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民法规范进入税法的立法路径——公法与私法“接轨”的规范配置技术
法律部门的发展不能齐头并进,也存在着生态竞争。竞争的结果,便出现了理论层级的差异。考察中国的法律部门,由于开放和重视的先后不同,民法和税法的发展存在差距。民法相对发达,其理论资源相对丰富。在税法的发展中,一方面,由于资源难以自给自足,经常借用民法的管制资源。如税法从民法中吸收了大量的法律制度,包括担保规范、保全规范以及连带责任规范等。另一方面,税法和民法都属于法律,彼此之间有法律使命与法律目的的不同分工,评价的标准也存在差异,稍有不慎,法域之间及同一法域之间不同性质的规范之间的冲突便成为可能。保持法律价值判断的统一性是一种解决方法,更重要的在于确立一种协调的技术和机制。不至于冲突出现,各说各话,南辕北辙,败坏法律的权威与形象,动摇法律的效率与衡平。[269]为此,对税法借鉴民法规范的配置问题研究意义之重大不言而喻。
税法和民法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随着税收债务关系研究范式的兴起,两大法域之间的借鉴与融合日渐成为税法研究的重要论题,也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立法。作为整个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法不可能完全摆脱民法而自生封闭的系统,在对民法规范的借鉴与融合过程中,税法固有的法律规范与民法规范的内涵与外延的交叉和重叠无法避免。但亦不可因噎废食,法律秩序的整体性和法律规范的体系化等均决定了税法对民法规范的借鉴。目前直接探讨“民法规范进入税法的立法途径”的研究文献尚未出现。国外对此类问题的研究涵盖立法与执法,多从逃避税的角度切入,深度研究税法与私法的衔接、配置等问题。[270]我国台湾地区的研究跨越了简单分析税法与私法关系的阶段,进入深层次的法域承接与调整研究的新阶段。[271]国内此类问题的研究文献相当匮乏,截止到2016年8月10日,通过中国知网检索,以“税法与私法接轨”和“民法规范进入税法”为主题和篇名的文献仅各为1篇。以“税法与私法”为篇名的文献仅有7篇,以“税法与私法”为主题的文献也只不过14篇。相关研究成果可归为三类:(1)税法与私法的关系。[272](2)税法的私法化。[273](3)税法对私法的承接。[274]总体而言,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对税法与私法的研究日渐深入,更加注重法域之间的衔接与调整,立足于税法与私法的“接轨”。国内对此类问题的研究还处于初步阶段,对税法与私法最为关键的承接、调整、接轨等领域几无人涉猎,研究近乎空白。
步入新世纪,国家职能的扩张不仅改变了公法的内涵,间接也使公私法的功能起了变化,传统的公法与私法应对瞬息万变的复杂情事捉襟见肘,公私法的工具相互借用成为可能和必须,即作为管制与自治工具的公私法规范相互工具化。在此背景下,对税法与私法的研究必将走向深度的工具互化时代,对研究者带来的挑战即是:税法与私法互化的界点何在?标准何在?互化后如何与先前的制度相衔接,以整合于宪法机制下等。税法界对此类问题的研究还基本处于摸索阶段,以民法与税法为例,大多数学者仅仅从“税法引入民法规范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的角度研究,进一步的论述尚属罕见。尤其对下列问题,税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基本没有作出合理的和应有的回答。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民法规范包括哪些类型?税法对不同类型的民法规范的借鉴度?(2)民法规范在税法中是如何分布的?(3)税法体系内的民法规范如何恰当地与税法规范接轨?(4)民法规范可否承担起公法私法“接轨”的纽带?(5)税法对民法规范提供何种技术支撑?(6)税法中植入私法规范的限度,等等。此类问题可统称为民法规范进入税法领域的配置问题,该类问题迎合了公法与私法不断融合的时代特质,也将是该领域未来研究的重点和难点,本章在此背景下开展研究,以期探寻税法与私法接轨的立法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