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报告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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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社会保障的隐性风险与显性风险不可低估

对社会保障的危机或危机管理在管理层次上高于日常管理,是管理的最高层次。社会保障财政危机管理要服从于建设和谐社会的发展需要,必须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起来,也必须与国家、地区和部门的危机管理体系相适应。在社会保障公共风险防范中,失业问题需要公共财政与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通过年度财政预算由民政部门实行常规管理与公共危机管理,并辅之以动态调控机制;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有“两个确保”政策作背景,近几年已走上了正常发展的轨道,未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养老金支付危机,需要政府做出长期的预算安排与风险防范;社会保障政策不当引发的危机需要进行政策调整,以符合国民心态与现实诉求;医疗保险与公共卫生问题是最复杂的社会层面,具有公共危机普遍存在性、较强的突发性与扩散性、高频发性、社会影响力大等特点,不确定性因素复杂,需要做出特别的应急预案。

我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显性化”的趋势表现得愈来愈明显,隐性债务中银行的不良资产及社会保障隐性负债都在逐渐转化为政府的现实负担。按照风险管理或公共危机管理的要求,政府要将社会保障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威胁、危险进行管理。社会保障风险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风险评估——存在什么样的风险、威胁或危险,它们来自何处。(2)风险评价——各种风险、威胁和危险的大小、发生频率与可能性对社会保障的影响有多大。据此排出优先级。(3)风险管理——如何管理各种风险产生的根源,如何在问题出现以前就确定原因解决问题,以消除社会隐患。在人口老龄化不太严重的情况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是一种人口红利,在人口结构老化与人口老龄化日渐加重的情况下,养老金支付危机与老龄化带来的医疗负担就可能使惯性运行的覆盖面变成一种制度劣势,隐性问题显性化了,政府的相对债权优势转化成了债务负担。

国家在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社会保障不等同于国家保障,但国家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负有维系市场失灵的社会保障责任,国家责任不明确,社会保障制度就无从建立,无法实现社会保障的可持续发展。国家责任要明晰,但不是担纲无限责任,国家是社会保险的最后出资人,但需要以社会保险的设计与制度承载为首要前提,并需要国家之外的社会组织、市场与个人来共同承担社会保障的发展重任。超出国家经济承受能力而不切实际地认为国家要为社会保障支出全额埋单,最终会导致社会保障制度的崩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