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内外家庭农场基本理论与研究动态
2.1 相关概念界定
2.1.1 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的概念在国外早有提出,核心理念是以家庭为基础的农村合作组织。美国认为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者的合作经济组织,劳动与管理主要依靠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家庭农场的产品必须是进入市场交换而非自然经济的自给自足,其生产的目的是为了盈利[1]。俄罗斯对家庭农场的定义为:家庭农场由家庭成员组成,在其自身占有的土地上进行生产、加工和销售,是独立的生产经营主体。荷兰的家庭农场被理解为家庭经营的“企业”或“公司”,并且大多数是非常专业化的企业。
在我国,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推动土地流转、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决定,第一次提出家庭农场的概念,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要“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手段,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部在《办公厅关于开展家庭农场调查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13〕6号)中对家庭农场也给出了明确的定义: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通过以下七个方面确定主要调查对象:第一,家庭农场的经营者必须具有农村户籍;第二,家庭农场主要由家庭成员经营,不能常年雇工或者常年雇工人数超过家庭成员中务农人数;第三,家庭农场经营者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需占家庭农场总收入的80%以上;第四,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需达到相对稳定的标准,例如,从事粮食种植的家庭农场在承包或租赁中,承包或租赁时间需要满足5年以上,且种植面积根据农作物收获情况(一年两熟、一年一熟)确定需达到50亩或100亩以上,而从事经济作物、养殖业或种养结合的家庭农场经营规模需要达到该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的种植规模标准;第五,家庭农场主应接受过专业的农业技能培训,拥有熟练的种植技术;第六,在家庭农场管理中需要对其经营活动有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第七,该家庭农场经营对本地其他农户农业生产能起到带头示范作用。
围绕农业部的定义,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众多学者对家庭农场的概念又予以了深化和丰富,有对农场主的身份做界定,有针对家庭农场的盈利基础和模式提出看法。本书认为,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为主要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土地适度规模化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按照企业化方式进行农业集约化生产,以收益最大化为目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型农村生产组织形式。
2.1.2 家庭农场特征
对于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各位专家学者的认识总体上是比较一致的。目前家庭农场经营者主要为农民或者是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家庭成员通过专业化种养以提高农产品的生产能力,且大多数家庭农场经营者经过专业的农业教育或技能培训,具备了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带头示范作用。根据家庭成员的实际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来确定种植规模,从而实现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此外,也需要根据农产品特征和家庭农场的发展进一步引领健康发展。具体讲,本文觉得需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家庭经营。家庭农场的兴办者是农民,是家庭。
和我国的国有农场、企业投资性农场有较大差异的是,家庭农场的经营者即是收益剩余的获取者,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的家庭农场在农业生产的诸多环节中(耕作、种植、销售、核算、分配)皆以家庭为单位,这一系列过程和专业的种植大户、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比更能体现出产权清晰、目标一致、决策迅速、劳动监督成本低等优点,尤其是家庭成员主要是户籍意义上的家人或者是由血缘、姻缘关系构成,只有在农忙时才会临时雇佣其他人员,但雇工数量不会超过家庭务工劳动人数。
二是以农为主。和自给自足的农户、以非农业生产的兼业农户不同的是,家庭农场通过专业化生产商品性农产品,主要分为种植业和养殖业一业为主或种养结合的农业生产模式,其生产出来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可追溯、符合标准化,最终满足市场的认可和需求。此外,家庭农场的劳动人员多为家庭成员,其专职从事农场的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就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
三是规模适度。和传统的小农户不同的是,以种植或养殖为主的家庭农场规模必须达到一定标准,但该规模标准并非越大越好,需要根据农业资源禀赋和经营情况确定适度规模,其适度性主要为:第一,需根据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匹配家庭农场的种养规模,该种植规模既可以充分发挥全体家庭成员的劳动潜力,又可以避免因为雇工人数过多而导致劳动生产效率降低;第二,该适度经营的规模下,家庭农场的人均收入能够达到相对体面的水平,和本地其他城镇居民相比齐平甚至更多;第三,家庭生产管理过程中需要把握好“适度”性,避免出现边际效益递减问题。因此,根据我国当前的资源禀赋和工农就业收益,一年两熟的南方地区和一年一熟的北方地区需分别达到50~60亩和100~120亩的耕作面积才能满足上述的规模效益。河南省地调队2017年年底公布了对全省150个不同规模种粮大户的调查情况,结果显示,粮食规模种植面积保持在200亩左右,既能确保比较理想的收入又能很好地控制风险。本次调查分为50~100亩、101~300亩、301~500亩、501~700亩、701~1000亩、1001亩以上等六个组别进行。从生产投入情况看,亩均投入最多的是50~100亩组,为551.2元,投入最少的是301~500亩组,亩均478.3元。从走势看,生产成本随着规模扩大亩均投入逐渐减少,但当超过一定规模后,亩均投入不减反增。从单位收益看,101~300亩组和301~500亩组收益较高,亩均超过了440元,101~300亩组收益最高,接近445元。从平均亩产看,面积低于200亩的规模户,平均单产最高。另外,就是用收入倒推,是用农业现在的收入主要是粮食生产,与从事工业打工的收入比较。
四是集约生产。家庭农场经营过程中需要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且拥有较为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因此经营者需具备一定的资本投资能力、农业技术和管理水平,最终达到集约化生产和经营。此外,家庭农场主能否获得较高的资源利用率、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亦根据其集约化、专业化和适度化程度。例如,河南省总共有1.6万个家庭农场,其中6950户家庭农场专职种粮、4300户为养殖农场、1083户为种养结合型农场,还有一些为种粮和农机服务一体的家庭农场,为了保证这些家庭农场集约经营生产,河南各地要对农场主强化培训和考核。家庭农场主也普遍具有较强的危机意识和竞争意识。2018年初,洛阳家庭农场的一个农场主,本来是省里想让他参加省领导主持召开的一个座谈会,但因为他要外出参加一个展销活动,而改让其他人参加了。
五是经营高效。家庭农场构建过程中需要一定的资本投入、良好的生产经营基础设施、先进的技术装备,这样才能实现家庭经营的高效生产。具体而言,其高效性体现在家庭农场经营管理过程中能够合理地利用本地生态资源、达到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和家庭成员较高的劳动生产率,这样的家庭农场生产出来的农产品才能更好地在市场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能够充分利用各种生产条件,如土地资源、基础设施、设施设备等;能够充分利用现有的政策,如各种扶持奖励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用地用电政策等;能够人才的作用,大胆引进人才和使用人才,舍得花钱培养人才等;能够充分利用市场信息,发挥市场信息的引领作用,按照市场规律组织生产和产品销售,使得产品适销性对路,收益较高。如有的家庭农场就把自己的产品发布到网上,建立了自己的销售网络。平顶山宝之绿蔬菜种植合作社(家庭农场),注册了“宝之绿”商标,第一期流转土地605亩,第二期流转410亩,计划再流转500亩,全部用于蔬菜生产多数都是网上发布信息。效益非常好。
六是法人经济。2014年的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按照自愿原则开展家庭农场登记。”依照自愿原则,家庭农场可自主决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以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农业部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也指出:家庭农场可自主决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以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家庭农场要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就应该依法经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具体可以根据生产规模和经营需要,设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或者公司。区别于未注册登记的自然人或农村家庭承包户,经登记后的家庭农场有场所、有营业执照、有税务发票、进行会计核算、可以注册品牌或有可使用的品牌,是具备法人性质的市场经济组织,具有相对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诚信度。因为不注册登记,就不能成为市场主体,也就不能注册品牌商标,享受不到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有关扶持政策。另外,就是要在农业部门备案,这样也是便于农业部门对家庭农场的管理与服务,也是为了便于家庭农场享受各种支持政策。
2.1.3 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
农业科技创新总体思路布局要有序,资源需优化,机制能创新,能力可提升,它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效率为核心,以资源整合为手段,农业科技创新把粮食生态安全和农民增收入为主要任务。农业科技创新主要涉及知识、技术、成果、产品四个方面的创新。农业科技推广在最初只是被简单地定义为通过语言文字等方法手段帮助农民进行农业生产。“二战”后的西方,农业有了迅速的发展,通过不断实践,把农业推广定义为通过系列的手段,例如教育、培训、示范等方式方法,来引导帮助农民做出改进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科学决策过程。这是非正规的过程,且其具有农业教育和交流的双重职能,是一个与农民共同努力去解决农民生产当中遇到的经营问题,以便能够提高农民生产技术和生产能力的过程。这个过程中主要是推广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的理念和方式。
其实农业技术推广的内涵并不是技术本身。而是如何使农业技术为农民所接受、应用于农业生产并产生效益。从另一个层面上说,农技推广就是做人的工作,就是促使农民使用农业技术,提高农民的素质和管理水平的工作。这必然要求推广员不但要懂技术,而且还要有组织管理方面的才能。行政命令式的强制性措施丝毫没有尊重广大农民的独立经济法人地位,因此不宜采用;正规学校式冗长的系统教育培训同样也不适于农民。因而只有了解到农民的需求和问题,采取与农民深入交谈、广泛沟通然后组织有针对性地对农民培训、指导;培养农业科技应用中的农民带头作用,并充分发挥这一部分农民对周围或同行农民的示范作用,同时,帮助农民认识到推广工作不仅仅是政府和推广员的事情,更是农民自己的事情,从而积极参与到推广活动中来,协同推广员一道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因为农民是农业生产力中关键的能动因素,只有把农民真正组织起来,农业和农村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才能迎刃而解。总而言之,农业技术推广强调的就是提高农民的素质、参与和组织化的程度。
2.1.4 结构化
结构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反复涉及的规则与资源,因而具有客观性,也就是说,社会结构就是社会各种要素之间的联系、制度或规则,是社会再生产的前提。其中规则是行动所依据的相关方法论或技术,规则有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发生在具体情境下的日常接触中的规则,是与实践紧密结合在一起的,离开实践的规则是不存在的。资源则是行动者用来处理事务的工具。资源包括配置性资源与权威性资源,前者是各种物理意义上的资源,后者则是行动者自身具备的能力。规则和资源都是由政府提供的,以满足家庭农场各主体的需求。另外,结构的最主要特性是主观性。因为“社会系统中的结构仅仅是一种人们头脑中的记忆痕迹”亦即结构观点(吉登斯,1998)。所以,这种结构观念引导着具有认知能力的家庭农场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