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遗产与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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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世界遗产的评价标准:突出的普遍价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

“突出的普遍价值”是世界遗产概念的核心,也是备受瞩目的世界遗产评选活动的标准和依据。“突出的普遍价值”承载着特殊的象征意义——对全人类都很重要。遗产原本属于某一国家或个人,而世界遗产要获得一种国际性的认可,这并不容易。因此,从1977年颁布以来,《操作指南》几乎每年修订。现行的2005年版指南中,世界遗产突出的普遍价值概念阐释为:“突出的普遍价值意味着文化和/或自然的意义,它们如此特殊,以至于超越了民族界限,对全人类的当代和后代都有共同的重要性。因此,对这些遗产的永久保护,对于作为一个整体的国际社会具有最高的重要性。”

史晨暄在其博士论文中系统地探寻了“突出的普遍价值”标准的变化及其背后多元因素的影响。将标准修订的历程按发展规律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86),为依靠文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教科文组织强调了文化的复杂性、决定性。标准由对单独的实例的衡量转向考虑“风格特征的组合”,并增加了对城镇建筑群类型的评价。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概念开始从绝对的、最突出的含义向特别的、代表性的含义发生细微的转变。

第二阶段(1987—1991),面对加剧的环境与资源问题,教科文组织提出和平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标准由对消失的文明的侧重转向对活的文化、传统的考虑,同时增加了对人与自然共同创造的文化景观类型的评价。

第三阶段(1992—1999),在冷战结束的文脉中,教科文组织探讨了普遍性与多样性的辩证关系并强调了文化与自然及文化间互动的重要作用。这导致文化与自然遗产标准合并,同时增加了反映文化交流的文化线路类型。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概念就此从“最好”转向“代表”,承认了普遍性寓于多样性之中。

第四阶段(2000—2005),在发展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共识的背景下,教科文组织强调以文化多样性支持促进发展的多元主义文化政策,倡导联系文化与自然、物质与精神的整体保护方法。标准修订中鼓励了低代表性地区通过识别遗产促进社会发展,也与新的《非物质遗产公约》建立了联系。突出的普遍价值已经联系到项目的整体价值、本土价值和精神价值,成为对人类的代际团结及可持续发展的支持。在此阶段,人们开始意识到物质和非物质“混合遗产”的价值与意义。如菲律宾的稻米梯田(1995年作为文化景观列入《名录》)和伊富高人的哈德哈德圣歌(2001年被宣布为“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吟诵就反映了有形和无形遗产的相互依存。在古老而广阔的稻米梯田上,伊富高人在播种、收获时都会表演叙述性的哈德哈德圣歌以反映稻米种植的重要性。该实例充分反映出文化与自然、物质与非物质遗产之间内在的联系(史晨暄,2008)。

上述四个阶段中标准的变化体现出教科文组织维护世界和平的根本目标,不同的修订内容反映了特殊的时代背景和保护领域面对的问题。

整个修订过程的关键转折点是文化、自然遗产标准由分立走向合并,从而更好地反映了文化和自然无法截然分开的本质特征。2004年前,世界遗产的遴选标准仍然采用的是分类标准,即六条文化标准、四条自然标准。操作过程中发现,由于类型的分立导致大部分受到人类干涉的自然区域被排除在自然遗产外,人为地造成了世界遗产类型的不平衡。从2005年起,文化与自然遗产评价标准不再分立,合并为一套共十条标准,见表1-4。

表1-4 评价世界遗产“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十条标准

注:以上(i)—(vi)是判断文化遗产的标准,(vii)—(x)是判断自然遗产的标准。文化遗产标准的编号2005年前后没有变化,自然遗产标准的编号第一个为2005年后的编号,第二个为2005年前的编号。

资料来源:“价值关键”部分参考荣芳杰,2010。

继1979年奥斯威辛集中营列入《名录》之后,1996年广岛和平公园(见图1-17)也单独基于标准(vi)列入《名录》,二者都见证过人类的巨大灾难,因此被列入《名录》以表达对和平的向往。然而这一列入引起中、美等国的强烈不满。美国提出,如果各种战场都被列入《名录》,它将偏离《世界遗产公约》的最初目的。委员会认同了这种看法,加之文化景观中联系性的景观大量申报,委员会决定此后该标准只能在特殊的情况下使用,且必须和其他文化或自然标准同时使用。因此目前只有少数世界遗产只满足标准(vi),除上述两处外,还包括塞内加尔的戈雷岛黑奴囚禁地。

图1-17 日本广岛和平纪念碑(1996)

广岛和平纪念公园是1945年8月6日广岛原子弹爆炸区留下的唯一一处建筑。通过许多人的努力,包括广岛市民的努力,这个遗址被完好地保留了下来,一直保持着遭受原子弹袭击后的样子。广岛和平纪念公园不仅是人类历史上创造的最具毁灭性力量的象征,而且体现了全世界人们追求和平,最终全面销毁核武器的愿望。

ICOMOS的一项截止到2007年的统计表明,大多数已登录的文化遗产都满足2~3条标准,其中14%的文化遗产满足1条标准,;42%的文化遗产满足2条标准;30%的文化遗产满足3条标准;10%的文化遗产满足4条标准;只有4%的文化遗产满足5条标准;全部6条文化遗产标准都达到的文化遗产仅有2处,即中国敦煌的莫高窟和意大利的威尼斯,以及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中的中国泰山。此外,各条标准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程度也不同,如图1-18所示,第(ii)、(iii)、(iv)应用比例更大,分别是21%、20%和28%。

图1-18 世界文化遗产评价标准的应用比例

多数自然遗产都能满足表1-4中的多条标准,其中全部的4条标准都达到的有:澳大利亚的大堡礁,新西兰西南部的蒂瓦希普纳姆自然保护区、马来西亚的穆鲁山国家公园、委内瑞拉卡奈依马国家公园、俄罗斯的贝加尔湖、中国的三江并流等。如图1-19所示,IUCN截止到2007年的统计数据表明,第(viii)条标准使用频率最高,比例达到了一半(51%)。

图1-19 世界自然遗产评价标准的应用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