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英美两国的刑事管辖范围
一、英国的刑事管辖范围
英国刑法实行严格的属地原则,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管辖的范围非常广泛,这似乎是一个世界性趋势。
英国人和外国人在英国领域内犯罪,均适用英国刑法。所谓领域,指英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
英国领土,指英格兰、威尔士和马尔维纳斯群岛,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不包括在内。整个联合王国包括苏格兰和北爱尔兰6个郡,归英国管辖,属英国领域。还有一些英联邦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国女王是形式上的国家元首,总督是女王的代表,实际权力掌握在总理手上。英国的法律经当地议会通过以后,对法院也有效力。这些实际上独立的国家也制定了一套自己国家的法律,有不少借鉴了英国的判例。当事人如不服这些国家最高法院的判决,可以上诉到英国上议院下设的枢密委员会,枢密委员会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领海,英国原来一直主张3海里领海权,从低潮线起算。但是,1964年对关于大陆架的问题有争议(对大陆架是否有法律效力),英伦三岛的北海发现大油田后,附近的一些案件就由英国法院管辖。一些单行的法规规定的领海比较宽,如无线电法,领上渔业法等等。英国之所以长期主张3海里领海权,而不是12海里领海权,是历史原因所决定的,因为英国20世纪以前曾经是海上强国,各国的领海越小,公海的面积越大,就越有利于英国的对外扩张政策,特别是有利于维护英国的海上霸权的地位。1987年英国已经将3海里改为12海里领海权。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非法律有规定,一般不涉及领海问题,但通过起诉程序审理的案件,则有可能涉及领海问题。
英国曾经是海上帝国,对船舶的管辖权规定的非常严格。凡是英国船只上的公民和臣民,在船只内犯罪,无论船只行使在公海上或者停泊在外国的港口里,英国法院均有管辖权。根据属人原则,对于英国臣民在外国船只上的犯罪,英国法院有管辖权,即便这些外国船只行驶在公海上或停泊在港口内。另外,在外国船只内,无论英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犯罪前3个月,曾经是英国船只上的雇员,英国都有管辖权。
根据英国法律,在英国飞机内犯罪,视为在英国领域内犯罪。根据1967年《关于劫持航空器的东京公约》,凡是飞机内的犯罪,均由飞机所有国行使管辖权。对于停泊在英国航空港内的飞机上的犯罪,英国也主张管辖权。但是按照相关的国际公约,只有该犯罪危及所在国的国家安全时,所在国才有管辖权。英国1971年的《空中劫持法》《恐怖活动法》都尽量扩大刑事管辖权。
对于犯罪地的解释有不同的理论观点,主要有两种,即结果地主义和行为地主义。前者指法律规定的犯罪的要件中包括犯罪结果的;后者指法律规定的犯罪要件中不需要犯罪结果的。对于结果罪,一定要求犯罪结果发生在英国国内,才认为是在英国犯罪。例如在苏格兰作伪证,而结果在英格兰骗到一笔钱,按英国法律判处诈骗罪。对于行为罪,任何一个行为发生在英国境内,就认为是在英国犯罪。又例如从苏格兰开枪,打到英格兰境内,如将人打死构成谋杀罪,如未能击中任何人,则构成谋杀未遂。英国法院认为,一个行为虽然发生在国外,但是持续地在英国产生结果,英国也可以行使管辖权。例如被告人被控与他人共谋向英国输入毒品,虽然共谋行为发生在国外,但其结果持续发生在英国,英国就有管辖权。
敲诈勒索不是结果罪,如果从英国到国外去敲诈,不论是否有犯罪结果,都是犯罪既遂,例如在英国寄出敲诈勒索的信件,在其寄出信件时,行为就开始了,英国就有管辖权;诈骗罪要求结果发生在英国,如果行为人在英国开始实施诈骗的共谋行为,双方商定到国外诈骗,即便最终受损失的是英国人,由于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在英国境内,也不是一个可以在英国起诉的案件。
这种行为罪和结果罪的划分,在现代的英国刑法中的重要性大大降低。英国刑法中有所谓保护管辖权的趋势,只要某项行为是针对英国的,不管行为是否发生在英国,英国都有管辖权。例如2000年颁布的《恐怖主义法案》(The Terrorism Act 2000)就规定,英国政府认定的恐怖组织,即使在国外实施的恐怖主义行为,英国也有管辖权。
还有一种状态罪,如为了危及他人生命而持有枪支,尽管尚处在持枪的状态下,没有进一步的行为和结果,也要认定为犯罪。对于持续的状态罪,只要有一段持续在英国境内,就由英国法院进行管辖。
英国的臣民在国外犯了某些法律规定的罪行,也适用英国刑法。如叛国罪、谋杀罪、泄露国家秘密罪、伪证罪和重婚罪等。重婚指已婚夫妇在国外举行第二次婚礼,但原配偶下落不明7年以上的不属于重婚。
英国臣民如受雇于英国政府的机构、企业,在国外工作或者服兵役期间犯罪,适用英国刑法。例如在英国的远征军内实施杀人行为,由英国法院管辖。
所谓臣民,指无论是否英国公民,只要在英国居住过,并在英国留下家属和财产的,都是英王的臣民,应当效忠于英国。
对于外国人在英国以外犯罪,英国一般不行使管辖权,但是对于针对英国的叛国罪,则享有管辖权。
英国用英王名字代表国家,英王历来可以豁免任何刑事案件。英国1950年颁布了《国际组织豁免与特权法》,1964年颁布了《外交特权法》,1976年颁布了《领事关系法》。外国国家元首和其他国家驻英国的外交使节,国际组织的代表,都享有外交豁免权。这种外交特权不是赋予外交官个人的,而是赋予国家的特权。因此,外国也可以放弃这种外交豁免权。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一般是指大使、公使、参赞、武官、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和随员以及他们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使馆馆舍不受侵犯。使馆馆舍包括使馆和馆长寓所使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土地,接受国官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也不得搜查、征用。但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也有例外。例如,在使馆内藏匿大量武器弹药,有的国家也曾强行进去搜查,但这样做往往会演变为激烈的外交纠纷。
驻外使馆享有众多的外交特权,但使馆的外交人员不能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这种活动分为三类:一是庇护活动,不得在使馆内藏匿接受国正在追捕的逃犯。目前有些南美洲的国家承认这些庇护权。例如,维基解密朱利安·阿桑奇案件,当英国2012年试图对其采取法律行动时,他逃入尼加拉瓜驻英国大使馆,至今已经好几年。二是不能在使馆内拘留人。1896年在英国从事反清活动的孙中山先生,被清政府的人员绑架,关押在驻英国使馆内。后来,当时的清政府迫于强大的外交压力将其放出。三是不能从事普通的违法犯罪行为、间谍活动或者干涉驻在国内政的行为。对于普通的刑事犯罪,如酒后驾车等,接受国一般不能对其行使管辖权,可以要求派出国将其召回国,或者要求派出国宣布放弃此人的外交豁免权。由于涉及国家主权和尊严,一般国家都不会这样做,也有一些小国如毛里求斯驻法国大使,格鲁吉亚驻美国的一个武官,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而被本国放弃外交豁免权,接受驻在国的刑事管辖和审判。这样的例子比较少见。使馆人员从事间谍活动,也是违反国际公约的行为,实际上比较常见。如前些年英国和俄罗斯曾经因间谍活动问题,两国政府相互驱逐对方的外交人员,导致两国关系恶化。
英国的教科书没有专门讨论溯及既往的问题,一般是不溯及既往。英国刑法中的时间效力,和中国刑法中的时效差不多。英国对某些犯罪有追溯时效,例如对于叛国罪知情不举的,追溯时效为3年,3年以后不追溯;偷税漏税的追溯时效为4年;与不满16岁的未成年性交,追溯时效为1年;根据1952年的《治安法院法》,凡是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追溯时效为6个月,6个月之后不再追溯;有些交通事故的犯罪,如超速行驶、酒后开车等,追溯时效为2个星期。
二、美国的刑事管辖权
美国刑法也实行严格的属地管辖,一般不处罚美国领域以外的犯罪行为。但是,对于行为发生在美国以外,结果发生在美国领域内的犯罪行为,美国享有管辖权。例如,某国船只在公海上与美国船只发生碰撞,导致美国的船只损毁或船员的死伤,虽然犯罪行为发生在公海,但结果却发生在美国的船只上,就等于在美国领域内犯罪。
美国联邦政府有权管辖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和准州波多黎各以及美国政府控制下的美国以外的其他地区。在这些地域内的犯罪,包括从谋杀罪到轻微犯罪,联邦政府均有管辖权。
联邦飞地。美国政府对联邦拥有的这些岛屿和位于各州之内的由联邦政府控制的土地具有管辖权。包括军事基地、海军船坞、军事学校、军械库、邮局、联邦法院大楼、国家公园和湖泊。在这些飞地内犯罪,无论是谋杀罪还是轻微犯罪,联邦都有刑事管辖权。
船舶和飞机。美国原来也一直主张3海里领海权。[30]1988年,当时的美国总统布什发布5928号总统行政命令,宣布美国也主张12海里领海权。[31]美国联邦政府有权管辖发生在美国船只和飞机内的犯罪。当这些船只和飞机在美国领域内和空中,甚至在外国水域或者港口,无论是美国公民还是外国人,美国都有管辖权。另外,美国联邦政府对于发生在美国领水和管辖的海域内的犯罪有管辖权,这些水域都不在州的管辖之内。
尽管一个国家对其领土和领空享有管辖权,但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这就涉及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管辖权问题。美国国会已经明确表示,发生在船舶和飞机内的下列犯罪行为,都处在美国联邦海事管辖的范围,如谋杀罪、非预谋杀人罪、企图伤害和殴击罪、强奸罪(包括法定强奸罪)、重伤罪、偷盗罪、收受盗窃财物罪、欺诈罪、抢劫罪、放火罪、轮船职员非法行为致人死亡罪、海员引诱女性乘客罪。
犯罪地点。有些时候,对于联邦犯罪实行的是属地管辖,但有些犯罪行为部分发生在联邦领域内,部分发生在联邦领域外,这就提出了犯罪地点和场所的问题。由于受到普通法属地管辖的限制,有些问题就变得非常重要。每一个犯罪都有一个或不止一个犯罪地点,总的来说,所谓犯罪地点,是指被告人实行行为发生的地点,尽管也有一些行为发生在其他地方,或者最终的结果发生在其他地方。例如,一个谋杀者在哥伦比亚特区的街上向被害人开枪,而受害人稍后死在新泽西州,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对谋杀者享有管辖权。再比如,A向停泊在外国港口的美国船上的B开枪,联邦法院对A的谋杀行为具有管辖权,但是假如C在同一个港口的同一只船上向站在附近的外国船只上的D射击,联邦法院就没有管辖权,因为犯罪的一个地点是在外国船只上。类似的问题还有,假如A在街上开枪,杀死邮局里的B,或者A在马里兰州向哥伦比亚特区的B实施同样的行为。毫无疑问,美国国会规定,对于部分行为发生在联邦领域,部分行为发生在联邦领域之外的犯罪,联邦具有管辖权,而不考虑犯罪的一个地点。
国家以外犯罪行为的联邦权力——国民。国家对于本国公民在国外的犯罪享有管辖权,但这涉及执行法律的权力问题。美国仅有少数几个法律处罚其公民在国外的犯罪。外国人在国外针对美国人的犯罪行为,例如,一个英国人在英国或者法国谋杀美国人,和其他国家不同,美国不主张在这种情况下的管辖权。[32]
根据保护管辖的原则,对于在外国领土上的外国人,实施的危害美国国家安全和政府功能运转的行为,美国有刑事管辖权。例如,伪造国家的印玺、货币或者伪造官方文件的行为。美国有时通过联邦法律来行使保护管辖原则,无论在国外的外国人还是本国公民,在外交和领事官员面前作伪证,也构成犯罪。但是,大多数联邦刑事法律仅将领土管辖作为处罚的根据。
普遍管辖。联邦政府(像其他任何国家)对海盗行为行使管辖权(基于国际法)。无论海盗行为发生在什么地方,甚至一个外国人实施的针对另一个在公海上的外国船只上的外国人,也可以行使管辖权,作为国际法的一个特别的问题。这种权力是基于普遍管辖原则,而不是属地管辖和保护管辖原则。但是,这个规则,似乎仅适用于海盗犯罪和对土著(原住民)的侵略行为。可以肯定的是,美国并不是对任何人任何地点的犯罪行为都有管辖权。[33]
美国联邦政府有权制定发生在美国国内的成文法犯罪,不考虑联邦的领域和国籍,美国宪法已经明文赋予国会这项权力。美国宪法还赋予控制国内商业活动、建立邮局、税收、和宣告战争的权力。自从国家建立以来,各种实体刑法逐步和稳定的增长,现在已经具有了相当规模的联邦刑事法律。
根据一份报告,适用这一类型的联邦刑法,有三种不同的方法。第一,用来惩罚主要对联邦政府造成损害的反社会行为。这类犯罪包括叛国罪、间谍罪、贿赂联邦官员罪、收买联邦陪审员罪、藐视联邦法院罪、不支付联邦税收罪、盗窃国家银行罪、盗窃联邦财产和谋杀联邦执法人员罪。第二,适用于针对地方政府的反社会行为,而这些行为是当地警察部门不能或者无法处理的案件。例如,运输盗窃的机动车穿越州界就是一种联邦犯罪,尽管盗窃的是地方上的汽车,但穿越州界的行为就构成了联邦犯罪。联邦法律也处罚为避免起诉而逃离州界的行为。使用邮件进行欺诈、或者传播淫秽物品、寄送彩票等等,都是联邦犯罪。但是,进行欺诈、传播淫秽物品和邮寄彩票,都是在当地实施的,使用邮局可能仅仅是偶然的,这是该罪的构成要件。联邦法律也处罚涉及税收、麻醉剂、赌博等反社会行为,尽管这些行为也涉及地方上的事务和地方上的税收。第三,联邦刑法用来保障联邦行政规章的实施。这些犯罪称之为行政犯罪。新起草的联邦刑法典对于发生在州内的行为的管辖权采取了不同的观点。现在要求适用联邦法律时,要说明各种犯罪的要件。例如,使用邮局欺诈,在各州之间运输盗窃的运输工具等。根据这些新的法典,州政府行使刑事管辖权,是根据普通法规定的属地管辖原则,州政府对于行为或者结果发生在州内的案件拥有管辖权。州政府宣布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主要考虑两点,一是行使警察权想要达到的目标是什么;二是州法律涵盖的领域范围。州政府对公共事务行使管理权,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和促进公共健康、安全和道德,或者概括一点说,是为了保护和促进社会的幸福和安宁。
假如州政府依据属地管辖行使警察权力,也会遇到一些具体的问题。例如,加利福尼亚州能够规定谋杀行为是犯罪,但是,它能对一个加州居民在德拉威州犯下的谋杀罪进行处罚吗?或者说它仅有权对发生在加州的谋杀罪行使管辖权?假如它仅对加州境内的谋杀罪有管辖权,就会遇到有些谋杀罪是分别发生在两个州的情况,例如,A站在加州境内开枪射击,子弹穿过州界杀死了正好站在俄勒冈州的B。或者这些犯罪发生在州的界河之上。另外的问题是在多大程度上,加州有权对本州居民在州外实施的犯罪行为适用加州刑法,或者还涉及非加州居民在加州外针对加州居民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案件。
对于犯罪的地点。按照普通法的观点,犯罪的管辖范围有很大的局限性,甚至比通常意义上的属地管辖的范围还要小。确定各种犯罪中的每个犯罪的行为地点,对于州的管辖权至关重要。每一个犯罪仅有一个犯罪的地点,仅有发生在这个地点的行为,州才有管辖权。换句话说,普通法挑选出一个特定的作为、不作为或者作为、不作为的结果,作为确定各种犯罪中每一个犯罪的行为地,并且赋予重大行为和结果发生的州以刑事司法管辖权。也可以说,普通法中的犯罪地点是作为和不作为的地点,如果犯罪的定义包括了结果,结果发生的地点也可以作为犯罪发生的地点。[34]例如,谋杀罪(通过射击或者通过邮寄有毒糖果的方式实施的杀人)实施犯罪的地点,是致命武力侵害受害人身体的地点(子弹击中受害人的地点或者服用毒药的地点),而不是致命武力最初开始的地点(射出子弹和邮寄毒药的地方)。实施重婚罪的地点是举行非法结婚仪式的地点,而不是此后两人同居的地点。实施欺诈罪的地点是获得财物的地点,而不是实施欺诈的地点。实施伪造罪的地点是制作假文件或者篡改文件的地点,而不是使用伪造文件的地点。相反,使用伪造文件罪的地点是提供文件的地点而不是制作文件的地点。实施抢劫罪的地点是从受害人那里抢走财物的地点,而不是他最初袭击和恐吓受害人的地点。收受盗窃财物罪的地点是接受货物的地点,而不是财物被偷的地点。诽谤罪的地点是诽谤材料散播的地点,而不是书写材料的地点。遗弃家庭罪的地点是被告人遗弃家人时,他们的家居住的地方,而不是家庭后来搬迁的地方。基于不作为的犯罪地点是应当履行这种责任的地点。例如,不赡养家庭罪的地点是他应当履行责任的地点,即家庭生活的地点。总之,对所有的犯罪来说,每一种犯罪仅有一个基本行为或者结果发生的地点。
但是,在一些州,有一种与偷盗罪有关系的特殊情况。根据权威性的解释,起诉偷盗罪的地点并不仅是货物被偷盗的地点(最初拿走或者带走财物的地方),货物后来被带到的地点也可以进行起诉,其理论根据是“每一次的带走都是一次新的拿走”。[35]例如,货物在A州被偷,然后带到了B州,B州具有起诉偷盗罪的管辖权。但是,也有少部分州认为B州没有管辖权。[36]
另外一些特殊的情况是,在州外煽动、鼓励或者雇佣其他人在州内实施犯罪行为。假如这个在州内的犯罪是重罪,不在现场的这个人在普通法中是事前从犯,普通法规则认为,由于事前从犯的所有协助行为都在州外,没有在州内实施犯罪行为,因此,不受这个州的刑事管辖。同样的规则,有时候用这样的词汇表述:所有州以外的人,通过一个州内的代理人实施的犯罪,不属于州的管辖范围。这个规则在许多司法管辖区通过制定法得到改变。
另外一种情况刚好与一个州外的人雇佣一个无辜代理人的案件相区别。例如,A在俄亥俄州对他在纽约州的无辜代理人撒谎,他的代理人又傻傻地将这个谎言重复给受害人B,B在纽约将钱交给这个代理人,然后代理人又将钱转寄给在俄亥俄州的A——这里,A就犯有在纽约通过欺诈手段获取B财产的犯罪行为,尽管A那时实际上不在纽约的犯罪现场。[37]法院的经验表明,确定未完成罪的犯罪地点会有一定的困难,例如,未遂罪和共谋罪。对于未遂罪,有相当多的观点认为,未遂和既遂的犯罪地点是一样的。例如,谋杀未遂,也是被害人受害的地点,而不是被告人行为的地点。但是,也有相反的观点认为,未遂罪有它实际发生的地点,尽管这个犯罪实际上是在另外一个司法区完成的。
对于共谋罪,假如协议在A州达成,而在B州实施,至少是一个协议行为加上一个公然行为。公然行为在B州发生,B州是共谋罪的犯罪地点。[38]但是,对于不要求公然行为的共谋罪,达成协议的地点,就是这个共谋罪的犯罪地点。在有些情况下,共谋罪作为一个连续的犯罪,它的犯罪地点可能就不止一个。犯罪地点也许是最初协议的地点和以后为进一步促进协议而实施的其他行为的地点。
最后一个问题,是在跨越两州边界的河流上的犯罪问题。根据美国国会的法案,两州对于河流任何部分的犯罪行为拥有共同管辖权,不考虑实际的界限,通常是以主航道的中心一侧作为河流的边界。例如,一个州通常以违反自己的法律为由,处罚发生在邻州境内一侧的犯罪行为。但是,被告人的行为,尽管根据起诉州的法律是犯罪,而根据邻州的法律又不构成犯罪,这个行为又发生在邻州境内一侧,那么,前面的州就没有管辖权。例如,在一个案件中,被告人在华盛顿州的哥伦比亚河上,持华盛顿州颁发的执照用渔网捕鱼,俄勒冈州以用渔网捕鱼为由判被告人有罪,这个判决被推翻,俄勒冈州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尽管大多数犯罪是以积极的行为实施,有些则是负有法律责任而消极不履行的不作为构成。假如有作为的责任而不履行这个责任,从司法管辖的目的来说,就等同于一个行为。假如在一个州内有法律责任而没有履行这个责任,导致结果在另外一个州内发生,后者对案件拥有管辖权。
尽管一个州对发生在其州外的犯罪没有管辖权,但假如一个人离开本州的唯一目的是从事违反这个州的犯罪行为,例如,A和B为了躲避X州的决斗和赌博法律,穿越州界进入Y州,在Y州进行决斗和赌博。X州有管辖权吗?在一个偶然发生的案件中法官认为,X州对发生在州的领土之外的案件拥有管辖权。例如,从肯塔基州到田纳西州,赌一场选举的胜负。[39]
第一种州的制定法原则上也采取属地管辖,必须是行为和行为的结果都发生在州内,州才有管辖权。但是也有一些州通过制定法律,扩大了州的管辖范围。例如,有些州的法律规定,对于行为发生在州内,但结果发生在州外的情况,州有管辖权。根据这样的法律规定,A在北卡罗来纳州射击,子弹穿过州界,击中田纳西州一侧的B,北卡罗来纳州有管辖权,可以处罚A的犯罪行为。
第二种类型的法律对相反的情况行使管辖权,即行为在州外发生,而结果发生在州内,州对此类案件具有管辖权。我们已经注意到普通法的观点,A在X州内致命地伤害了B,但是B由于伤势严重死在Y州,Y州对这个杀人案件没有管辖权,因为犯罪地点是在对B实施致命武力的X州。但是有些州通过制定法对上面的杀人案件行使管辖权,尽管实施致命伤害的行为发生在州外,但死亡结果发生在州内,这个州就有管辖权。其他的一些法律的用语包括的更广泛,不仅是杀人罪,对于其他的罪也可以行使管辖权,只要结果发生在该州内。这些法律规定,对于行为开始于州外,而完成于州内的行为都具有管辖权。
第三种对州的管辖权的制定法种类是,假如犯罪的任何一部分发生在州内,州都有管辖权,而不考虑使用致命武力的地点是否在州内。根据这样的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对在加利福尼亚州邮寄有毒的糖果到受害人所在的特拉华州,受害人在特拉华州服用该糖果死亡的案件,拥有刑事管辖权。[40]纽约州对于被告人在纽约州说谎(欺诈),而在宾夕法尼亚州获得受害人的财物,纽约州有管辖权。[41]有些法院已经对州内犯罪的“一部分”的含义加以限制,即所谓部分行为,必须与州内的犯罪有某种联系,否则就等于是犯罪未遂。[42]
第四种类型的制定法是取消普通法规则。正如前面已经讨论过的,事前从犯在州外通过州内的代理人实施的犯罪,州没有管辖权。有些州的制定法特别规定处罚这种犯罪行为。[43]其他一些州则通过将事前从犯认定为主犯的方法,来对这些(普通法上的)事前从犯的行为行使管辖权,也能达到同样的管辖效果。
毫无疑问,一个州对于外州公民在州外实施的行为,而损害结果发生在州内的案件,享有管辖权。问题是什么样的结果才符合要求呢?例如,假设一个路易斯安那州的公民在路易斯安那州伪造德克萨斯州的土地所有权证明文件,或者一个弗吉尼亚人在弗吉尼亚州伪造北卡罗来纳州的货币。[44]或者假设一个加利福尼亚人在俄勒冈州被一个俄勒冈州的人谋杀。德克萨斯州、北卡罗来纳州和加利福尼亚州可以通过各自的制定法主张自己的管辖权吗?问题在于犯罪行为和特定的结果都没有发生在这些想要起诉犯罪的州。对于这个问题似乎没有权威的判例解释,德克萨斯州的法院认为自己有管辖权,而其他的一些案例则认为没有管辖权。主张管辖权的州就像一个国家一样,只要侵害了本州的利益和公民的利益,州司法机关就享有管辖权。但是有些州,如加利福尼亚州就不主张对上述谋杀罪的管辖权。
一个国家有权通过制定法律,管辖它的公民在国外的犯罪。美国最高法院已经认为,州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法主张非属地管辖以外的管辖权。对于本州公民在公海上、国外或者州外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45]
一个可以想到的管辖理论是一个主权国家有权力处罚任何人在任何地方的犯罪,不考虑地域、公民身份或者受到的威胁、对国家主权和公民利益造成的实际损害。英美体系以外的一些国家已经主张这种管辖权,这种管辖权理论称之为普遍管辖或者世界主义管辖权。美国过去没有声称行使如此广泛的管辖权,但现在也接受了普遍管辖的理论。
一个州对在自己州内的犯罪拥有管辖权,尽管被告人不在他犯罪的那个州内。由于只有这个州可以起诉被告人,他就必须出庭接受审判。除非他本人自愿回来接受审判,否则只能通过引渡的方式加以解决。过去在引渡方面有困难,因为美国宪法明确要求只有在被告人逃避审判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引渡。现代的引渡法案已经不要求这个条件。
对于两个州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例如,A在北卡罗来纳州开枪,子弹穿过州界击中田纳西州的B。根据普通法的规定,只有田纳西州对这个谋杀案件享有管辖权,而现在北卡罗来纳州也通过制定成文法律,主张对此案的管辖权(当然这并不排除田纳西州的管辖权)。这样,两个州对此案都拥有管辖权。[46]对于偷盗罪,主流的观点是,财物首次被拿走的那个州和随后盗贼拿走财物的那个州都有管辖权,或者其他与这个案件有关的州,都拥有管辖权。一个州通过制定法规定,对本州公民在其他州的犯罪拥有管辖权。例如,弗吉尼亚州的公民在西弗吉尼亚州犯夜盗罪,两个州都有管辖权。两个州对于位于两州界河上的犯罪,共同拥有管辖权。对于上述情况,假如被告人依据一个州的法律被宣告有罪或者无罪,另外一个州还能对被告人再进行审判吗?
对于发生在两州界河上的犯罪,如果一个州已经进行审判,作出了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另外一个州就不能对同样一个事实,进行第二次审判了。但是,对于其他情况的案件,如果在一个州被宣告有罪或无罪,不禁止其他州进行审判。当然,起诉的官员经过判断,认为这个案件已经被另外一个州起诉过了,也可以决定不起诉。但是,这并不是说这个州没有重新起诉的权利,而是没有起诉的必要性了。[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