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举证技巧
田文昌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辩方获取证据的机会和数量虽然较少,但毕竟还是有的,因此,我们有必要谈一下对辩方证据的举证问题。举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律师自行调取的证据,这类举证一般很少,有时甚至根本没有;另一方面是案卷中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举证目录要提前交给法庭,举证的思路和提纲也要在庭前准备好,免得开庭的时候手忙脚乱。在举证水平上,客观地说,就目前而言,我们律师的水平普遍不如公诉人,因为公诉人举证的机会多,经验也比较丰富,律师举证少,因此经验自然也比较少,平时也不太重视这方面的训练。
陈瑞华 根据您的观察,辩护律师在法庭举证方面最常见的弱项是什么?
田文昌 一是忽略,不重视;二是乱,不熟练。有时候经不起质证,只顾自己举证,没有防御,对方一质证就无言以对了。举证中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重要的问题,就是对控方证据中有利于被告证据的举证,这个问题往往容易被忽略。我们律师在法庭辩论,包括写辩护词的时候,经常引用卷宗里有利于被告方的证据内容,而这些证据有些并未经过举证质证,严格说这样做是有问题的。为什么呢?刑诉法规定,一切证据都应当当庭经过质证以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旦控方或者法庭找律师的毛病,以证据未经质证为由,不作为定案依据,律师就会陷入被动。而且,由于控方往往会忽略或者回避案卷中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如果辩方不能当庭出示并强调这些证据,就容易使法庭和旁听者形成对被告不利的印象,产生对被告不利的后果。所以我总是强调,卷宗里控方提供的证据中有利于被告的证据,我们应当作为辩方证据在法庭上专门举证。这种举证有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是在对控方质证时,以出示反证的方式举证,用证据反驳控方证据;另一种是在辩方举证时一并出示。具体运用哪一种方式要根据庭审情况见机行事,当然还要尊重法庭的意见,不同的法庭会有不同的要求。
实践中,也有的法庭不允许辩方出示这类证据,认为案卷中已有的证据一律不必出示。遇到这种情况虽然律师的确很难有所作为,但至少应当明确提出来,请求法庭将这些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加以使用。
陈瑞华 公诉方搜集证据运用的是国家公权力,花费的是纳税人的钱,既然如此,搜集的证据材料当然应该供双方使用。案卷材料中有利于控方的证据就成为控方证据,而其中有利于辩方的证据,就成为辩方证据。从不同的角度来利用卷宗,就会形成不同的证据体系。
田文昌 对。所以我们最好是要把这些证据都整理出来,专门装订成册,列出目录,像举本方证据一样举证。对举证的方式要征求法庭意见,如果需要,就一个证据一个证据举,如不需要,就把证据名称和证明内容阐述一遍。这样做了以后,就会使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得以强化,引起重视,充分尽到律师的举证责任,至于是否采纳就是法庭的问题了。
陈瑞华 这是田老师提到的宝贵经验,也是今天谈话的一个亮点。您的意思是,即便是对控方卷宗里已有的证据,只要有利于被告人,照样可以把复印件装订成册,并在法庭上加以出示。
田文昌 比如控方截取了证人证言的部分内容宣读,断章取义,那么,律师就要将同一份证言中有利于被告的那部分提出来,单独举证,这是完全可行的,效果也比较好。
陈瑞华 这样做可以发挥消极辩护的优势,相对而言,更容易被法院采纳,所谓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对方既然为我们提供了进攻的武器,就要善于利用使它发挥有效的作用。这充分地说明,由于控方不重视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本身存在着很多的漏洞,这给律师的辩护提供了很多机会。
田文昌 我办的很多案子,乍一看真的是很难,没有任何突破点,但通过大量细致的阅卷、分析、研究之后,就会发现问题,甚至是很大的漏洞。就像我前面例举的深圳的那个受贿案,原来的律师跟我说没有什么突破点了,乍一听介绍,看案卷,好像也是板上钉钉了。但是我们在信念上一直没有放弃,相信能够找到突破的地方,结果最后挑出来那么多问题。所以说,很多时候还是功夫没下到,或者办案的角度不对,以至于没有发现问题。还有就是要尽量争取让法庭允许本方证人出庭,同时争取说服证人本人同意出庭。在证人出庭之后,如何向本方证人发问,达到证明的效果,也是非常重要的。
陈瑞华 律师又该如何应对和防范公诉方的质证意见呢?
田文昌 第一要善于举证,第二要有攻也有防,在举证的时候必须事先预设好对方可能进行什么反击。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你举证时要面对的就是对方的质证,如果你出示的证据经不起质证,就意味着举证失败了。所以,在举证前就应当做好应对质证的充分准备,具体说,也就是必须预见到对方会提出什么样的质证理由,并做好反驳的准备。
我遇到过一些法庭,法官组织举证质证的能力比较差,控方举证完了之后,让辩方进行质证,辩方质完证,再让控方回应,控方回应完之后,就不给辩方再回应的机会了。这是对举证质证的理解错误,认为辩方对控方的质证是开始,控方对质证意见的回应是结束。实际上举证是开始,质证是结束,回应是新一轮的开始,对回应的回应才是结束。法庭辩论也是一样,不管多少轮,谁后辩谁结束,但是现在很多法庭举证都是搞一轮半。这种做法是不公平的。
所以,从举证的角度来讲,按照正常、合理的质证规则,在辩方举证的时候则应当是结束于控方的第二轮质证之后。那么,辩方对控方第一轮质证意见的回应就非常重要,即最好能起到一锤定音的效果,能够使对方在第二轮质证时已经无言以对。
还有一个问题必须提出来,有些律师在取证时不注意规范化操作,控方经常攻击辩方收集证据的程序和过程,这往往让律师非常被动。
陈瑞华 我最近在各地讲学调研的时候注意到,律师积极主动调查证据的意识有所增强,这是非常可喜的现象,但是正如田老师所说,由于一些律师缺乏举证的技巧,不懂得举证的规则,在调查证据的时候,特别是调查原始证据的时候,比较重视结果证据,而忽略了过程证据,什么是结果证据呢?我们多年以来习惯于质证,对控方证据挑毛病、找矛盾,进行必要的防范,但是我们却不太清楚如何能够进行有效的取证和举证。所谓结果证据,就是让当事人或证人亲笔书写证言,经签名盖章后提交法庭,但在法庭上,公诉人会质疑律师对该证言的提取过程,很多律师由于对过程证据不够重视,既没有见证人的签字,也没有询问过程的记录,导致在法庭上举证的效果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为了应对这种质疑,我们必须要对取证的过程进行记录和固定。
田文昌 这类问题很普遍,遇到的比较多。刚才瑞华提到的问题,由于辩方律师缺乏这方面的训练,实践经验也比较少,往往容易忽略。正确的做法是应当细致入微,一丝不苟地做好证据调查的工作,包括证人身份证件的核实、复印,取证当时的时间、地点、过程、场景要有说明和签字。总之,能对取证的整体过程作出合理解释是最好的,以防止被对方攻击。
陈瑞华 我们过去对控方提出这种要求,可自己做得也不够好。
田文昌 对。这是一个很突出的关题。因为律师调查取证的机会少,所以经验也少。所以,我们一定要加强这方面的训练,以避免出差错,同时,也要增加辩方证据的可信度,尽量能够将取证过程的来龙去脉交代清楚,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有些取证过程是没有办法得知或者没有办法公开的,这就涉及另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即对于辩方证据取证合法性如何理解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