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财产的保护真的是平等的吗?
平等保护原则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法律条文中也明确了“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显示出法律对私人财产和公共财产一视同仁的态度。然而,在生活中,不管是从新闻报道、司法案例以及普通人的观念中,都能隐隐约约地感觉到,凡涉及公家财产的一定是大事、要事,但是涉及私人财产的话,可能就没那么打紧。这种观念,到底是一种误区还是实实在在的真相?
我们知道,不管是公家财产还是私人财产,刑法的保护都是最为重要的手段之一。从刑法对这些财产犯罪的打击力度,就可以看出在公私财产保护问题上有没有厚此薄彼。
贪污罪大家都听过,为谋私利,利用手中的权力拿了不该拿的公家的钱,就是贪污。而在私产领域,同样也有贪污,只不过是换了个说法叫“职务侵占罪”。这两个罪名除了针对的财产性质不一样之外,在行为模式上基本没有区别。但是《刑法》在处罚这两类行为的时候,却明显轻重不一。贪污罪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而职务侵占罪的最高刑仅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样存在类似问题的还有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这两个罪名的区别从名称上就能看出来,前者挪用的是公家的钱,后者挪用是私人的资金。在刑期的设置上,《刑法》再一次区别对待,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而挪用资金罪则是十年有期徒刑。同是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模式也基本一致,却轻重有别、差别巨大,不得不说,在刑事保护的问题上,一碗水确实没有端平。
此外,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都会出现一些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家人谋取私利、工作疏忽或者滥用权力造成企业损失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有一定的危害性,也都会侵犯企业的财产权益。对于戴着“公家”帽子的国有企业,类似的罪名繁多,例如,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和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等等。但是针对私人企业,几乎就是立法空白,即便私企的员工出现这些行为,也不属于犯罪。这显然又是一种差别待遇。类似的细节在刑法条文中还有很多,有心人可以去对比研究一下,这里不再列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的内容都不得与《宪法》相违背。那么《刑法》这种对公私财产差别待遇的设定是不是有违反《宪法》的嫌疑?宪法对公私财产的保护又是什么态度?
仔细翻读一下《宪法》,你可能就会恍然大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细心的你应该发现了,虽然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都是不受侵犯的,但是公共财产多了“神圣”这样的修饰词。《宪法》中的每一个词、标点符号都是经过反复推敲、长期论证的,所以“神圣”这样的修饰词出现在哪里、不出现在哪里也一定是精心设置的。从这里我们就能看出国家在公私财产问题上最为真实的态度。
当然,公共财产确有一定的特殊性,涉及每个人的利益,又承担了特定公共需求的职能,值得法律关注和保护。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财产已经成为市场的重要组成,差别待遇会挫伤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不利于整体经济的发展。很多专家学者也已经看到了这样的问题,发声呼吁立法要因时而变、补齐短板,且让我们拭目以待。
(1) 指诉讼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否则证据不予采用。
(2) 指一个人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