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数论(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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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整除理论小结

在4和5我们建立了整数集合Z中的整除理论,它包含最大公约数理论和算术基本定理,它的重要的常用结论,是4的定理1~定理8及5的定理1~定理2.

首先要指出的是,在这些结论中,除了4的定理8涉及加法运算以外,其他的所有定理,从概念的定义、条件到结论都只涉及乘法运算和除法运算(不是指它们的证明).因此,我们把这后一部分称为是整除理论的积性性质,而前一部分则称为是整除理论的加性性质.从4.2和4.3小节,即证明最大公约数理论的第二个和第三个途径,可以看出,从加性性质——4定理8——可推出最大公约数理论的全部积性性质.进而由5.1小节知,就可推出5的定理1和定理2,这就建立了整个整除理论.但是,反过来不能从积性性质推出加性性质.

其次,我们在5.2小节分别给出了5定理1和定理2的直接证明,在证明中没有利用4中的任一结论,而用到了1和2中关于整数的基本性质、最小自然数原理和3定理1——带余数除法.相反的,可以用5推论3和推论4来证明2的定理10~定理12,及4的定理1~定理7,而且论证更为直观简单,这些请读者自己讨论.事实上,可以从算术基本定理出发,用5的式(4)和式(5)来定义最大公约数和最小公倍数(那里只讨论了两个数的情形,多个数也一样),进而建立最大公约数理论的积性性质(见习题第1题(v)).在讨论数论中的积性问题时,利用算术基本定理在理论上是十分方便有效的.但是,如何具体实现合数的这种分解,特别是大数的分解,至今在理论上还没有有效方法.

最后,在4和5中,我们建立了整数集合Z中的整除理论,特别是讨论了如何从各种不同的途径来建立这一理论,这是尤为重要的.因为这主要不是为了用不同的技巧给出不同的证明,而是由于这些思想、概念、方法、理论体系的结构是整个数学中最宝贵的、最有用的部分之一,是研究许多数学对象的思想方法,对数学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在附录二中,我们用这样的思想讨论了集合Z[]中的算术,它和Z中的算术本质上是不同的.在Z[]中,4和5中的结论没有一个成立.在附录二中也安排了两组习题(第9~19题,第20~30题),用这样的思想方法来研究:(i)集合Q[x](全体有理系数的一元多项式集合)及集合Z[x](全体整系数的一元多项式集合)中的算术,建立了和Z中本质上相同的整除理论.这种多项式理论是数学中的重要基础知识;(ii)Gauss整数集合Z[],建立了和Z中本质上相同的整除理论,并简单讨论了代数数和代数整数.这些是代数数论的起源之一.所有这些都是所谓“整环”中的算术的一部分.有关这方面的内容可参看[15],[17].

有不少人,特别是中学生,在学过整除理论后,往往会觉得除了4定理8以外,其他的结论都是“不证自明”的,认为这样的证明是不需要的,重要的只是如何运用这些结论的“技巧”,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在有的书中,认为4定理4可从最大公约数的定义直接推出,不需证明,这是错误的..Gauss在其名著Disquisitiones Arithmeticae(《算术探索》)(见参考书目[0])的第13目中,就是证明5定理1和定理2,他用的就是5.2小节中的方法,先证定理1(用第一个直接证明),然后推出定理2.在结束证明后,他就极其郑重指出了这种证明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他说:“这首先是因为,现在的许多作者要么是常常忽略了这定理(指5定理1),要么是给出了不能令人信服的论证;其次是因为,通过这个最简单的情形能使我们更容易地理解这一证明方法的实质,而这方法在以后要被用来解决更为困难得多的问题.”我们希望,读者在学习初等数论时牢牢记住Gauss的这一教导,反复深入地体会其正确性,特别是,可以通过对附录二的学习及做它的两组习题,来领会这种证明的必要性.这对我们进一步学好数学是极其有益的.

5的定理1是证明了正整数中的素数的一个性质,5定理2是证明了正整数表为素数的乘积的表法是唯一的(不计次序).这两个看来极为“明显”的结论,为什么还要证明呢?而且给出了不同的证明,还作了深入的讨论.这究竟有没有必要呢?有兴趣的读者可参看附录二.最后,我们要指出的是:由于我们直接证明了算术基本定理,进而也就得到5的推论3、推论4——关于除数、最大公约数、最小公倍数的表示式,而在所有的论证中,除了4定理1之外,4的所有其他结论都用不到.相反的可以用5推论3、推论4来证明2定理10~定理12,及4定理1~定理7,而且论证更为直观易懂.这些请读者自己讨论.事实上,可以从算术基本定理出发,来定义最大公约数,建立最大公约数理论(见习题六第1题(v)).此外,虽然我们证明了每个合数都可唯一分解为素数的乘积,但如何实现这种分解,特别是大数的分解,至今还没有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