,2005)提出,治理(Governance)是引入秩序,并进一步缓解冲突和实现共赢的工具。Dixit(2009,2015b)发展了这一思想,认为经济治理是法律和社会制度的一种结构和功能,为保护产权、执行契约,以及采取集体行动提供物质和组织的基础设施,并以此来支持经济行为和经济交易。因此,对经济治理含义的认识扩展至结构和功能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它具有促进交易和缓解冲突的功能;另一个方面,通过自我选择和差别匹配形成一种制度结构。从经济治理的内涵可以看出,经济治理是为了实现缓解冲突和促进交易而内生出来的制度,那么这个内生的过程是如何展开的呢?这个问题在传统治理经济学中并没有给出统一的解答。
一旦缺失治理安排,社会成员的私利行为往往会导致低效的均衡结果,这就产生了经济治理的需要(Dixit,2004)。从博弈论角度,新的治理经济学选择了囚徒困境这个更具一般性的逻辑起点。Dixit(2009a)认为,缺少了某些形式的治理,契约就会陷入囚徒困境的问题。Dixit(2004,2008)和Greif(2004,2006)认为单边、双边和多边的囚徒困境抓住了治理的关键。通过文献梳理发现,囚徒困境也是经济治理研究普遍关注的一个聚合点。如果得知对方无法轻易退出交易,单边机会主义者就会伤害其利益,形成单边囚徒困境(Greif,2006),如对于具有专用性资产投入一方的要挟和套牢(Williamson,1985);一次性交易的双边机会主义容易形成双边囚徒困境(Dixit,2004);多边机会主义多出现在公共资源治理问题上,如哈丁的公共地悲剧(Hardin,1968),参与各方均没有动力进行治理,就会形成多边囚徒困境(Ostrom,1990)。Olson(1965)的集体行动的逻辑也说明了这一点。因此,囚徒困境对经济治理研究来讲是合适的逻辑起点。
囚徒困境不但使交易参与者利益受损,而且会阻止后续交易的展开。囚徒困境是一种均衡状态,缺少合适的治理机制,就很难打破这种均衡状态,走出囚徒困境(Dixit,2004)。为了走出囚徒困境,交易者在不同条件下可能会选择相应的治理机制,如纵向一体化、重复博弈的关系治理、多边声誉机制、引入第三方治理或者其他混合治理机制等。Williamson(1979,1985)发现,治理机制选择的差别匹配条件是由交易成本的3个维度——资产专用性、交易频率和不确定性决定的。Ostrom(1990)发现,多边囚徒困境依靠重复博弈形成的多边自我治理会更加有效。然而,Dixit(2004,2009a)认为,在博弈论分析框架下,选择什么治理方式取决于信息的可观察性、可证实性和执行的成本。
梳理Dixit(2004,2009a)的基本思想,经济治理内生形成过程的基本逻辑可以理解为,首先由于人的有限理性或信息不对称,交易中会存在可侵占的准租,可能诱发对其他交易方产生负外部性的机会主义行为,造成交易某一方经济利益的(预期)损失,交易者面临囚徒困境,甚至面临交易中断的局面;为了走出囚徒困境,降低损失并获得预期收益,交易各方在当时的制度环境下,权衡各种可选择的治理方式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选择一种信息和执行成本尽可能低又能保护自己或交易对方利益免受侵害的治理机制,通过博弈形成一种均衡的治理结构。一般来说,当某一交易方利益受损时,在信息不可证实的情况下,优先会选择双边治理和多边治理;如果释放负外部性的一方有亲社会偏好或道德约束,则会选择自我约束的第一方治理;如果信息容易被第三方证实,就会考虑选择私人第三方介入治理,或者在法治条件较好的条件下,会选择政府或者法律的正式治理机制。换言之,在法制不完善的条件下,非正式治理是常常被选择的主要治理模式,形成一种没有官方介入的私人秩序;即使在法律较为完善的条件下,只要信息不可证实,当事人也仍然会选择非正式的私人秩序。因此,如何在不同条件下选择低成本的治理模式,走出囚徒困境,是经济治理的基本逻辑。
2.3.3 经济治理的方式:三方分类体系及其研究脉络
当事人为了走出囚徒困境,需要选择合适的治理方式。那么经济治理都包含什么方式,按照什么原则进行分类?这是研究经济治理的另一个基本问题。已有文献对经济治理方式进行划分的方法已经成为治理研究的重要依据,如市场治理、关系治理和科层治理(Williamson,1979,1985),正式治理和非正式治理(North,1990),基于关系的治理和基于规则的治理(Li,2003)等。然而,这些划分还没有充分考虑行为主体和治理主体的差异,特别是没有考虑行为人自我约束的情形。Dixit(2009a)提出一种新的划分方法,依据治理行为主体的差异,将经济治理的私人秩序划分为第一方、第二方和第三方体系(First-party,Second-party,and Third-party systems)。这一划分方法首次提出第一方体系的治理方式,而且这三方体系能够涵盖大部分的治理方式,具体体现了治理主体的构成,便于进行经济分析。本节将按照经济治理的三方分类体系来梳理相关研究发展脉络。
1. 第一方治理体系的含义及研究脉络
第一方治理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或企业,通过自我规范来避免自身的机会主义行为对他人造成的伤害。第一方治理体系的运作依赖于潜在欺骗者自身的价值体系:对光荣行为的内心满足和快乐,或者欺骗他人时的羞耻和负罪感的内在意识(Dixit,2009)。
在个人层面,第一方治理主要体现在个人根据价值观对自身行为的约束。制度学者们在行为经济学兴起之后,逐渐开始认识到亲社会偏好这种人们有意形成的社会现象的实际意义,并将其纳入其理论。常见的亲社会偏好依赖于一个群体选择的演化机制。一个社会的成员拥有这种偏好时,就可以在与其他群体的竞争中采取有利于整个群体的集体行动。有些实验已经发现这种行为是广泛存在的,甚至会有一个神经学的基础(Camerer,2003)。Boyd,Gintis,Bowles和Richardson(2003)的研究表明,通过一种文化的族群选择得到的“强互惠”(Strong Reciprocator)策略,可以维持一个合作的均衡,当群体中流行的策略是一种报答好的行为,同时惩罚自私的偏差时,自私的异种就不会繁盛。常见的情况是,当儿童在家庭、学校和宗教机构进行社会化的过程中,社会在竭尽全力向他们灌输这种偏好,而且在成人阶段也在继续(Dixit,2009)。Tabellini(2008)针对这种情形建立的模型研究了个人如何受到来自上一代人的内在行为规范的影响,父母理性地选择传递给后代的价值观,而这种选择受到外部执行和未来交易的空间模式的影响;他进一步提出价值观和行为会形成互动,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强化,较差的社会初始条件会使行为进入一种均衡状态和路径依赖,长期陷入弱的法律体系和不鼓励合作的价值观体系。Dixit(2008,2009)强调了内部化的亲社会偏好,以及通过儿童的教育和社会化的蓄意努力产生的这种偏好的社会价值和实践意义,指出集体行动也受益于相同的偏好,并构造了一个基准模型。Huang(2013)用具有随机收益的委托代理模型研究表明,具有高合作倾向的代理人需要更少的监管和更低的工资,个人的高合作倾向或偏好可以降低经济治理的成本。
在企业层面,第一方治理可以这样实现,缔约企业之间的兼并而成为一个具有共同目标的实体(Dixit,2009),威廉姆森(Williamson,1985)的纵向一体化的交易成本理论是这方面的突出例子。一体化之后的企业就有可能实现自我约束的第一方治理功能,但是又面临公司治理中的激励相容问题,因而会增加治理成本,因此企业的规模决策是一个治理的权衡。然而,这种第一方自我约束还需要基于亲社会偏好,对自身负外部性行为进行约束才能形成第一方治理。
Baron(2010)对Dixit(2008,2009)的思想进行了较大推进,把这种个人的行为偏好应用于企业行为,重点探讨了企业通过主动的自我规制(Self-regulation)行为来缓解和制约自身的机会主义行为。自我规制主要涉及公共物品的私人提供和私人分配,本书考察了利他道德偏好驱动的自我规制的范围,这种利他道德偏好是互惠的,人们的社会经济距离越近就越强烈。研究的焦点在于组织通过增加自我规制来缓解“搭便车”问题,企业主动邀请能提供信息和实施服务的第三方组织来强化自身的约束。Baron(2010)主要的结论是,社会标签和认证组织能够扩大自我规制的范围,但是不能超越到无条件利他主义;实施或执行组织扩张自我规制的范围更大一些,而且能扩大无条件利他主义的自我规制的范围,其中长期利润执行组织比非营利组织更具扩张性;通过非政府组织的社会压力来执行,也能扩张自我规制的范围;公共规制也能够解决“搭便车”问题,但是自我规制能够挤出公共规制的政治支持,同时不能挤出私人组织。
显然,这种第一方自我规制有别于第二、第三方治理,关键的差别是治理的主体不是受害的交易方,而是有可能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企业自愿约束自身行为。与自我规制比较接近的概念是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行为动机来源可能是偏好或社会规范带来的,也可能是企业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行为,需要通过进一步的研究来甄别。Crifo和Forget(2012)指出,公司的社会责任行为,是自愿地把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整合进企业战略中。因此,企业第一方的自我规制对于理解企业社会责任提供了一个新视角。
2. 第二方治理体系
Dixit(2009)定义的第二方治理,不仅包括交易双方的重复互动,而且包括商人社团或商业协会的多边治理,因为他们都是交易活动的参与者。他进一步指出,在第二方治理方式中,不论是双边的还是多边的治理都试图通过重复博弈解决囚徒困境问题。第二方治理是在交易参与人之间反复互动形成的治理方式。第二方治理与第一方治理的主要区别在于治理的主体是受害方而不是施害方,相同的地方在于治理的执行者是交易参与者。下面从双边治理和多边治理两方面进行梳理。
(1)双边治理。双边治理主要是通过交易双方重复博弈来解决双边囚徒困境问题,重复博弈可以获得更多交易对方的类型和行为信息,并可以用未来合作的预期收益来约束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Dixit,2009)。与双边治理相关的文献集中在关系契约理论,发端于制度学者们对成熟市场经济中能自我实施的长期交易关系的考察。例如,法学家Macaulay(1963)的调查发现,在法律比较健全的美国,多数企业并不是依赖法律体系来解决冲突,而是依赖于一种非契约关系(Non-Contractual Relations);Macneil(1974,1978)和Goldberg(1976)较早注意到这种自我实施的长期交易关系和契约类型——关系型契约(Relational Contract),Williamson(1979)进一步指出如果交易双方具有专用性资产投入,可以用关系型缔约(Relational Contracting)来治理机会主义行为;North(1984,1987,1990)把视野扩大到欠发达经济的交易关系,人格化交易(Personal Exchange)是常见的形态;随着博弈论和契约理论的发展,逐步形成了关系契约的正式化模型。
基于重复博弈的关系契约正式模型从激励和治理两个方向展开,并进一步朝治理方向融合。其中一个方向是关系激励契约(Relational Incentive Contract),关注法律健全环境下的关系契约的作用,如Baker(1992),Gibbons,Murphy和Baker(1994,2001,2002),Levin(2002,2003),MacLeod(2003)研究了客观绩效度量带来的激励扭曲,由于代理人只关心客观绩效考核指标,这会出现代理人行为绩效与委托人关注的经济利润不一致的扭曲情况。这些文献的研究表明,基于关系契约的主观绩效度量可以用来缓解这种激励扭曲。Gibbons,Murphy和Baker(2011)进一步把注意力转向适应和事后治理问题,指出当治理框架保持不变时,关系契约比一次性交易对环境的适应能力要好。另一个建模方向是关系治理(Relational Governance),关注法律制度不健全条件下关系契约的治理作用及条件,如栗树和(Li,2003)研究了东亚经济中的关系社会对治理效率的影响,分析了基于关系的治理(Relation Based Governance)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作用。受栗树和的启发,Dixit(2003a,2004)研究了法律缺失环境下治理制度的选择,吸收并发展了关系契约的模型,从信息和实施角度考察了双边交易关系中关系治理的有效性条件。其基本思想是,在双边交易关系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主观绩效度量,用长期交易收益和短期欺骗收益的权衡来分析双方行为选择,寻找双方都不欺骗的均衡条件。但是仅仅依赖双边治理也会出现一些问题,Fehr(2003)通过经济实验得出,双边治理会陷入很多双边治理的“孤岛”,难以形成接近完全竞争的市场。
(2)多边治理。多边治理是交易的多方参与者利用多边重复博弈来治理囚徒困境问题。由于地理距离和利益相关,交易参与各方会形成某种社群,利用参与者行为产生的前期交易信息的传播来实现约束机会主义行为的功能(Dixit,2009)。多边治理按照产权私有化程度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产权公共所有的情形,即交易各方面临公共池塘资源(Common-Pool Resources,CPRs)的多边囚徒困境的治理;另一种是在产权私有的条件下,利用多边声誉机制来治理单边或双边囚徒困境。
公共池塘资源容易导致资源的过度开发,形成公共地悲剧(Hardin,1968)。传统经济学观点认为有两种方法可以走出这种多边囚徒困境,一种是私有化,一种是政府拥有资源,并征收使用税。但是奥斯特罗姆(Ostrom,1990)挑战了这种观点,指出还存在第三种方法,即把资源仍作为公共财产,并让使用者产生属于自己的治理体系。在总结大量证据之后,她发现使用者本身设想出的规则和实施机制能够产生他们可以接受的结果;相反,中央政府的干预往往会产生更加混乱的秩序。这种自我治理的私人秩序有几个重要原则,第一个原则是监督和惩罚应该由使用者自己来执行,或者由对使用者负责任的某个人来执行。这些成本通常是私人承担的,但是利益却惠及组群整体,因此一个自利的物质主义者是不愿意从事监督和惩罚工作的。但是为什么个人愿意承担高成本的监督和惩罚?Ostrom,Walker和Gardner(1992)以及后来的文献得出的结论是,个人内在的互惠动机和利他惩罚偏好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二个原则是,惩罚应该是逐级的,对初犯者要温和,对于再犯者越来越严格。还有一个原则是,使用者自治的权力应被外部权力当局明确承认。
在产权私有的情形下,多边声誉机制是市场交易活动常见的治理方式,依赖于在一个社群中传播交易行为信息来约束机会主义行为。声誉研究的早期文献较多关注企业在消费者中的声誉,Macaulay(1963)以及Klein和Leffler(1981)认识到企业与顾客的重复交易中声誉的重要性;Kreps,Milgrom,Roberts和Wilson(KMRW,1982)的标准声誉模型证明,只要博弈重复的次数足够多,合作均衡也会在有限次博弈中出现;Allen(1984)考察了在一个产品质量不可观察的竞争性市场中,声誉可以形成高质量高价格的均衡;Tadelis(1998,2002)认为声誉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并附着于企业的名称(Name)。这些研究表明,在消费者心中的企业声誉可以实现治理的功能。
然而,多边声誉机制与上述研究不同,关注的是企业之间的声誉机制对约束机会主义行为的作用。Macaulay(1963)也强调了企业间声誉信息的流动替代正式的契约,可以限制行为人的机会主义倾向,拓宽以市场为基础的交易范围。Milgrom,North和Weingast(1990)研究了欧洲中世纪早期香槟展销会的声誉信息流,好的声誉体系可以用更少的信息对商会的成员的行为形成有效约束。Greif(1989,1993)通过对地中海马格里布商人协会——商盟制度的研究得出,贸易商用声誉机制来治理海外代理人的机会主义问题,而且是一个特殊的信息流动机制支持了声誉机制的运行。Pyle(2005)也关注声誉信息在企业间的流动,并认为,基于交易伙伴可靠性的企业间信息交换支持了市场的发展,因为它缓解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并提供了关系缔约的基础。但这几个文献都是基于案例的研究,还缺少正式的基准模型。
迪克西特(2003b)基于Salop环型城市模型,建立了一种更具体的信息传播在长距离中衰减的声誉机制空间模型,刻画了随着距离增加,声誉信息传播的边际成本上升和交易的边际收益上升的思想,得出了多边关系治理的有效边界,并对基于关系的体系到达它的规模极限时的情况进行了讨论。Dixit(2003b)的模型得到了扩展性应用,例如,Masten和Prüfer(2010)用这个基准模型探讨了发展中经济背景下社团和法庭的治理机制;Prüfer(2012)在此基础上研究了商会对合作的影响;Leeson(2008)内生化了交易者在环形上的位置,他认为社会距离是个人选择内生的结果,大规模的社会异质性代理人使用信号减少社会距离来获得来自大范围贸易的收益,尽管传统的多边惩罚的声誉机制在大量的异质性代理人加入之后面临崩溃,但是事前的信号发送可以使得交易能够自我实施;原殖民地非洲的族群间交易为这种机制提供了证据。
多边治理研究的进一步扩展,是研究行为人的异质性是否有利于促进治理与合作。一个是行为人的类型异质性,另一个是间接互惠偏好的异质性。第一种考虑是关于行为人类型的异质性。Alesina和Ferrara(2002)的研究认为种族差别大的人群不易形成合作,但是有的研究得出相反的结论,Escobar(2008)研究了不可观察的参与者异质性在大型社群中的自我规制和合作的作用,参与者属于一个大的群组并自由匹配,参与者频繁互动,匹配并形成囚徒困境,研究发现,越是异质性的社群,越会维持更多的合作。Rob和Yang(2010)分析了一个具有异质性类型的社区中的重复的囚徒困境。研究表明,形成长期交易关系的能力有利于达成合作性的成果,而不需要信息的流动,也没有由于观测误差带来的不稳定性,更没有一个使参与者的行动同步进行的中央协调装置。研究进一步说明,参与人类型的异质性有助于治理,有利于形成合作。
第二种考虑是行为人在间接互惠偏好方面的异质性。在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声誉机制与间接互惠的互动可能会形成有效的治理机制(Nowak和Sigmund,1998,2005)。公共地悲剧问题的解决也可以依靠间接互惠和声誉机制的互动,Milinski,Semmann和Krambeck(2002)通过实验研究表明,间接互惠——“给予,你就会得到”——建立在声誉基础上就可以维持高水平的合作,要维持数轮交替展开的公共物品和间接互惠博弈,需要维持一种声誉,即间接互惠对公共物品的贡献维持在一个非常的高水平,但是如果某一回合的间接互惠没有达到预期,对公共物品的贡献就会迅速跌到零。这个研究说明,前期的间接互惠偏好促进合作的声誉会影响以后的合作,以及间接互惠偏好的延续,这种声誉一旦低于某个阈值,治理制度就会崩溃,“公共地悲剧”就会再现。
在私有产权情况下,基于声誉的间接互惠可以形成有效的治理机制。如果缺少间接互惠,评估一个人的声誉不仅需要关于他以前声誉的一阶信息[这些信息被用于印象评分(Image Scoring)],而且需要代价高昂的高阶信息(关于他的交易对象及交易对象的对象的以前声誉的信息)。但是Berger(2011)的研究表明,基于间接互惠的宽容评分(Tolerant Scoring),即在一阶评估中植入对单次欺骗的宽容就能够导致稳定的合作。这个结论给我们的启示是,从行为经济学角度,非理性的宽容或宽恕与声誉机制相结合能够起到较好的治理作用,而不是仅仅依赖于睚眦必报的惩罚。
3. 第三方治理体系
第三方治理体系提供了一种外部人的治理,外部人不是这一类交易的直接参与者,这与第一方、第二方治理不同。Dixit(2009)提出,这种制度起作用的几种方式是:一是正式法律庇护下的私人仲裁和执行;二是提供信息并变成第二方执行的一种投入(分工细致到一定程度,会出现专门从事声誉机制认证的企业,从非正式的声誉机制转向正式的声誉机制);三是第三方为了获利而执行。按照迪克西特的这一逻辑,还有第四,正式的政府或法庭治理可以看作是第三方治理的一种形式。至此,这种三方体系的划分方法可以涵盖绝大部分治理方式。
迪克西特(Dixit,2003b)的环形城市模型假设没有第三方中介机构,行为人都是交易的参与者,需要依靠多边声誉机制来治理。按照这一逻辑,如果交易市场范围或者商人社群不断扩大,则可能出现迪克西特所谓的市场范围超出诚实边界问题,多边声誉机制将面临危机。但是,现实中会出现另一种机制来治理机会主义行为——第三方治理。在社群中的一些消息灵通、有一定信誉的商人会分化出来形成第三方,专门提供法律商人的中介角色,而不直接从事商业买卖活动。Milgrom,North和Weingast(1990)就研究了这种没有正式执行权力的私人第三方,探索他们如何通过仲裁纠纷和传播欺骗信息来促进维持一个有利可图的交易社区。研究发现,由于信息成本的问题,在一个大的社区中,商人们不可能完全了解其他商人的信息,但是会出现一些机构用不是很广泛的信息来重建声誉系统的有效性。Dixit(2003a)指出,私人中介可以通过提供信息和执行两种服务,来支持客户的经济活动。Greif(1993,2006)用历史经验和理论模型说明,这种社区的第三方执行有利于诚实交易,也是欧洲贸易兴起的原因之一。与Greif研究中世纪欧洲的兴起相对应,Fafchamps(2004)研究了非洲制度失败的原因,认为撒哈拉以南非洲由于缺乏大型科层组织(企业或者政府)而受到影响,相比于发达国家,它们需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网络和社会信用,这限制了市场的扩大。
信息条件是第三方治理的关键,Takahashi(2010)在模型中可将信息划分为一阶、二阶和高阶,并定义一阶信息是交易伙伴的历史信息记录,二阶信息就是现任交易伙伴的交易伙伴的历史信息记录,三阶信息就是现任交易伙伴的交易伙伴的交易伙伴的历史信息纪录,依此类推。Takahashi(2010)研究了在欺骗者不是被受害者惩罚,而是被第三方惩罚的重复的囚徒困境下,考察一个社区能否维持合作。他的模型把无信念均衡用于具有随机匹配的重复博弈中,研究发现,如果一阶和二阶信息是可获得的,则一个一般的无信念均衡在具有随机匹配的重复博弈中是可以实现的;当且仅当参与者的行为不依赖于其过去的行为,一个具有一阶信息的无信念均衡是可以实现的。但是由于第三方缺少交易双方关心的信息,社区执行只有信息在社区内很好传播的情况下才能有效。
第三方惩罚能力的异质性也是一个重要变量。Gizatulina(2007)为这种第三方惩罚体系建立模型,代理人在惩罚不良行为的能力方面具有异质性。研究表明,相对于没有惩罚来讲,即使是这种非对称的惩罚也可以提高每一个代理人的收益。他还研究了面向集体的对称的惩罚体系(一个排他的公共物品)时贡献个人资源的激励,这时每一个人次优的选择是在非对称体系下的互动,对称和不对称惩罚体系在均衡中是不能共存的。Fehr和Fischbacher(2004)在一系列实验中考察了第三方惩罚的相对强度,研究发现几乎2/3的第三方确实惩罚了违反规则的人,违反规则越多,惩罚越会增加,这个结果表明,强互惠的观念影响到第三方的惩罚行为;进一步的实验表明,如果第二方的经济收益因对方违反社会规范而减少,则他们惩罚违反者要比第三方更严厉。
沿着第三方惩罚的行为偏好角度,Chassang和Zehnde(2011)研究了基于社会偏好的非正式仲裁,构建了非正式缔约的一个实证模型。模型考虑了一个委托人和一个代理人受到第三方仲裁者协调,来决定事后收益在交易双方之间进行转移。由于正式的契约是不可获得的,仲裁者依靠自己的社会偏好和公平意识来选择如何转移权益。研究发现,这种仲裁者意愿会根据仲裁者事后(分配)的公平和事前(程序)公平之间分配的比例而变化,也就是说,仲裁的结果要依赖于仲裁者的道德情操。Chassang和Zehnde(2014)还发现这种隐形激励框架满足了非常稳健的效率特征,这意味着社会偏好可以作为探索契约设计的一个工具。
根据Dixit(2004)对黑社会的分析,无论是非正式的还是正式的第三方治理,都会面临一个问题,就是自身逐利性和仲裁的公正性要求相背离。关键是,谁来治理治理者?解决这个问题可能还需要治理者的社会偏好和道德情操,以及社会层面针对治理者的声誉机制、竞争机制和惩罚机制,也就是对治理者的第一方、第二方和第三方治理。
2.3.4 经济治理方式之间的关系及选择条件:超越资产专用性
面对不同类型的治理方式,参与各方应该如何选择呢?经济治理方式的选择是内生的,是交易参与者根据具体制度环境和条件,权衡成本和收益之后的理性选择。如果条件出现变化,则治理制度的选择也需要作出相应调整,因此问题的关键就是提炼治理制度选择的条件。而且,如果在一个制度体系中,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治理制度并存,它们之间会是互补关系还是替代关系,也是治理制度研究的一个焦点问题。这部分首先比较一下不同文献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分替代和互补两种观点进行梳理,然后提炼影响治理方式选择的条件。
1. 经济治理方式之间的关系:替代还是互补
不同治理方式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互补、替代还是其他?原因又是什么?第一方治理会促进信任和交易,因此对第二方治理和第三方治理的需求会降低,即使在第二方和第三方治理过程中,第一方治理也能起到促进治理的作用,这个关系比较容易理解。目前的制度研究文献讨论的焦点是,非正式的第二方治理与正式的第三方治理之间是什么关系?是替代关系还是互补关系,在各种治理方式内部又是什么关系?
多数文献认为,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扩张,正式的第三方治理将会替代非正式的第二方治理。在一个大的组群,或者拥有庞大地理或社会范围的组群中,成功的治理最终需要治理转向更加正式的方法(Li,2003;Dixit,2004)。Dixit(2003b,2004,2009)指出正式法律体系在市场扩张时的价值会上升,私人秩序会面临衰落,其原因是,私立秩序最严重的局限性来源于对两方面的依赖:良好的私人沟通网络和逐出圈子的威胁,仅仅在小的圈子里,私立秩序可以维持可信的契约绩效,这会分割资本市场甚至是劳动市场,与圈子之外的人做生意的高生产率的机会无法实现,这种长期关系限制了参与人的流动性,参与人将陷入陈旧的关系,而不是开始一个能获得更多收益的新的关系。因此,当组群规模扩大时,私立秩序就变得难以维持。La Porta和Shleifer(2014)基于发展中国家的5个案例支持了上述观点,认为随着国家经济的增长和发展,非正式经济最终会衰落,正式经济会主导经济生活。
但是也有文献指出,替代可能是不完全的,因为这个替代过程是有成本的,会损失非正式治理的一些好处。Macaulay(1963)发现,求助于正式法律会因为缺少诚信信号的发送而干扰商务合作。Benabou和Tirole(2006)的分析表明显性激励削弱了声誉机制,因为人们怀疑好的行为在多大程度上是对激励的反应而不是个人道德品质的反应。Baker,Gibbons和Murphy(1994)提出,如果充分有效的显性契约容易获得,就会通过减少对欺骗的双边惩罚来削弱有效的自我实施的契约。Brown,Falk和Fehr(2004)通过实验提供的证据表明,没有第三方执行,大量的交易被私人提供者发起,参与者平均分享交易的收益;如果契约是由第三方执行,租金分享和长期关系就没有了。Sobel(2006)提出,参与者面临着是要更有效还是要更长久的两难权衡,法律体系可以导致有效的缔约,但是缺少长期合作,而非正式的关系缔约则倾向于使得合作关系持续时间更长,而不是更有效。
还有文献认为,随着经济发展,二者的关系会从互补关系转向替代关系。Kali(2002)提出,随着制度和市场中介的发展,从关系缔约向保持距离的显性缔约的转型过程便开始了。在开始阶段,关系契约和显性契约是互补的。商业集团开始扩张它们的规模、范围,并增加联系纽带的强度。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当商业集团开始解体时,一个阈值或者转折点就到来了。
也有很多文献认为第二方治理和第三方治理是互补的关系,但是同时存在一些冲突域。Masten和Prüfer(2014)基于Dixit(2003b)的模型比较了社区(或者社会网络)和法庭在保护交易者之间合作方面的能力,研究发现,社区和法庭在支持不同类型的交易方面是互补的,但是法庭的存在削弱了社区执行的有效性。欧洲中世纪、中国和印度的案例也支持了文章的结论。Chakraborty,Mukherjee和Saha(2015)从理论和经验上考察了正式的法律体系和非正式的贷款网络如何影响一个家庭的决策。研究发现,正式和非正式制度互动并相互构成,但是正式制度的发展对非正式制度具有不利的影响,当正式法律体系比较弱时,非正式信贷网络的扩张会导致一个商务活动的繁荣;然而,在一个充分强大的法庭体系下,信贷活动的扩张对商务活动的前景具有负效应。当正式制度比较强大时,在大型非正式网络做生意的概率下降了,如果强加一个迅速扩张的正式契约体系就会危及商务扩张的可能性。
在第二方治理内部,多边非正式网络与商业协会之间表现为显著的互补关系。Pyle(2005)研究了正式和非正式机制互动中的信息流动问题,发现商业协会的功能是非正式网络无法替代的。基于5个转型经济的数据发现,即使控制了已经存在非正式的沟通水平,商业协会的角色在统计上和经济上也都是显著的。当缔约方在不同城市的时候,商业协会的边际价值是特别重要的,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企业与客户纠纷的信息被其他客户得知的概率提高了18%。而且商业协会的角色在促进关系性信息流动方面,对于协会成员构成的市场的局部竞争比较敏感。研究进一步指出,当声誉流动对于市场结构高度敏感时,使用交易协会作为声誉流动的渠道比使用无中介的沟通更具有战略性。
在契约理论研究中,很多学者注意到,即使在一个交易的契约内部,这种正式治理与非正式治理的互补性也已经在现实经常被使用。关系契约的代表性文献,如Baker(1992),Gibbons,Murphy,和Baker(1994,2001,2002),Levin(2002,2003),MacLeod(2003),Dixit(2003a,2004),Malcomson(2013)都认为契约包含客观度量部分和主观度量部分,主观度量部分是关系契约的核心。显然,客观度量部分的证据易于获取,属于正式治理的范围,而主观度量部分第三方不可观察、不可证实,属于非正式的关系治理范围。这种互补性的原因可以归于交易活动的信息获取的差异性,第三方可以获取信息的部分就利用第三方治理,而只有交易双方可以获取的信息部分,就留给第二方来治理。如果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成本较高,也可能由第二方治理来补充完成这一部分的治理功能。
在契约制定方面,除内在的信息差异之外,外部环境也会影响两种治理机制的互动关系。Gilson,Sabel和Scott(2010)发现,在不确定性上升的情况下,交易各方的反应是制定正式和非正式机制相互缠绕的合同——编织(Braiding),这些参与方同意用正式契约交换他们联合行动的进程和前景的信息,这种信息分享机制“编织”了契约的正式和非正式因素,并内生出了信任。在这种编织契约中,正式治理结构伴随着低力度执行,这是互补的关系,是通过低力度惩罚来保护正式契约的初步行动,而不是挤出能增加信用水平的非正式机制。Fehr,Hart和Zehnder(2015)利用实验研究了外部环境不确定下的契约修订问题,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外部环境变化,初始契约只是一个参照点,利用非正式协议可以缓解刚性和灵活性之间的权衡,但是不能完全解决参照点对不准的问题。实验说明,有时候制定一个简单(刚性)的合同对于各方来说更好,事后可以根据需要修订,而不是在一个(灵活的)契约中写进或者包括未来一些意外的情况。他们的研究可以认为是正式治理和非正式治理在时间轴上实现互补。
2. 经济治理方式选择的条件
总的来说,现有的文献已经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认识,在不同的条件下,不同治理方式有自己的最合适边界,如果利用恰当,就能形成很好的互补关系,如果强制推行某一种治理,就会形成有损失的替代关系。因此,问题的关键还是寻找不同治理方式的选择条件。
通过以上文献梳理,可以提炼治理方式选择的条件。经济治理方式的选择至少要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信息成本和实施成本(Dixit,2004)、制度环境(Brown,Falk和Fehr,2004;Chakraborty,Mukherjee和Saha,2015)、发展阶段(Li,2003;Dixit,2004;La Porta和Shleifer,2014)、交易或市场规模(Dixit,2003b)、地理范围(Pyle,2005)、行为偏好(Chassang和Zehnde,2011,2014)、不确定性(Gilson,Sabel和Scott,2010;Fehr,Hart和Zehnder,2015)、市场结构(Pyle,2005)等。通过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核心还是信息和实施成本(Dixit,2004)两个基本因素,其他条件都是间接影响因素,会通过影响信息和实施成本来影响治理方式的选择。需要注意的是,这种选择并不是简单替代的,例如,即使在同一个交易中,各方对交易过程的信息了解也是不同的,也会根据信息成本的差异在一个交易中同时采取多种治理机制。
2.3.5 新经济治理理论的应用
经济治理理论涉及如何制止或减少具有负外部性的行为,在很多领域均具有较大的应用潜力。不同于前文着力于治理的基本原理探讨,这部分要关注治理理论的实际应用背景,结合对Dixit(2003a,2003b,2004,2009)的引用文献,以及治理经济学在应用经济学和政策层面的研究,从制度转型和设计、产业组织、发展经济学、环境与创新等角度进行梳理。
1. 制度变革:演化、转型与制度设计
制度变革问题争论的核心是自然演化和人为干预的边界条件。对于治理制度能否自然成长和演化,学者们表达了相互矛盾的观点。威廉姆森(Williamson,1996)的“差别匹配假说”认为,与治理结构相符合的交易能最小化交易成本。换言之,存在一个走向更有效率的治理结构的自然趋势,这个结构能把制度与治理的需要相匹配。但是这种微观的匹配规律并不能自然累积到国家制度的层面,诺斯(North,1990)认为,这种匹配可能不会发生,他强调政治改革的进程中会出现许多障碍。这些政治进程出现障碍的原因主要是政府的租金最大化和交易成本最小化的内在矛盾,这被称作国家制度发展的诺斯悖论。诺斯悖论与Dixit(2004)的思想是相通的,他提出的非正式第三方治理(如黑社会)很难避免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安排,而失去了仲裁者的公正性,最后导致私人秩序的衰落。
从关系契约治理的自我锁定角度,Huang(2006)研究了契约执行制度的转型。文章指出,比较普遍的关系契约、低的法律质量、强的人际关系文化偏好、低的社会流动性,以及高的不平等的禀赋形成了一系列阻碍制度发展的多重强化的制度。文化因素会减缓法律的发展,但它本身并不必然降低社会福利,然而真实的问题在于禀赋的不平等性和低的社会流动性。因此一个更加平等的资源分配对于解开相互锁定的制度也许至关重要。与此相联系,Huang(2013)研究发现,相比于社会最优水平,在精英治理之下法律投资太少,在民众治理下法律投资又太多。进一步,在精英治理下,低的法律质量和高的收入不平等会形成一个自我保持的怪圈,并阻碍经济的发展。不同于传统的观点,这篇文章的启示是,经常可以观察到的严重依赖关系契约和经济欠发达之间的联系,其原因更可能是精英治理的出现,而不是一种集体主义导向的文化本身,因为对使用关系契约的社会来讲,开始法律的投资相对较晚,以及具有低质量的法律执行是最优的选择。
在转型过程中,国家或政府角色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Aldashev和Zanarone(2013)把国家看作自我实施契约上增加了暴力,有权力的个人惩罚契约和产权的违反者,如果他们卸责或者滥用权力,社会就会回到低水平生产的“无政府”状态。文章提供了一个框架来研究最优的改革顺序,他们应该首先收紧自我实施的约束(惩罚或者征收),然后当原来的收紧的约束变得松弛的时候,就转向其他的约束。
从更加一般的意义上来研究制度转型的过程,Brousseaua,Garrousteb和Raynaudc(2011)考察了制度的出现和演化的可选择路径,发展了一个框架来抓住制度转型要考虑的稳定和变化两个特征,进一步识别了制度改革的长期驱动力和短期政治障碍。在制度转型中,政治经济的稳定性和制度的变化是一对权衡,这是这篇文献的主要贡献。Brousseaua和Raynaud(2011)提出一个制度框架分析制度出现和演化,解释了制度演化的原因、过程和效果。文章首先把制度框架描述为一个多层次系统,在最底层是少数“局部和灵活”的制度用于社会的子集,在顶部是应用于所有人的单一的“一般的和刚性的”制度。由于对普通的秩序不满,局部秩序的推动者试图设计更符合他们需要的集体治理方案。如果代理人是异质性的,那么协调需要有差异,也需要一个不同秩序发起人之间的竞争性过程。为了获取效率带来的收益,局部秩序的推动者鼓动坚持他们偏爱的规则。这种竞争的结果解释了为什么“局部的自愿的”制度可以转化为“普遍的和强制的”制度。文章建立了在契约治理机制和制度之间的一个逻辑框架,接着分析了不同制度发起者之间的战略互动,不仅考虑了制度之间在同一时间的横向竞争,而且考虑了新规则的推动者、建立规则的发起者,以及更多的普遍规则之间的纵向竞争。
制度转型是一个演化的过程,一旦我们掌握了一些转型规律,制度设计(Klijn和Koppenjan,2006)就具有了可行性。奥斯特罗姆(2005)的案例研究的经验是,大规模合作可以从低到高累积。拨款、供应、监督、执行、冲突解决和治理活动都可以在嵌套的很多企业中进行多层面组织。没有先形成小的组群,刚开始就形成大的组群会更加困难。Dixit(2009)对改革者的建议是,在理论和其他案例的启发下研究自身的情况,再作出他们自己的决定。他还结合两个案例说明,做一些扎实的准备工作,虚心学习和研究其中的规律,而不是过度自信,仅依据自身经验。这对于中国的改革进程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在改革中既要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和自身改革经验,又要借鉴历史成功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来设计中国改革的路径,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2. 产业组织与互联网平台
在产业组织方面,治理理论主要有两方面的应用,一是结合具体的产业组织结构变化来研究经济治理问题;二是针对电子商务网络平台的兴起做一些理论检验和拓展。
Oexl(2010)的模型引入产业组织上下游契约结构变化来缓解囚徒困境问题。考虑一家公司向两个买方销售同质的产品,这两个买方都有兴趣来引诱卖方在提升质量方面进行投资。研究表明,一个三边契约会提供正确的激励来缓解套牢问题,并重建最优的效率。这种契约导致了一个防共谋纳什均衡,而且在完全信息和不完全信息条件下都能成立。这个原理可以扩展到超过两个买方的情况。这篇文章的启示是,产业组织的交易结构具有丰富的治理含义,值得进一步挖掘。
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的声誉问题是一个讨论的焦点。基于网络购物的评价体系,可以比较容易获取声誉的数据。Melnik和Alm(2002)研究了eBay的拍卖市场中卖家的声誉对投标的买家意愿产生的影响,经验研究表明,卖家的声誉对价格具有一个正的但是显著性比较小的影响。但是Resnick,Zeckhauser,Swanson和Lockwood(2006)针对eBay展开了关于网络声誉机制的一个随机化的可控的田野实验,说明声誉机制的作用比较明显。特别是已经建立起来高声誉的商家销售会更好。买家支付意愿的差异体现在价格上为8.1%。而且,一两个负面反馈意见并不影响买家的支付意愿。
Nosko和Tadelis(2015)也是基于eBay网络平台数据,通过一个大规模可控实验研究了平台市场上声誉的局限性,研究发现,平台市场使用声誉机制面临两个问题:第一,购买者从一次交易来对平台的质量做出结论,导致一种声誉的外部性;第二,声誉的度量也许是粗糙的和有偏见的,阻碍购买者做出合适的推断。尽管如此,研究的结论仍然认为声誉机制是有效的,这些平台能够从识别和推进高质量卖家方面获益。这种更为科学的观察有助于为未来产生更为贴近现实的平台市场模型做好铺垫。
3. 经济发展与技术冲击
从发展的角度看,除了上文讨论的交易规模和市场范围扩大对治理带来的影响,还有更广泛的因素在发展过程中出现变化,这都有待于挖掘。Dhillon,Rigolini(2010)研究了发展和执行制度的互动问题,正式和非正式执行机制不是必然相互替代的,高水平的法律部门效率降低了消费者相互拉关系的激励,高水平的消费者相互联系导致高水平的法律部门效率,正式执行机制和非正式执行机制形成了一种混合的制度均衡,这种混合的制度均衡演化会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研究表明,在欠发达经济背景下,一个新的物质的渠道的出现,如频繁的不利的生产率的冲击会影响企业欺骗的激励。
这一文献对于治理制度研究有很重要的启发意义,就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技术变迁或技术冲击会带来治理制度的变化,甚至打破某种均衡状态。例如,网络平台的电子商务技术会突然放大市场规模,把以前的交易关系打破,用新的方式重构交易关系,产生新的治理制度。
4. 反腐败与商业协会
反腐败问题在政治学、法学和经济学中都有大量文献研究。大多数专家同意政府应该这样处理腐败问题,即加强执法,严厉惩罚。要把这些法律执行得更好,或许要通过新的独立的组织。Dixit(2013)主张还有另外一种途径来应对腐败,即商业协会可以作为政府反腐败行为的有益补充。如果第三方治理的正式法律体系是腐败的、有偏见的和没有经验的,或者欺骗性的,他们就需要一个可选择的契约执行机制,否则担心对手的欺骗会妨碍人们第一次进入一个交易,导致很多多方有利的机会得不到开发,商务活动也趋于停滞。因此商业协会作为一个整体,具有强烈的动机来建立和维持一个高质量的契约执行制度。文章还从腐败的供给方和需求方两个角度建立了一个分析框架。
Dixit(2014)进一步考察了商业协会的集体行动在政府的执照奖励和获取合同方面对抗腐败的可能性。在这个背景下的制度包括了无贿赂规范,检测犯规的社区体系,以及在社区法庭对犯罪一个多边排斥的惩罚。社区制度运行在贿赂的供给一方,他不会自己消失或者甚至显著地降低,但是这个制度可以加强政府正式体系在监测和惩罚方面的有效性,这是主要运行在需求一方的。如果私人制度不是足够好,那么与国家正式的机制相联系,它减少了贿赂的水平,但是增加了赢得执照或者通过贿赂获得合同的概率。假设私人制度不变,政府正式反腐败机制的提升既降低了贿赂的水平,也减少了通过贿赂成功的概率;而且协会和政府两个制度一起比单独任何一个能够达到实质性的更好的绩效。这项研究给我们的启示是,第三方治理存在腐败的问题,也可以通过第二方治理对反腐败活动进行补充制约,也就是要发挥政府治理之外的其他方式,形成制度的互补结构,达到较好的治理效果,而不是仅仅依赖于政府单方面的努力。
5. 可持续发展与碳治理
环境问题是外部性非常明显的领域,很容易滋生机会主义行为,并需要合适的治理机制。Lockwood,Kuzemko,Mitchell和Hoggett(2013)研究了英国在可持续能源转型中的治理和创新,他们认为英国转型到一个可持续的能源体系的能力受制于制度体系和政策模式的性质,正因为如此,英国增加创新的一个关键的先决条件就是合适的治理体系的运行,因此需要理解“如何以及为什么”这些治理政策能够被执行,需要识别政治家、行为者和机构与能源政策执行之间的联系,并把这些与实践和绩效的变化联系起来。Lockwood(2013)进一步研究了英国的可持续能源创新治理问题,文章认为大部分关于低碳能源创新的争论都聚焦于非常狭窄的创新政策,需要从制度等角度来理解可持续能源创新的差异的相对绩效,以及如何加速英国的创新。
Fuhr和Lederer(2009)研究发现,目前在巴西、中国、印度建立起来的碳治理体系是非常不同的。由于新兴经济体都通过同样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加入了碳治理,出现这种差异是令人惊奇的。作为对CDM的反应,人们期望在这些国家里会有相同的制度和绩效,因为这种市场工具主要是由西方公司发起,并被国际主管的CDM执行委员会规制。然而,详细观察巴西、中国和印度的CDM市场发展特征,有很多高度不一致的证据。从理论观点来看,这种碳治理的多样性是有趣的,同时,我们对于发展中和新兴经济体的环境治理模式仍然缺乏理解。
本节梳理了以迪克西特为代表的新经济治理理论的发展脉络以及扩展应用,基于这些文献可以得到以下认识:经济治理是为了走出单边、双边和多边囚徒困境而建立的克服负外部性和制约机会主义行为的结构和功能体系。按照治理的主体,经济治理可以划分为第一方治理、第二方治理和第三方治理。经济治理方式的选择是内生的,不同治理制度都有其存在的边界条件,它们之间的互补性要大于替代性,人们选择治理制度考虑的基本因素是信息成本和实施成本,其他间接影响因素包括制度环境、发展阶段、市场规模、地理范围、行为偏好、不确定性、市场结构等,条件一旦变化,制度就需要作出相应改变。经济治理理论在制度转型与改革、产业组织与网络平台、经济发展与技术冲击、反腐败、可持续发展与碳治理等方面都有重要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