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一、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由于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因此,如果将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具体化,则应包括犯罪与刑罚的一般规律及规范(即刑法理论)、犯罪与刑罚的立法(即刑事立法)、犯罪与刑罚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即刑事司法)。
刑法学与刑法的区别在于:(1)刑法是法律规范,刑法学则是有关刑法法律规范理解和运用的理论。因此,刑法学不仅是刑法适用的知识,同时还包括刑法理论;刑法学不仅是法律实施的知识,同时还包括由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对法律规范内容的意义进行系统理解或研究的知识。(2)刑法的重点是实践价值,而刑法学的重点是理论价值。刑法学是从司法实践中总结经验并提升到理论的高度,是科研领域的结晶。(3)刑法实践要求根据诸如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构成要件、量刑原则等进行侦查、监察、审判和行刑活动。刑法学则并非完全受这些原则或制度的限制,而可能会超过这些原则或制度进行研究。例如为什么要减少或控制死刑的适用?偶然防卫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片面共犯是否属于共犯?刑法的处罚范围应该控制在多大的范围内才合理?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间的界限应该如何把握?等等。这些问题往往从刑法中找不到答案,而需要从理论上进行系统的探讨和研究,这就是刑法学的任务和范围。
总之,刑法学是对实在法的事实进行说明或解释的学科,亦可称为法律学或事实学。刑法学是刑法理论学,兼备法律学和事实学,也可以说,刑法学是关于刑事法规范总和的系统认识的整体。刑法学属于社会科学,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刑法学是科学,是理论学,也是应用学、技术学。既称为“学”就必然也必须蕴含着理论上的或价值论上的研究。这样的研究,从刑法学上来讲,就必须通过对刑法规范的解释来实现。[1]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刑法学可以说就是刑法解释学,或者刑法规范解释学。
刑法学也不同于刑事法学。刑事法学包括刑法学,还包括规定追溯方法及处罚程序的刑事诉讼法学,关心刑罚权配置的科学性而介乎于政治学和法学之间的决策科学即刑事政策学、保障受刑者权益及关注如何对犯罪人进行社会改造的行刑学,以及比较刑法学、刑事应用学、刑事侦查学、犯罪学、监狱学等。刑事法学即是关于这些学科的笼统称谓。刑法学和刑事法学的区别在于,前者的范围小,后者的范围广;刑法学是对刑法实体规范的研究,刑事法学中除刑法学之外的学科则是刑法学的辅助学科,其关注的重点因各具体学科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犯罪学关注的是寻找犯罪原因、提供犯罪对策,刑事侦查学关注的则是对犯罪的侦查手段、方法、技术等。
二、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刑法学是以研究现行刑事法律规范体系为重心的学科,然而,从刑事立法体例以及刑法概念的形成来讲,刑法学也具有文化性、国际性、历史性与社会性,相应地,也发展出了各种探讨刑法相关问题的方法及理论。
该种方法是以刑法概念为核心进行逻辑的分析归纳,通过对某一问题提出理论的设定或约定而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形式规则的抽象思辨、定性研究方法。这种方法关心的是刑法体系内部规范、概念之间的关系,而不关心推理过程中各种法律命题的实质内容。以此方法进行的研究是以传统的逻辑形式提供的两种基本法律推理模式,即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
刑法学具有深厚的理论根基和理论内涵,并有其独特的理论体系,因此它首先是一门形式科学。该种方法正是适应刑法学的形式科学特性的研究方法。
该种方法是以事实为核心进行经验归纳,通过对某一问题的相关事实材料进行分析而提供定量化的数据,从而印证或推导出刑法上的结论。
刑法学是应用科学而非纯理论科学,仅凭纯粹的逻辑演绎和理论认识,不足以解决实际问题;刑法学除了具备形式科学的属性之外,还具备实证科学特点。因此,在形式的、逻辑的研究方法之外,也需要经验的、实证的研究。作为实证科学的刑法学强调的是研究过程和方法的实证性、定量性,一方面需要通过“深入研究对象内部”的方式更加全面、深刻地收集经验事实材料;另一方面需要注重运用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理论,例如叙事方法等。刑法中的实证研究方法,不同于主要针对基本概念和理论所进行的逻辑演绎和推演的抽象思辨方法,它主要从经验事实出发,引入数学、统计学、社会学等其他学科的研究思想,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类,具体则有观察、调查、文献分析、试验四种方法。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恩里科·菲利(Enrico Ferri)都是历史上刑事实证学派的代表性人物。[2]菲利大力提倡进行实证研究,“只有通过实验方法和科学方法,从犯人的生理、心理以及家庭、环境等方面,对我们称之为犯罪痼疾的病因探究之后,在科学指导下的司法才会抛弃目前降临在那些可怜的犯人头上的血腥判决,而成为另一种以除去或减少犯罪的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为首要目的的医治职能”[3]。使用实证的方法研究刑法,必须注意,一方面,实证方法中的定量分析,针对的是研究过程中的材料,而不是理论或刑法的运用本身。另一方面,强调使用实证的方法研究刑法学,并不是说要将价值问题作为非理性的刑法问题排除在作为科学的刑法学之外。每一项刑法规范都是一项价值判断,刑法的价值问题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刑法思想史上富有魅力、令人神往的永恒主题。应倡导刑法学研究中抽象思辨与实证分析两种方法的并行,反对任何形式的厚此薄彼。只有将理性分析与非理性体验结合起来,才能相对完整地把握刑法作为形式科学和实证科学的特征。
比较研究的方法是在19世纪《法国刑法典》问世以后,欧洲各国开始相互模仿立法,追求统一的刑法启蒙思想,并对法国法及英国法从事比较观察的情况下产生的。
刑法研究中的比较方法发展到今天,是以探讨各国刑法及当代文明国家刑事立法的共同原理为主旨的。由于该种方法的运用对于刑法改革有重要作用,遂逐渐成为各国共同承认的普遍性、国际性与多目标性的方法。
比较研究方法的出发点在于,探讨外国法律对特定社会问题的处理经验,并以之作为寻找本国法律相关规则的参考依据。它首先着眼于外国法制立场的说明及问题的澄清,然后分析其异同,比较该法律与本国法律结构的相同或相异之处,探讨其理由或就比较研究的结果,从事适当的评论。比较研究的方法既体现在对刑法法理与法律知识的探讨,也表现在刑事立法方面,即对各国刑法立法的探讨,还表现在刑法解释论方面着眼于外国刑法与本国刑法法律概念等的比较研究上。可以说,在国际刑事合作及统一刑法的运动之下,比较研究方法正方兴未艾。[4]
三、刑法学的理论体系
刑法的体系是刑法学的理论体系的基础,但刑法学的理论体系并不因此完全等同于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规范的体系。在我国,刑法的体系是以刑法典为主体,以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为补充的法律规范体系。自1997年我国刑法典修订以后,我国《刑法》分两编和一个附则。第一编是总则,分五章,即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三章刑罚,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编是分则,分十章,即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最后是附则。
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建立在刑法体系的基础之上的,根据有关刑法规范理解和运用的理论的内在逻辑关系所形成或构建的系统的刑法知识结构。因此,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不能离开刑法的体系,后者是前者的蓝本,也是有关刑法理论产生的前提;但刑法学的理论体系又不会完全同于刑法的体系,前者是对后者的超越和突破。因为刑法规范的理解与运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经过动态的刑法规范的适用并由此从司法实践中提炼出的刑法理论知识,具有不同于刑法规范的特点。这样的理论知识虽然是以刑法规范为前提,但又不完全囿于或服从规范本身,而是会有超越,有突破,从而具有其内在的逻辑关系,由此而形成的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正是对这种逻辑关系的体现。
刑法学的理论体系分为刑法学总论体系和刑法学各论体系。
关于刑法学总论体系,我国刑法教科书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犯罪—刑罚的体系;二是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体系;三是刑事责任—犯罪—刑罚的体系;四是犯罪—刑事责任的体系。本教材采用第四种体系。理由是:“刑事责任不只是犯罪与刑罚的一个中介,而是具有实质内容的概念;刑罚只是刑事责任的一种实现方式,刑事责任还有非刑罚处罚、单纯宣告有罪的实现方式,因此,刑事责任与刑罚不是等同概念。”[5]基于这样的认识,本书总论采取刑法论—犯罪论—责任论的体系,将刑罚的内容归入刑事责任论的范围之内。刑法论研究刑法的概念、分类、性质、机能、根据、任务、体系、解释等问题。犯罪论研究犯罪概念、犯罪构成、正当化事由、故意犯罪形态、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刑事责任论研究刑事责任的概念、功能、根据及实现方式,其中主要是研究刑罚的概念、目的、体系、种类以及刑罚的裁量和执行。
至于刑法学各论体系,根据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是个人法益还是社会法益或是国家法益为标准进行分类,并且考虑到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是现代社会犯罪的最基本类型,因此本书主张按照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顺次进行排列。当然,在构建这样一种刑法学各论体系的过程中,也会兼顾刑法典分则的犯罪分类和排列顺序。具体的各论体系,将在《刑法学(下)》一书中详细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