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议》之“疏议”(代序)
财税法的生长与繁荣,乃经济、社会发展使然。财税法之伸展,已触及到法律调整的诸多领域,并带来了相关法学领域里的新问题,由此亦会推动相关法学学科乃至整个法学的发展。
财税法所涉领域十分广阔,相关的财税法问题也比比皆是。对于如此众多的问题要密述详论,恐当世尚无人力所能及,因而只能择其要端,简陈疏议,于是便有了这本《财税法疏议》。
《财税法疏议》,当然不敢效仿《唐律疏议》,它并非着重对现有财税法条文予以解析注释。称之为“疏议”,主要有以下几个考虑:
其一,如前所述,财税法领域问题太多,波及方方面面,以至于法学领域的相关学科,以及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诸多外围学科,都要考虑到财税法的因素,因而对于诸多财税法问题,只能依据一定的需要,甄别取舍,而无法面面俱到,一一详察细考,即只能是“疏散”之议,或称“散论”。
其二,虽然“疏议”是一种“散论”,但应当有助于疏通或疏导财税法上盘根错节的各类关键问题,力求“形散而神不散”。就本书而言,集中关注的财税法问题只有两类,一类是财税宪政问题,一类是财税法制度的完善问题。这两类问题,彼此相依,与各类现实的财税法问题均有直接或间接的牵连,因而至少是解析相关财税法问题的重要线索。同样,对于这两类问题的关注,也应当贯穿于本书的始终,以疏导或疏通相关问题的讨论。因此,从目标上说,“疏议”又应当是一种“疏导”之议或“疏通”之议。
其三,既然是一种“疏议”,当然同时也是“疏放”之议,即在内容安排上并不想受到一般选题的拘束,尤其不想受到一般的教材或者教材式作品的影响,而恰恰希望“任思绪在晚风中飞扬”。如果上达宏观,下至微观,经纬纵横之处,错综肯綮之罅,都能够游刃有余、酣畅淋漓地“疏议”一番,则虽然有时可能空阔失当,却也是一种境界,同时还可能触及到过去不曾论及的议题。
其四,上述各种“疏议”的结果,可能就是“疏漏”之议。本书对于诸多问题的讨论,跨度相对较大,驾驭不易,加之某些方面无前人成说可鉴,各种疏漏、疏失、疏忽、疏阔,都可能出现。而恰恰是这些疏漏、疏失、疏忽、疏阔,可能价值更大,它们减少了同仁共同“试错”征途上的颠簸和艰辛。
基于上述考虑,本书从财政危机和具体税案等现实问题出发,提出人们普遍关注的两类财税法问题,即财税宪政问题和财税法具体制度的完善问题。在这两类问题中,体现着财税法领域应当关注的三大主义,即两权分离主义、税收法定主义和财政联邦主义;上述问题和主义在财税法的制度变迁过程中,体现得尤为突出,为此,有必要在税法领域提出连接问题与主义的“可税性理论”,以指导具体的制度建设;而在具体的制度建设过程中,则应当关注各类主体的权利配置,以及对各类主体及其行为的规制问题。本书着重以在财税法中居于重要地位的税法为例,探讨了税权的具体分配,以及对各类主体及其行为的税法规制问题。
以上就是本书的主要内容,它们决定了本书的结构安排。本书共分为六章,每章既相互独立,又彼此联系,各章均涉及财税法研究的两大核心问题,即财税宪政问题和财税法具体制度的完善问题;同时,每章又有若干个相对独立又彼此相关的“小问题”,在每个问题的讨论之后,都有“小结”来做简要总结,以期方便读者把握其要旨。
总之,从形式上看,本书是“疏散”之议;从目标上看,本书是“疏通”之议;从选材上看,本书是“疏放”之议;从缺失上看,本书可能是“疏漏”之议。对于《疏议》中的各类疏失,还望方家加密补足。
张守文
2005年3月9日
于北大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