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治理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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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全球法治[266]

法治(rule of law)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社会稳定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应对全球挑战,实现全球治理,需要借助反映共同体利益需求、追求公平公正的全球法治(global rule of law)的力量。在无政府状态下的国际社会实现全球法治,一方面依赖于国际法治的建设,通过在公平的基础上加强国际机制的权威性,通过完善国际法以适应全球治理的要求,推动国际法治(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另一方面则依赖于国家内部的法治建设,通过国家内部普遍法治的实现,建立国家间解决棘手问题的合作基础。

一、全球法治的内涵与特征

(一)全球法治的提出

联合国《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中,将法治作为一项价值观和基本原则,呼吁在国家和国际两级全面遵守和实行法治。[267]自此,联合国大会及其第六委员会和国际法委员会不断致力于国际条约的制定和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为“国际立法”做出了贡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积极预防和解决地区冲突,利用特设刑事法庭,通过法治手段,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际法院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其判决和咨询意见阐明了国际法的有关原则和规则,大大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

2006年召开的第61届联大首次将“国家和国际两级法治”问题列入第六委员会议题,旨在加强国内和国际两级法治构建,扩大各国在全球法治方面的共识。2007年,第62届联大第六委员会继续讨论“国内和国际的法治”议题,以促进各国在两级法治问题上的交流与合作。会议明确,世界上不存在适用于一切国家的划一的法治模式,但各国的法治模式可以相互借鉴、共同发展。各国只有立足于本国国情,把本国的实际情况与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创造性地结合起来,才能找到一条适合自己发展的法治道路。[268]在2011年召开的联大六委会议上,秘书长作了关于“加强和协调联合国法治活动”的报告,各国继续就“国内和国际法治”议题进行审议,这不仅体现了联合国对法治工作本身的重视,而且为成员国提供了分享经验的平台,对推动各国加强法治建设,从而促进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王民大使在会议发言中指出,在全球化继续快速发展的今天,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国际社会应推动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的良性互动,使两者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共同发展。[269]

以联合国大会和第六委员会一系列会议为标志,全球法治开始成为国际社会的一项重大议题,并在各国国家层面得到充分的认可和重视。

(二)全球法治的定义和特征

全球法治因应全球化发展的需要而产生,是实现全球治理的重要路径。在全球化背景下,全球法治指的是:在全球范围内,为实现人类的共同利益,以全人类普遍接受的法律规范有效地调整人们及其集合体行为的社会状态。全球法治不仅着眼于国内法治及国际法治的加强与完善,更加强调两级法治的互相协调和促进,以构成人类社会法治进程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全球法治须秉承善念以达到“良法”(即以人类共同利益作为价值指向)与“善治”(即建立人们信赖的行之有效的立法、执法、司法程序)两个标准。

全球法治具备以下特征:

其一,全球法治强调全球性。首先,全球法治以人类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其内涵凸显在全球问题挑战下人类整体利益和全球意识的提高,并进而要求确立全球责任和加强全球合作。其次,全球法治下的法律规范是人类共同体普遍接受的,从这一意义上讲,它是一种一般法律规范,或称之为普遍法律规范。最后,全球法治突破传统领土政治的藩篱,旨在实现全球范围内的有效调整,调整范围不仅包括传统的国家间关系和事务,也覆盖了包括地球两极、外层空间、公海海底及国际海底区域等属于人类共同利益的全球公域环境。

其二,全球法治的主要内容是制定法律规范。也就是说,全球法治对全球问题的治理是通过法律规则而不是通过道德规范来实现的,即由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和规范组成,主张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在多元行为体充分参与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制定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使全球治理能够得到正确引导和实现,朝着有利于促进世界平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前进。

其三,全球法治的核心是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的统一。在全球化程度迅速扩展的今天,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关系,规范的调整必不可少,法律成为国际事务中的一个重要力量,各国在它们关系中的每一个方面都依赖它、引用它、遵从它,并且受它的影响。[270]国内法是国家制定的,国际法也是由国家参与制定的,这就决定了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必然有密切的关系。各国在实践中的交往也都会充分考虑并遵从国际法则,甚至在外交谈判过程中以国际法规范和原则为依据来增强自己的谈判地位,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为此,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必须相互借鉴,共同发展,实现两者在全球治理中的良性互动。

其四,全球法治践行善的立法理念,以实现“良法”与“善治”。立法理念指立法的内在精神和最高原理,体现立法者对立法之本质、原则及其运作规律的理性认识和价值取向。应对全球挑战、实现全球治理要求改革我们的旧观念,并于此变革中建立健全良善之法。良法指的是用以调整人们及其集合体行为的活动规范的制定应以人类共同利益和追求作为价值指向;善治则强调建立人们信赖的行之有效的立法、执法、司法程序下良善稳定的社会秩序状态。因此,“善”的立法理念是构建与完善全球法治所不可或缺的前提和基础。

二、全球法治的目标与意义

(一)全球法治的目的及性质

全球化给人类共同体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增大了不同群体面临的风险,建立一套旨在保护人类共同利益并为全人类所普遍接受的全球层面的行为规范,即通过全球法治以解决各种全球问题和实现全球治理,就成为应对全球挑战的题中应有之义。

全球法治作为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的重要工具,通过制定法律原则和规范来保护国际社会主体的各项权利和全人类的共同权益。这些权利既包括各国家主体应享有的充分主权,也包括国际社会所有主体在国际关系中所应享有的公益权,如对国际海底区域、地球极地大陆、外空实体等“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共同权益。由此可见,全球法治对人类共同利益的保护是通过法律规则而不是通过道德规范来实现的,是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和规范调整其主体之间的各种关系,以达到解决全球化所带来的负面外部性的目的。其终极目标是促进可持续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并最终实现全球治理。

(二)全球法治的意义

其一,全球法治是全球治理的合法性来源。

全球治理的实现含有全球时代的新质对传统国际关系的调整、改变,甚至是取代,比如新兴行为体对传统国际关系行为体的冲击,新兴全球议题对传统国际关系议题的调整,新兴治理方式对传统国际关系互动方式的挑战,新兴类主体利益对传统国家利益的重塑,等等。这种“新老交替”不可避免地伴随着传统与新质之间的摩擦和冲突,全球治理的实现进程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反复波动。在全球化不可避免地席卷个人和社会组织多领域生活的背景下,避免全球治理进程遭到逆转,需要依靠全球法治赋予全球治理以合法性,推动全球治理的实现。比如通过完善全球法治,扩展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从而赋予治理全球问题以优先地位,确立新兴行为体参与国际事务的正当身份,甚至将损害人类共同体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决策“非法化”,从法律上为全球治理的实现提供保障。

其二,全球法治是全球治理的实践规范。

一方面,全球治理的实践过程并不是一个理想化的道德图景,通常伴随权力斗争和利益冲突,新兴行为体并不因为其目标的价值规范性就必然意味着实现目标的方式具有正当性。比如1999年世贸组织西雅图会议期间,以各色跨国非政府组织为代表的反对者齐聚西雅图,为了抗议不公平的全球贸易体制举行游行示威,并由此引发了严重的骚乱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同样,为人类整体利益的实现进行责任分配,也必然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发展程度的差异,比如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的设定,不考虑不同国家发展阶段的减排标准与逃避承担责任的做法同样有害于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因此,全球治理的实践离不开全球法治作为实践过程中的规范发挥作用,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行为体行为的基本规范,将全球治理的实现导入公正和有序的方向。

另一方面,以“善治”和“良法”为指导的全球法治构建,保证了全球治理的价值规范性。以各领域的法律规定和一般性的法律基本原则为指导,全球法治有时通过规约或惩罚等法律方式,有时通过激励、示范、塑造惯性等社会化方式,以规范多元行为体在通向全球治理的实践道路上的决策和行动。[271]

三、全球法治的构建

(一)加强国际法治的构建

国际法规范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但伴随着现代国际法的迅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新部门和新分支,诸如国际环境法、国际人权法、以联合国为中心的集体安全保障体制等。国际关系不再仅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其他非国家行为体如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甚至个人等主体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都被纳入国际法的调整范围。法律的功能是保障每个成员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其最终目的是谋求人类共同的幸福。随着国际法的发展,个人的生存权、发展权、环境权日益得到确认和巩固,个人作为主体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也逐步得到加强并显得越来越重要。此外,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实践中扮演了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无论是在解决暴力冲突、环境问题、金融风暴还是人道主义危机方面,国际组织对于国际关系的协调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合法的集体的承担者、国际政治日常事务的运行者、创建超政府联盟论坛的角色。

无论是在历史实践中还是在国际关系理论中,任何国家都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而必须遵照一定的规则才能将其本身的力量转化为国际影响力。这套规则就是以国际社会现状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法治化的国际关系,即国际法权体系。国际关系的本质和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是法权关系,而非仅仅是强权关系,现代国际秩序更是现代国际法权关系的体现。而且,随着全球化发展所带来的国际交往的逐渐频繁和内容的逐渐复杂,更加需要制定因应现实要求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加以规范,这正是国际法对国际关系加以规范的基础。国际法在国际实践中不断实现飞跃式的发展,无论是其适用范围,还是调整内容都产生了极大的增长和扩充。在既定的国际法权体系下,国际强权推行强权政治的难度越来越大。国际强权在国际社会中实施强权依然需要以合法性作为支撑。倘若国际强权欲以强制性行为加以推进,其领导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便会大打折扣。毋庸置疑,国际法影响着现代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即便是竭力推行对外强权的国家,也在为自己的行为寻找一些可以依靠的合法性基础。

2004年,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安理会报告中系统地讨论国际法治并形成正式文件。报告对国际法治做出的定义是:法治是指一种治理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所有的人、机构和实体,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有的,包括国家自身,都必须对法律负责。而这种法律,是公开制定、平等适用、可独立裁决的,并与国际人权规范和标准相吻合。[272]由此可见,国际法治是适用于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概念和原则,它以国际法律规则作为依托,强调规范的法律体系、规则的有效实施和公正的裁决。而且,当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抵触时,应该明确国际法优先。此外,《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中阐明,“国家和国际的良治和法治,对持续经济增长、可持续发展以及消除贫困与饥饿极为重要。”不仅是法治,这里还包含了良治的概念,这是一个包括道德标准在内的高于法治的概念。2006年以来,联合国大会在连续三届会议上通过专门决议,规范国家层面和国际层面的法治,强调“人权、法治和民主相互关联,相互加强,是普遍和不可分割的联合国核心价值和原则的一部分”[273]。这一提法将法治、人权和主权连在一起,作为联合国核心价值的重要部分。

作为调节国际冲突和解决国际问题的重要手段,国际法治对于新的国际秩序的建立将产生很大的影响。国际法治最终要实现的理想境界,是国际关系的顺利理想运行,它首先需要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彻底解决当今全球化发展面临的种种问题,最终有赖于这一秩序。其次是需要各国家主体在国际机制下都能够遵守这样的秩序。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内涵是和谐世界,其外延是世界政治民主化。[274]推动建设和谐世界,是和平与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条件。国际法正在从和平共处的国际法向着国际合作的国际法转变和发展,国际法准则应当得到遵守和维护。在构建全球法治的进程中,国际法的作用必须进一步加强,世界各国人民应一道为国际法的完善和发展做出努力,推动国际法朝着有利于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的方向前进。

(二)完善国内法治的构建

国内法是与国际法相对应的一个法律概念,指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在本国主权管辖内生效的法律。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始终是一个理论与实践的重要问题。国内法是国家制定的,国际法也是由国家参与制定的,在制定国内法时,要注意国际法的要求;在参与国际法的制定过程中,也必须考虑国内法的立场。这就决定了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必然有密切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以从两方面来看。从国际法方面来看,其一,国际法如果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就需要国内法有具体的规定;其二,国内法的规定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从国内法方面来看,其一,国际法在国内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二,为了在国内实施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国际法可以被视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或者在国内法上做出明文规定。总的来说,国内法有自己的范围,如果超出这种范围而与国际法相冲突,则国家应负国际法的责任。国际法直接约束国家而不是它的机关和人民,即使国内法违反了国际法,国内法庭仍需执行国内法的规定,但国家须承担违反国际义务的责任。所以国家既然承认了国际法规范,国家立法就必须符合其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任何国内法皆不得与国际法相抵触。该国家对于其政府的任何部门或分支机构或任何官员(在某种程度上也包括个人的行为或不行为)的国际不当行为或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须承担国际责任。在国际关系中,任何国家都不得将自己的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或者强迫他国遵守其国内法。在许多案件中,国际仲裁庭或国际法院都以国内法院无视国际法或错误适用国际法为由,裁定支付损害赔偿。

当前,国际法对国内立法的主要影响体现在立法模式、立法体系、立法基本方针和目的乃至立法中具体的政策安排和制度措施等方方面面。以国际、国内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立法为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凝聚了国际社会的共识,奠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国家立法必须符合其依据公约及其议定书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任何国内法的规定皆不得与国际公约相抵触。因此,各国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设置以及应对气候变化法都立足于并坚持公约及议定书的核心地位,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法与国家履约相联系。通过立法确立的减排目标,其意义已不仅仅是作为国家的一项中长期减排战略,它在为国内政府和全社会设定了一个明确的强制性义务的同时,也是国家对其依照国际法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履行。

如果一国的国内立法能够把握住全球化潮流中的时代脉搏和需求,那么,它就可站在“人类整体利益”的高度,契合当前解决全球问题的立法要求及遵守国际义务,并为全球法治的推进带来能量释放的连锁反应。

(三)促进国内国际两级法治的全球法治

法律通过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成为调整利益冲突、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从某种程度而言,社会所有问题的解决最终都将归结于法治问题,或者与法治密不可分。[275]历史经验证明,公平、正义与良好的社会秩序并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通过运用法治等手段在不断的社会调节中实现的。只有充分发挥法治在保障、促进和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才能较好地处理各种社会关系,调整各种利益,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于国内而言,法治是指一国的法律制度及其运行的有机统一,即将各项社会活动纳入法制轨道,使法治理念在这些领域中得到具体体现和贯彻。它既包括一国静态的法律制度,也包括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动态运行和实现状态。于国际而言,指的是建立在国际法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则基础上的约束国际法主体的法治。国际法治的首要核心价值和目标就是构建和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各国和平共处的国际秩序。在全球治理过程中,国际法的巨大发展及其效力的强化,促使国际条约数量的不断增加和有效遵守实施。此外,国际法院判例和国际社会司法实践也都充分说明了法治在实现全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完善的法治是社会秩序良好运转的根本保证。在全球化时代,国际法治和各国国内法治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一个明显的趋势是越来越强调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和对人类共同利益的保护,这在国际刑法的变革以及国际环境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如何能够发挥国内、国际法治应有的作用以促进当前种种全球问题的解决,成为关乎人类共同命运的重大问题。全球问题的不断蔓延最终必将导致国际社会的无序,这就需要加强国内国际立法,构建和促进国内国际两级法治有机结合的全球法治之路,通过法律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方式,通过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和法律机制调整和协调国际关系,以发挥法律功能优势,实现治理。

全球化所带来的全球问题超出了传统国家治理的范围,任何单个国家政府都难以对付全球化给安全、经济、稳定、社会正义与秩序以及生态环境的保护带来的种种问题。[276]如果人类希望在和平、健康、良好的环境中生活,希望解决全球问题以实现全球治理,就需要依靠规则,推进全球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