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简史(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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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献

改新之诏

学术界对收录于《日本书纪》的“改新之诏”真伪有争论,主要根据是公元700年之前地方行政机构不是“郡”,而是“评”,而且作为严谨的法律文书,类似半个世纪后颁布的《大宝律令》,可能是《日本书纪》的作者参考《大宝律令》对“改新之诏”进行了润色。

其一曰,罢昔在天皇等所立子代之民,处处屯仓,及别臣、连、伴造、国造、村首所有部曲之民,处处屯仓。仍赐食封,大夫以上各有差。降以布帛,赐官人百姓有差。又曰,大夫,所使治民也。能尽其治,则民赖之。故重其禄,所以为民也。

其二曰,初修京师,置畿内、国司、郡司、关塞、斤候、防人、驿马、传马、及造铃契,定山河。凡京每坊置长一人,四坊置令一人,掌按检户门,督察奸非。其坊令,取坊内明廉强直堪时务者充,里坊长,并取里坊百姓清正强干充,若当里坊无人,听于彼里坊简用。凡畿内,东自名垦横河以来,南自纪伊山以来,西赤石栉渊以来,北自近江狭狭波合坂山以来,为畿内国。凡郡以四十里为大郡,三十里以下四十里以上为中郡,三十里以下为小郡。其郡司,并取国造性识清廉,堪时务者,为大领、小领;强干聪敏,工书算者,为主政、主账……

其三曰,初造户籍、计账、班田收授之法。凡五十户为里,每里置长一人,掌按检户口,课殖农桑,禁察非违,催驱赋役。若山谷阻险,地远人稀之处,随便量置。凡田长三十步、广十二步为段,十段为町。段租稻两束两把,町租二十二束。

其四曰,罢旧赋役而行田之调。凡绢、缗、丝、绵并随乡土所出。田一町绢一丈,四町成匹。长四丈,广二尺半;二丈,二町成匹,长广同绢;布四丈,长广同绢、缗,一町成端。别收户别之调,一户布一丈二尺。凡调副物盐亦随乡土所出。凡官马者,中马每一百户输一匹,若细马每二百户输一匹,其买马值音,一户布一丈二尺。凡兵者,人身输刀,甲、弓、矢、幡、鼓。凡仕丁者,改旧每三十户一人,而五十户一人,已充诸司,以五十户充仕丁一人之粮。一户庸布一丈二尺,庸米五斗。

—《日本书纪》,大化二年正月甲子朔条。引自日本历史学研究会编:《日本史史料·1·古代》,岩波书店,2005年,第85页。

※以上史料如何反映了强化中央集权体制的精神以及隋唐律令制的影响?

从构成律令体制的《近江令》《飞鸟净御原令》《大宝律令》及《养老律令》四部基本法律书籍来看,“律”相当于刑法,大体上模仿唐律,同时也尽量吸收了日本社会原有的惯例;“令”相当于行政法、民法、诉讼法,大体上从日本当时的社会实际出发,同时参照唐令制定而成。这些“律”以及“令”的主要内容包括班田、赋税、户籍、政府机构、军事制度、身份制度和司法制度等,基本上落实了大化改新时期提出的改革目标。具体地说,律令体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社会结构如下:

在政治方面,废除世袭氏姓贵族制度,确立中央集权式的官僚政治体制。也就是“改去旧制,新设百官”,在中央设置二官,即掌管祭祀的神潟官和掌管行政事务的太政官。虽然太政官的最高首脑为太政大臣,但后者是一个非常设职务。太政大臣与左大臣、右大臣、大纳言同为公卿。公卿会议决定最重要事务,然后报请天皇裁决。大纳言下设少纳言、左弁官、右弁官,少纳言掌管宫内事务,左右弁官分管八省之事务。左弁官负责掌管诏书的中务、掌管官吏的式部、掌管典礼的治部以及掌管户籍的民部四省,右弁官负责掌管军队的兵部、掌管司法的刑部、掌管财政的大藏以及掌管皇室事务的宫内四省。外设掌管监察官纪事务的弹正台,掌管军事警察事务的五卫府,即卫门府、左右卫士府、左右兵卫府。

在区域划分上,全日本分为畿内和七个道,畿内包括大和、山城(今京都府)、河内(后分出和泉国,均在今大阪府)、摄津(今大阪府)四国,七个道分别是东海道、东山道、北陆道、山阴道、山阳道、南海道和西海道。地方行政机关为国、郡、里(后改为乡),国设国司,郡设郡司,里设里长。国司由中央贵族担任,任期六年。郡司和里长由地方贵族选任,可终身任职并可世袭。在重要地区设特别行政机关,例如在京城设左、右京职,负责京城事务。在摄津设管理难波的摄津职,负责对外交往,在国防重地北九州筑紫设大宰府,统辖九州地区的民政和军事。

各级官吏的任命及罢免权属于中央政府,从而打破了氏姓贵族世袭要职的特权。官吏分为30个等级,按业绩晋升职务,五位以上官吏及其家族被称为贵族,拥有许多特权。例如根据等级和职位分给位田、职田等土地,免除赋税徭役等,犯罪时还可以减刑。

另外,在中央设置“大学”、地方设置“国学”,作为培养各级官僚的学校,但只有三位以上贵族的子孙以及五位以上贵族之子才能进入“大学”,即使他们不进入大学或不能从“大学”毕业,仍然可以获得相应的官职,即所谓的“荫位制”,从而使贵族阶层完整地保留下来。著名的藤原家族就是利用这种制度代代获得包括最高级正一位在内的高级官职。地方“国学”的学生也主要是地方贵族子弟。

在司法方面,刑罚分为笞、杖、徒、流、死五个等级。笞与杖为殴打,徒为刑期,各分五个等级;流为流放,分为近流、中流、远流三个等级;死分为绞刑和斩刑。对天皇或长辈犯法的惩罚较重,即使贵族也不能减免刑罚或赦免。

在经济领域,废除贵族私有的土地制度和部民制,将全部土地和部民收为国有,使之成为公地、公民。将全国人口以户为单位编入户籍,同时编制征收租税的账簿,户籍每六年编制一次,账簿每年编制一次。编入户籍的公民,不论有无职位、良贱、男女,均分给口分田。良民男子每人两段(约两千平方米),良民女子为良民男子的三分之二,官奴男女与良民相同,私奴为其三分之一。口分田每六年重新收授一次,不能买卖、继承,受田人死后一律交回。另外还有需交纳租税的位田、功田、赐田和免除租税的寺田、神田、职田等,永久拥有的宅地和园地可以自由买卖。这种私田的保留一方面显示了氏族贵族势力的强大,另一方面也为公地公民制度的迅速崩溃埋下了隐患。

在租税方面实行租、庸、调、徭役制,即规定得到口分田的公民每年必须向官府交纳田租,每段土地交稻二束二把,大约相当于收获量的百分之三;作为庸的徭役,规定21-60岁的男子,即所谓的正丁,每年需到京城服役10天,如果不能服役则交纳代替物品,即每天纳布二尺六寸;调是征收一定数量的地方土特产品,例如丝绸、生丝、布匹、海产品等;徭役是地方官府所征,规定正丁每年60天。其他年龄段男子的庸、调、徭役相应减轻。除此之外,公民还有从事京城建设的“仕丁”“雇役”或服兵役等义务,虽然能免除租税,并得到一定的报酬,但需要自己承担往返路费,服兵役需要自带武器和口粮。因此,对农民来讲,也是几项沉重的负担。

在身份制度方面,所有的人被划分为“良民”和“贱民”。良民除被称为“公民”的农民外,还有作为统治阶级的皇族和大小贵族,以及比公民身份低的品部和杂户。品部和杂户是一种半自由民,具有特殊的手艺,在官府的工场里生产手工艺制品。“贱民”是指那些律令体制下仍没有得到解放的奴婢,其中包括守护天皇陵墓的陵户、为官府服务的官奴以及在贵族家服务的私奴。他们没有人身自由,但数量不多。

由此可见,从推古朝开始实施的一系列改革措施,经过长达一个多世纪的时间,终于在日本建立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以天皇为最高统治者的中央集权政治体制,构成其基础的是以班田收授制为中心的公地公民型经济形态。值得注意的是,当时日本实施的这种政治经济体制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强盛唐朝的压力及影响,仿制而成的,但列岛的社会生产力以及社会结构尚未达到大陆国家的水平。因此,其内部仍然保留了氏族贵族社会的浓厚特征,影响了其后日本历史的发展方向。例如科举取士的方式并没有在日本得到实质性采用、贵族统治基础上的天皇更具有权威性、以班田收授为中心的“公地公民制”很快就被私有制的庄园所取代、武士阶层出现并夺取国家政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