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提出了为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142]那么,如何理解这一历史性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