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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短期投资的核算
一、短期投资的定义
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例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短期投资的特征
相对于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而言,短期投资通常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即小企业为了提高暂时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而进行对外投资。
即小企业的短期投资的持有时间往往较短,通常不超过1年。
即为了能够实现及时变现,小企业的短期投资通常投资于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既可能是债权性的投资,又可能是股权性投资,在市场上极易变现。
三、短期投资的核算
通常,小企业设立“短期投资”账户来核算其取得的短期投资,短期投资的成本包括取得短期投资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相关税费,是指小企业在交易的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应负担的各种税款、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手续费、佣金等。
在取得短期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应当作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单独核算,即按照扣除所含现金股利或利息收入后的金额作为短期投资的成本。
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投资方按照本企业可分得的金额,确认应收股利和投资收益。
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投资方应当将按照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确认为应收利息和投资收益。
小企业在出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出售价款扣除该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即成本)、出售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的净额计入出售当期的投资收益。
在出售短期投资时,其成本分别不同的情况进行结转:(1)一次性全部出售某项短期投资,其成本为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2)部分出售某项短期投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等,计算结转其所出售短期投资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