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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借钱为什么从来不给现金?

读了前面的文章,大家应该学习到了该如何写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条,但这并不代表只要写出了“完美”借条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在实际的资金借贷中,如果你的出借方式有误,那么很有可能还是会竹篮打水一场空。这些错误的出借方式里,最应该避免的就是以现金方式出借。

先来看一个案例:

小明借给小红一万元,签下了完备的借款合同,然后直接拿出一沓百元大钞交给了小红。到期后,小红因为不还钱被小明起诉到法院。小明拿出借款合同,理直气壮地说:“白纸黑字,欠债还钱!”

法官问小红:“借款合同是你签的吗?”

小红说:“是的,但我没有收到钱。”

小明卒。

聪明的你肯定已经发现了,现金借款,尤其是在进行金额较大的现金借款时,最大问题就是出借人无法证明已经交付了借款,这时如果碰到抵赖的借款人,那么法院会因为证据不足,无法支持出借人的还款请求。从法律角度来说,借条或者借款合同只能证明双方达成了借钱的意向,并不能证明钱款已经支付。也就是说如果想要法院认可,必须证明两个方面的事实:

(1)双方已经达成借款意向。

(2)钱款已经支付完成。

可能有些人会觉得,即便是支付现金,也不代表没办法证明钱款已经支付,例如有证人作证或者借款人签了收据。确实,在大量的案例中,也有类似的情况出现,但法院的判决并不是全部都支持这样的证据:

1. 有证人作证的情况

从公开判决文书网查询到的(2014)扬邗公民初字第0143号判决书中记载,原告除了提交借条外,还提交了“证人梁某、李某、戴某的证言、录音资料”,均证实听到案外人汤某曾经说过已经交付10万元,但法院认为“上述传来证据的来源是唯一的,均是案外人汤某一人的言语,即在是否交付10万元的情节上只有汤某的陈述,而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是孤证”。也就是说,原告虽然提交了3个证人的证言证明他们都知道被告向原告借了钱,但是由于这三个人中的两个人都是听说,实际上是孤证,不具有证明的法定效力。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2. 有收据的情况

(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703号判决书显示,原告提供了借款合同还提供了5份收据,想要证明已经通过现金方式交付了钱款。但是法院认为5份收据存在证据上的瑕疵,最终没有采信(1)。判决书原文记载:“由于原告未能提供相关的银行转账凭证,或者证明现金交付的各个细节及款项来源等证据,现单凭上述有瑕疵的5份《收据》及《还款合同》,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可见,即便有了收据也并不完全稳妥。

借钱看似是一个小问题,但是一旦涉及打官司,可能每一个环节都会被放大,稍微有些疏忽,保不准就会被法院认定为存在证据瑕疵,最终无法拿到属于自己的钱。正确的借款方式应该这样操作:

(1)双方达成意向后,参照本书的介绍,签订完备的借款合同;

(2)支付钱款应当避免现金支付,要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微信、支付宝等可以留下痕迹的方式支付。银行转账支付时要保留银行打款凭证;

(3)在付款时要同时在付款内容中备注钱款的性质为“借款”;

(4)特别注意要审查收款方的账户,最好是借款人本人的账户。如果借款合同有约定的,则应是约定的收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