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重估意义的确定性和客观性
索绪尔通过对传统命名论的批判,得出既然语言不是一个分类命名集,语词与事物也不是一一对应的,那么,意义是确定,或者说是唯一的吗?对译者而言,这是根本性的追问。本节将介绍几位语言哲学家的意义观,以此重估意义的确定性和客观性。
一、格赖斯的意义观
美国哲学家格赖斯(Herbert Paul Grice)提出意向论(meaning as intention),即词句的意义既包含词语的意义,又包含言者的意向;意义分为“自然意义”(不含人的意向,natural meaning)与“非自然意义”(含人的意向,non-natural meaning)。(21)
格赖斯认为,话语表达的意义不涉及说话人的意图,反映的是事物的内在特征,而且句子的字面意义就是语言本身表达的意思,没有更深的含义,可以被自然地理解,听话人无须推断就能理解其义,所以是自然意义;而话语表达的意义属于有目的的交际,涉及人的意图,所以是非自然意义。例如,以下两个例句中,例1表达的就是自然意义,而例2表达的是非自然意义。
例1:Those spots mean measles.
例2:His cough means that he is seriously ill.
格赖斯认为,非自然意义与意向紧密相连。在具体人际交往的情形中,句子意义由说话人的意图决定。非自然意义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该意义被听话人通过一种特殊的方式领会。因此,非自然意义的定义又包含了一个意图——让听话人领会说话人的意图。意图识别具有特定的程序性,从说话人的角度看,如果说话人A想让听话人B产生一定的反应C,那么说话人A就必须让听话人B识别出A有让B做出反应C的意图。这就是格赖斯的“意图—发话人意义—话语意义”的理论模式。其实,话语意图的存在是话语意义固有的本质特征,并不是说话人自己可以改变和控制的。说话人可以自己选择意图的种类,但不能消除意图的存在,因为语言的本质是交际工具,而一切交际行为都必须有意图。格赖斯的意义理论是一种以说话人为中心的概念分析模式。他认为意义就是意图,换句话说,话语的意义表现为说话人的意图、信念等心理意向状态。语言符号和意义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传递非自然意义的是人,而不是语言符号本身。说话人使用语言符号传递非自然意义的过程不是一个确定无疑的过程,相反,这种意义是不确定的。
二、斯特劳森的意义观
英国哲学家斯特劳森(Peter F. Strawson)也是意向—功能意义观的支持者。他主张应扬弃“意义等于所指”的传统意义理论,词义不等于该词的指称,词组亦然。无论是词、词组,还是句子,他们的意义取决于使用他们并使其受到制约的约定性。因此,意义等于功能,功能使意义得以发挥。(22)
斯特劳森的基本观点是意义寓于功能,功能体现意向,意向参与意义。1971年,斯特劳森在《逻辑学和语言学论文集》(Logic-Linguistic Papers)中写道:“意义(至少就一种重要的含义来说)是语句或语词的功能;谈到(意义)和指称,正确或错误则是语词的使用或语句的使用功能。指出一个语词的意义(就我使用这个词的含义来说),就是为了把这个语词使用于指称或者谈到一个特定的人或事物时提出一些一般的指导;提出一个语句的意义,就是为了把这个语句使用于构成某些或真或假的论断而提出一些一般的指导。”(23)这段话的主要观点即意义并不等于指称,意义寓于功能。
其次,斯特劳森认为,意向参与意义,应该将语词或语句本身的意义与在特定场合下如何使用这些语词和语句来表达一定的意向分开。因此,说话人的意向与词句的意义是在特定的语境中融合的。
此外,斯特劳森还强调要达到这个目的,规则、习惯和约定是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因此不能忽略语言的社会人文性和社会约定性。他认为,“谈论一个语词或语句的意义,不是谈论它在某一特定场合下的使用,而是谈论在一切场合下正确地把它用于指称或者断定某某事物时所遵循的那些规则、习惯和约定”。(24)意义并不是由语言学家“预设的语言意义”决定的,而是由人类时间约定俗成的规则及在有目的的活动中所形成的规则决定的。
三、罗兰·巴特的意义观
罗兰·巴特(Roland Barthes)是法国当代著名的文论家,也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法国最负盛名的文学批评家之一。巴特早期是结构主义的代表人物。他认为文学远不是一种单纯的、不受限制的对于“客观”的反映,它是我们用以加工世界、创造世界的一种“代码”,即符号。同时,巴特指出文学符号与语言符号不同,具有自己的本质。他将文学符号系统分成两个层次:(25)第一个层次即表层的语言系统,也称为外延系统,通常由与所指有关的能指符号组成,它借助语言的运用来说明语言本身说了什么;第二个层次即深层符号系统,也称内涵系统,它在表层系统的能指与所指的关系中生成,形成新的所指,指向语言之外的某种东西,它是文本意义的生产者,也是文本意义的表达层。这样,任何一部文学作品都存在表层和深层两个结构系统。所谓表层结构,也称外结构,是指文学作品可感知的语言组织形式;所谓深层结构,也称内结构,是指隐藏于语言组织形式之下,可以不断生成意义的系统,以及由这一系统构成的、潜藏于一系列作品中的支配和影响各个作品意义生成的结构模式。
随着结构主义的发展,它本身不可克服的矛盾日渐暴露出来。20世纪70年代,结构主义的科学性遭到强烈质疑并渐渐走向衰落,法国有一大批结构主义理论家开始转向解构主义。巴特在雅克·德里达(Jacques Derrida)等人解构主义思想的影响下,向解构主义转变,转变的一大标志就是其对作品中心意义的否定。
结构主义虽然不把文本的中心意义看成由作家赋予而是由文本结构所规定的,但其和传统观点一样,目的仍然在于追寻由结构所规定的作品的终极意义。巴特从两个角度展开对作品中心意义的否定。首先是对于作者权威的否定。巴特认为,在现代写作中,“作者已经死去”,“我们现在知道文本并不是发出唯一一个‘神学’意义(来自作者/上帝的信息)的一串词句,而是一个多维空间,其中各种各样的文字互相混杂碰撞,却没有一个字是独创的”。(26)换句话说,在写下的文字里,意义由于符号之间的联系、混杂、碰撞而使作者也无法对它加以控制,这使得他的文本只有在与别的文本的相互关联和对立中才能显示出自己的价值。在文本中,真正说话的是语言而不是作者,因此,没有任何所谓独创的文本,也没有任何所谓独创性的写作。
其次,与否定作者的权威相联系的是否定作品中心和终极意义。因为文本语言并不是索绪尔所认为的那样由符号能指与所指所构成的完整、固定的统一体。文本中的每一个符号(能指)的所指位置总是被其他能指所代替,从而使能指永远只能在所指的表面“自由漂移”,无法指向某个明确的意义实体。也就是说,在文本中,符号的能指和所指涉的并不是通常我们所认为的那个所指,而是另一些能指群,文本中只有能指,没有所指。因此,巴特和德里达一样,他也认为文学作品是一个无中心的系统,他将文本比作一个葱头,这个“葱头”由“许多层(或层次、系统)构成,里边到头来并没有心,没有核心,没有隐秘,没有本原,唯有无穷层的包膜,其中包着的只是它本身表层的统一”。(27)也就是说,意义并不事先存在,意义的产生需要主体的参与。一旦文本被视为生成过程(而不再是产品),“含义”这个概念便不适用了。此外,巴特还认为,从来就没有所谓“原初”或原创的文本,每个“文本”都是由“他文本”的碎片编织而成的。文本总是相互指涉,这种相互指涉也造成了文本意义的不断游移、播撒、扩散和增殖。任何一个文本都只是一个具有多重指向的开放系统,文本意义只是在构成这一开放系统时,在无穷无尽的文本相互指涉过程中即时产生、迅速生成又迅即消失的东西。所谓文本的中心意义或终极意义,只是一个神话。
四、雅克·德里达的意义观
雅克·德里达是解构主义哲学的鼻祖,他提出的“延异”(différance)以及“延异的反复”(即散播,dissemination)的概念消解了文本意义的确定性。鉴于德里达解构主义理论的特点,以下将解释“延异”的概念及其对文本意义的解构。
(一)延异
德里达对“结构”十分反感,他认为一个文本中根本不存在一个统帅所有结构构成成分的中心,因而那个被结构主义认定的超然不变的结构以及在这一结构规定下的文本的终极意义都是不存在的。“中心从来就没有自然的所在,它不是一个固定的所在,而只是一种功能,一种非所在”,由于中心的缺失,使一切都变成了话语,“这里云集了无数的替代符号,在不断进行着相互置换”,由此也造成了“自由嬉戏的运动”。这一运动的结果就是“把这个系统的范围和其中的意义的相互作用无限地延伸扩展下去”,(28)也即德里达所说的文本意义的无休止的“延异”。按照“延异”的构词法,延异靠不断产生的差异来使其显现无限延迟。通过延异,德里达解构了“结构”和“中心”,说明任何由语言符号构成的文本都是无中心的系统。语言系统本身就不是一个规定明确、界限清楚的稳定结构,而是更像一个无限展开的“蛛网”,(29)这张“蛛网”上的各个网结都相互联结,相互牵制,相互影响,且不断变动游移,不断循环和交换,因此,一个符号需要保持自身的某种连续性,以使自己能够被理解。但在实际运用中它又被分裂着,无法永远同自身保持一致。文学作品也有同样的特点,它的意义总是超出文本范围而不断变化游移,在有限的构成中不断地解构着自己,而具有一种提供多重含义的可能性。阅读的过程,或者说,对某种意义的把握,本身就是对原有文本的破坏过程、解构过程。在这里,德里达消解了结构、中心和文本意义的确定性。
(二)延异的反复
西方传统译论认为译文是对原文的复制,其前提是语言意义可以无差别地反复,即一种语言所能表达的意义完全可以用另一种语言表达出来。亚里士多德、奥古斯汀(St. Augustine)、洪堡(Wilhelm von Humboldt)、胡塞尔(Husserl)等都持有这种观点,这是典型的形而上学式的反复论。(30)德里达认为,反复并非同一性的反复,而是一种差异性的反复。语言意义从一种语言向另一种语言转变的过程是一种不断变化生产的过程,翻译最终使一种语言的文本成为另一种有联系又有差异的新文本。
由于反复的可能性,言语主体乃至普通指示对象的显现便不再那么重要。例如在I live by the bank这句话中,即使话语主体不在场,the bank也没有显现,这句话也是可以理解的。(31)德里达认为,语言和记号就是依靠这种反复的可能性,随时从原语境中被剥离出来,被嫁接到其他语境中而获得新的意义。这句话的语境如果是“我在银行上班”,其意义就是“我住在银行边”;语境如果是“我靠打鱼为生”,其意义就是“我住在岸边”了。由于语言和记号的反复的可能性,主体的权威以及原文和原语境的权威就失去了。就翻译而言,意义从原作者、原文以及原语境的桎梏中解脱出来,用不同的语境无限制地反复。所以,一个符号的意义在根本上不是单一的和确定的,而是多义的和不确定的。同一文本在不同的语境中,由不同的读者阅读,会生出不同的意义。德里达将语言意义这种因语境不同而流变不居的特征称为“散播”。
解构主义给翻译研究带来了新突破。德里达的“意义不确定性”同时又在理论上为翻译开启了一扇门——“意义再生”。正是语言意义的不确定性让德里达得出“翻译是一种变形”(Translation is transformation.)的论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