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遗产(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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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世界遗产名录》

缔约国应当尽力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一份本国领土内的适于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预备名单,并附有关的资料。遗产委员会委托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和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分别对提名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进行评估,对文化遗产中的文化景观(Cultural Landescapes)则共同评估,决定其是否符合标准和真实性条件,并提供最终的评估报告。遗产委员会规定,评估应尽量严格。还规定在遗产委员会评审提名是否可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时,提名国政府的代表,无论是否为委员会成员,均不准对本国提名的遗产投赞成票。

遗产提名统一使用委员会制定的表格,表格要求填写多项内容,主要有以下各项:

a.确切地点:国家;省、市;遗产名称;标明遗产地点和地理坐标的地图和平面图。

b.法律资料:遗产所有者、公有或私有、有关本遗产保护和管理的法律和条例、开放程度、管理机构和组织。

c.说明材料:遗产描述和图表、照片和影片资料、历史状况、文献资料。

d.保存状况:现状描述、保护管理机构、此前的保管过程、保护措施、当地的开放计划。

e.提议列入名录的理由:符合哪些规定的标准、在与其他同类地点比较的前提下评估本地点的保护状况、遗产的真实性。

f.提名建筑群或遗址群所需的特别材料:不同范围内容和比例尺的地形图和平面图、多种照片幻灯片和光盘、有关本遗产研究成果的论著和相关机构的资料、有关保护的法律资料、各级管理机构的资料。

从遗产的提名到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要经历若干程序和相对漫长的时间。世界遗产委员会每年7月1日前,按照统一规定的严格格式和内容将本国自认为条件已经完全成熟的预备项目正式申报文本(包括文字、图纸、幻灯、照片、录像或光盘等)送达世界遗产中心。世界遗产中心将把有关材料转达国际专业咨询机构,由相关的专业咨询机构从当年年底至下一年的3、4月份进行考察和论证,并向世界遗产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世界遗产委员会于每年6月底至7月初召开一次主席团(7个成员国)会议,初步审议与世界遗产工作相关的事项,包括新的(上一年)世界遗产申报项目,提出建议;再于每年的11月底至12月初召开主席团特别会议,补充审议第一次主席团会议未尽事宜,然后将包括审定新的世界遗产申报项目在内的相关大事提交随后召开的世界遗产委员会全会通过。

办理申请的程序和时间表大体如下:7月1日,接受提名申请截止。9月15日,秘书处登记并索要所缺材料,材料完整的申请将被交给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或国际自然保护联盟,由这两个组织再次检查并索要所缺材料。到4月1日前,这两个组织根据委员会制定的标准进行专业评估并将结果通知秘书处,结果有3种:无保留地建议列入名录;建议不列入名录;不清楚是否适宜列入名录。4月,秘书处核对评估结果并通知委员会成员国。6月和7月,遗产委员会办公室检查提名申请并向委员会提出建议,建议有4种:无保留地列入;不列入;发回申请国要求补充说明和材料;由于要进一步评估或研究而推迟审理。7月—11月,秘书处将办公室的建议发送给遗产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国政府和其他有关国家的政府。属于建议列入名录的,秘书处要等候各国反馈的信息,收到后再转递给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国际自然保护联盟和遗产委员会各成员国。假如到10月1日收不到所需信息,在当年12月的委员会会议上就不再审议这项提名。对于要求补充材料的遗产,如果只是需要核对事实的材料,当年会再次审议。12月,世界遗产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在委员会办公室建议、有关国家提供附加信息,以及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和国际自然保护联盟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审核提名,最后通过决定,决定共有四种:列入名录;不予列入;推迟列入;退回待议。1月,秘书处将世界遗产委员会12月会议上的全部决定送交所有国家的政府。至此,一轮申报工作完成。也就是说,申报一项新的世界遗产,至少需要2年。从2002年起世界遗产大会改在每年的7月份举行。

近年上述时间表有调整。在第一年9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草稿提交到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大楼的世界遗产中心,也就是世界遗产委员会的秘书处。在第二年的2月1日前将完整的申请文本提交到世界遗产中心。接着3月份开始到第三年5月,是前述的专家咨询机构评估时间。之后专家咨询机构向世界遗产中心呈交评估意见和建议。然后接着6月和7月是世界遗产委员会年度大会审议表决,做出决定,公布新遗产名录。

世界遗产委员会于1978年确定了首批12处世界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世界遗产公约》自此开始发挥作用。每年都有新的遗产加入到这个行列中,由教科文组织负责遗产保护计划的官员组成的遗产委员会秘书处也已经开始工作。从1978年起遗产委员会每年都审议遗产提名。每年审议通过的遗产数目不等,70年代和80年代数目相对较少。进入90年代,每年通过的遗产数目增多。1997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大会在意大利召开,当年通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意大利遗产就有10处,是各年度一个国家的遗产被列入名录的最高纪录。后来由于遗产数目增加过快,而且各国遗产数目差别较大。在2000年的第24届大会上经过讨论决定,今后每个国家每年最多只能申请将1处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现在尚没有遗产的国家可以不受这项规定的约束。遗产数目已经较多的国家,应当减缓申请新的遗产。大会每年最多讨论37处。2003年7月在巴黎举行的第27届大会上新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数已经减少,当年通过的只有24处,有4个国家是第一次有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这些国家是冈比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和苏丹。

2004年世界遗产大会在苏州举行,在中国的推动下,对申请遗产数目的规定又有修改,今后每个国家每年最多可以申请两处,其中一处必须是自然遗产,以鼓励申请自然遗产。遗产比较多的国家,有的表示会减少申请,把每年的名额让给其他国家。鼓励遗产大国帮助遗产少的国家。此后每年大会讨论和接纳的新遗产大体就在这个数目上下。差不多每次大会都有一些国家首次有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例如圣卢西亚、安道尔、朝鲜、冰岛、多哥、巴林、毛里求斯、波黑、巴布亚新几内亚、布基纳法索、巴巴多斯、巴勒斯坦、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加蓬、吉尔吉斯斯坦、基里巴斯共和国、马绍尔群岛共和国、纳米比亚、帕劳、圣马力诺、沙特阿拉伯和乍得,这些相对较小的国家有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体现了联合国下属组织的普遍性原则。

从本书2004年第一次出版以来,到2013年的大会,9年间新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数大约有250处,平均每年列入约27处。2013年6月大会新增遗产19处,斐济、卡塔尔、莱索托和塔吉克斯坦这4个国家首次有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到这次大会为止,列入名录的遗产总数有981处,其中文化遗产759处,自然遗产193处,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29处。有遗产的国家达到160个。现在各国境内的世界遗产数目不等,数目较多的国家有意大利49处,中国45处,西班牙44处,法国38处,德国38处,墨西哥32处,印度30处,英国28处,俄罗斯25处,美国21处,澳大利亚19处,巴西19处。中国近10年来遗产数目增长很快。

现在世界遗产在全世界的分布情况大体如下:非洲90处,其中文化遗产49处,自然遗产37处,双重遗产4处,这里表示为90=49+37+4。阿拉伯国家74=68+4+2,亚洲和太平洋地区221=154+57+10,欧洲和北美469=399+60+10,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127=89+35+3,合计是981。欧洲和北美的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的比例高,接近6:1,非洲的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的比例小,接近1.3:1。其他地区的上述比例在这两者之间。

这将近一千处世界遗产的概况是怎样的呢?我参考世界遗产委员会公布的名单、遗产所在国的申报材料、世界遗产委员会的评审结语和正式的简要介绍,编制了一份《世界遗产名录》,这份名录把多数遗产项目的主要内涵包括在名称里,可以使读者对每项遗产有初步的认识,这比那种只有几个字的单纯名称所包括的信息要多一些,也便于读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不是要进一步寻找材料深入了解这项遗产,值得读者查看参考。这份名录按国别排序,每处遗产项下包含列入名录的年份,遗产的主要内涵和特点,还有在评审时被认可符合规定的理由,也就是它的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