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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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何志鹏教授的又一部新作。

这应该是我国第一部系统、深入并实证地研究国际法治问题的著作。

说它系统,是因为作者在书中全面地论述了国际法治各方面的重要问题,从国际法治的环境到国际法治的主体与客体,从国际法治的“法”到国际法治的“治”。通过对上述问题的研究,作者在努力地回答着他自己在研究起始时所提出的五个核心问题,即国际法治的国际环境或者国际社会究竟是什么样的?国际法治的过程中有哪些参与者或者行为者?需要依据法律进行治理的问题是什么?发挥作用的法律有哪样一些要求或者标准?如何使规则展现功能以达到至上的目标?作者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或许并不能使每位读者完全信服,但我相信,在现阶段,问题大体如此,回答大体如此。

说它深入,首先是因为作者在上述五个问题的研究上,在考察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了独立的思考,或者提出了新的命题,或者作出了新的论证。例如,关于“国际法治”的概念,作者基于其多年的研究积累,在本书中概括为“国际社会各行为体共同崇尚和尊崇人本主义、和谐共存、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并以此为基点和准绳,在跨越国家的层面上约束各自的行为、确立彼此的关系、界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处理相关事务的模式与结构”。与以往形形色色的定义相比,何志鹏教授对“国际法治”下的定义进一步揭示了何为“良法”中的“良”以及何为“善治”中的“善”,从而为“法”确立了价值目标的维度,为“治”明确了程序要求及方式与手段。

说它实证,是因为作者不满足于抽象的理论推导与演绎,而是关注现实世界中的问题,从实践中抽象理论问题,并以实践来验证理论的真伪。作者在本书的上编对国际法治的内涵、标准、核心架构、目标等国际法治的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随后在本书的下编中分领域对国际法治的现状、问题及出路进行了考察和分析,以检验和证实作者关于国际法治所提出的各项论断。作者分别考察了人权、人道、武力使用、主权豁免、国际组织等领域的“良法”“善治”演进情况,对各领域中的法治现状进行了评估,并分别得出结论。例如,在对WTO体制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作者在肯定WTO在法律实施方面取得的重要成就的同时,质疑了一些学者将WTO看作国际法治典范的观点。认为“它在发展权、知识产权等实体方面,在法律制定的民主程度和成员纳入的公正性上尚存在诸多未达到良法、善治的要求之处”。作者进而提出,观察WTO的贡献与局限,首先应从国际法的大语境中考虑WTO的制度体系,而不是将之作为完全独立的单元分析其长短优劣,同时还应考察其在国际法的体系中是否具有引领和示范的效应。其间,作者还提出和论证了“国际法治是一个‘极限’式的维度,各种国际机制可能逐渐迈向、接近法治,却很难说已经达到了法治的理想”的观点。

自20世纪后半期以来,国际法治(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一词在国际社会中的使用频率不断增高。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对国际法治问题也逐渐予以重视。然而,从总体上看,它依然是一个小众话题。在中国知网上检索以“国际法治”为标题的文章及硕士、博士论文,15年来总共只有122篇。但国际法治依然是法学领域中一个价值不断显现的重大课题。正如本书作者所言:“国际法不仅要有它的现实,而且要有它的理想。”“国际法治首先是作为这样一个理想体系而存在的,所以它有资格作为国际法的灵魂,引导国际法不断除旧布新,吐故纳新,见贤思齐,止于至善。”人们对更加美好的生活的追求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这种追求的结果,首先是人类生产方式的改进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与此同时,人们还必须改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前者可归结为“生产力”问题,后者是以“生产关系”为核心的社会关系问题。著名经济学家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曾在2007年“国际社会发展联合会”第15届研讨会的演讲中明确指出,经济的繁荣在何种程度上会促进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很重要地取决于各种社会政策以及全社会和全世界不同人之间良好社会关系的培养。几千年来,人们已大体上摸索出如何在一国之内培养这种良好的社会关系,在全球化的今天,是该考虑如何在全球范围来培养这种良好的社会关系的时候了。如果对这种新的社会模式我们还无法清晰地加以描述的话,那么,国际法治至少是提供了这样一种可选择的蓝图。

如同国内法治的实现不仅需要经济、技术和制度等要素的支持,也需要学者们的鼓与呼一样,国际法治的实现也需要更多像志鹏这样的学者不断地呼唤和咏唱。我们期待着:歌未竟,东方白。

车丕照

201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