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息化与法庭装备
(一)庭审记录
在计算机未普及的时代,法院全部文字工作尚处于手写时代。公诉机关将案件起诉至法院,再将案件分给具体承办法官,法官阅卷后写出阅卷笔录及庭审提纲,书记员从中摘录证据,案件开庭时书记员手记庭审笔录,开完庭后由承办法官写出判决书,最后由打字员用铅字将判决书打印出来。这种纯人工书写的方式不但效率低下,遇到错误更是要重新来过。随着科技的发展,信息化技术深入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也给法院的工作带来了新气象,而21世纪以来诉讼爆炸的现实也迫切需要新的科技手段提高司法效率。
庭审速录工作即是司法高效、司法公开要求的产物。速录及掌握速录技巧的速录员便是这一时代大背景下的产物。速录员不仅有速录技能,而且接受了法律知识的培训,有一定的法律素养,他们的出现为准确、快速地记录庭审准备了条件。在庭审活动中,速录员通过特制的速录机进行庭审记录。这种速录机一般是基于全拼输入法,24个键位的不同组合分别代表着相应的数字、符号以及音节,从而可以令速录员实时进行“多键并击”。速录员在庭审工作中完全可以实现边听审边打字,甚至说可以达到同步输入也并不为过。在通常情况下,常人的语速大致在每分钟160~180字,即使是在情绪激动抑或由专业人员进行播报的情况下,速度也就大致为每分钟250~300字。但即使是这样的速度,训练有素的速录员也可以准确记录。速录机连接到电脑设备,庭审完毕当场就可以完成记录并打印庭审笔录。这与之前手记庭审笔录的效率相比有了飞跃式提高,大大节省了书记员的时间,将书记员从繁重的记录工作中解放出来,加快了案件审理的进程,也适应了诉讼案件逐年增多的现实。另外,通过这种方式推进庭审笔录信息化,通过屏幕投影或者显示屏实时展示的方式将庭审记录的内容同步显示在法官、当事人、律师等诉讼参与人的面前。在庭审过程中,书记员使用电脑客观真实地记录各方在庭审中的发言内容,并当庭将其打印出来让各诉讼参与人核实并签字,庭后案件的庭审笔录电子版全部按要求规范地上传到法院审判管理信息系统中。通过这样的方式,整个庭审记录过程就显得十分清晰明了,除了完全颠覆了以往书记员手写庭审笔录的形式,也杜绝了传统方式中出现书写笔误、涂改笔录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效率。在确保了庭审笔录能够全面、真实、客观地记录庭审过程各方的意思表示之外,也使各诉讼参与人对笔录进行核对时更加直观和容易,消除了各方对庭审记录的怀疑,可为后期公正审判提供重要依据。
(二)庭审录音录像
上述庭审记录方式虽然已经较之前的传统书写记录方式有了很大的飞跃,但仍存在信息记录不够全面、立体的问题,不乏个别当事人在事后有为庭审内容中的关键性细节发生争议的例子。庭审录像的留存可以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并可以促进庭审工作的有效性、公平性和规范化程度提高,在审判公开、司法公正、业务交流、法官考核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图2-1 书记员通过计算机或速录设备记录庭审进程
为完善法庭记录的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审判的管理,促进司法公正并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就发布了《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要求,在开庭审理的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当中,人民法院应当自开庭时起就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具体则由书记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应当告知诉讼参与人,整个过程需要持续到闭庭时方才结束。除去休庭、不宜录音录像的调解活动这样的特殊程序外,录音或者录像不得间断。在书记员负责记录的法庭笔录当中,应当明确载明庭审录音或者录像的起始和结束时间,以及是否存在间断等特殊的情况。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提出异议并申请补正的时候,《规定》明确了救济措施,也即由书记员播放庭审过程的录音录像,并由前者进行核对、补正。此外,《规定》明确要求,庭审录音录像与案件卷宗的保存期限完全相同,因此确保了庭后需要查阅庭审录音录像的时候可以随时进行调阅。
为了切实贯彻并落实《规定》的有关要求,各地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之下逐步推进庭审录音录像制度,一些地方也确实做出了较好的探索。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了使庭审录音录像能够更全面地服务于审判工作,近年来在全市范围内大力开展了庭审录像采集和普及工作,明确地提出了每庭必录的要求。为此,北京法院系统全面推进了数字法庭建设,打造了庭审纪实光盘刻录系统,借助现代化的科技装备,将整个法庭审判过程所包含的所有电子证物、电子笔录、视频、音频等各种不同信息用数字化编码的方式加以处理,并以提供多种视频应用形式(5)的网络传播途径来展现庭审过程。
(三)数字法庭
所谓数字法庭,即通过实时采集、录制方式体现法院审判过程的所有音频、视频、电子证物等信息,并以多种不同角度的画面显示的方式通过局域网、专网或公网对外广播的新方式。通过数字法庭建设,不仅可以满足庭审信息真实完整记录及应用的需要,而且可以满足司法便民、远程审判和庭审信息公开的需要,有助于实现“多信息融合、多业务应用、多功能服务”的现代化审判服务功能。同时,数字法庭也有利于实现庭审、合议、文书等各类不同信息的高度整合和融合,从而保障审判活动能够在公开、公正的状态下进行。数字法庭的功能主要体现于数字影像的存储、数字影像的直播与点播、借助多媒体的证据展示、异地取证和网络远程庭审和提讯。另外数字法庭系统可以与法院外的其他单位互通,实现与看守所进行远程提讯、与监狱进行远程开庭等应用。
从数字法庭的发展进程来看,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代的数字法庭借助监控系统及设备,在对庭审进行监控的同时,也通过示证设备对法庭活动进行展示;在第二代数字法庭中,更具使用便捷性且专业性的庭审视频采集系统和数量更多的电子辅助设备(6)相继出现。第三代数字法庭的特征则表现在,技术设备的运用过程中更为重视各类证据在庭审过程当中的示证、质证以及庭审笔录和庭审录像的信息采集功能。
实践中,庭审光盘刻录集中体现了数字影像储存的功能。庭审光盘刻录由书记员操作,书记员在开庭前登录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于“在审”案件中找到即将开庭的案件,并找到本次开庭预定的信息,书记员点击“开庭”操作后调用书记员庭审系统时,系统会自动检测刻录机状态,检测正常后刻录机开始刻录,庭审结束后点击“休庭”,系统提示是否封盘,封盘结束即完成整个庭审的光盘刻录。庭审光盘刻录结束后庭审光盘由书记员填写案件信息后附入审判卷宗内作为诉讼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存档保存,庭审光盘记录的庭审内容将作为法官撰写判决书的重要依据,在当事人有异议或检查案件材料时可以调取相关的庭审光盘。
图2-2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开展死刑复核工作
以北京法院系统为例,作为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的试点区域,在经历了十余年的审判信息化建设的探索之后,数字法庭建设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北京市各级法院均制定了本院关于庭审纪实光盘刻录系统管理和应用的相关规定,用规定的形式明确了庭审光盘刻录的工作规范,使得庭审光盘刻录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规定中明确表示无论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必须做到“一案一盘”,但规定也指出了除外的情形:
(1)就地巡回审判;
(2)设备故障尚未修缮及其他非人为因素不能进行正常光盘刻录;
(3)庭前证据交换等程序性工作;
(4)庭前调解。不能刻录光盘的情形需要记录在案。
庭审光盘刻录系统不仅可以记录庭审工作,对一些非庭审工作,如信访接待、重要工作事项、敏感事件处理等都可以利用庭审光盘刻录系统记录工作情况。它不仅能够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工作的实际情况,为重要工作留下全面的记录,而且也能起到保护审判人员、维护工作秩序的重要作用。
从目前的发展来看,北京市的法院信息化网络系统已经完整地覆盖了全市所有的法院和派出法庭。(7)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下,各级法院均建立了相应的综合管理信息机房,实现了通信、视频、监控及网管等各个方面综合功能。在此基础上,部分法院还建立了十分具有特色的KVM系统,从而对机房中的设备进行集中的操作和管理。此外,北京市的各级人民法院还建成了综合性的信息网络系统,具体由信息传输平台、审判业务应用平台以及办公终端系统等多个子平台或子系统所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