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创新与中国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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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质量强国的路径与手段

一、优质、优价的市场机制是国家强大的制度基础

优质、优价是市场经济成熟的重要标志。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充分证明,市场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最重要的制度选择。但是,市场机制还没有真正起到决定性作用,突出的表现就是我国的市场还没有完全实现真正的优质、优价。市场除了具有调节资源配置从而实现供需平衡的功能外,更重要的一个功能,就是能够实现对优质产品的发现,也就是那些越能够提供市场所需要的优质产品的供应者,越能够得到市场基于价格的最好评价,这样才能激励市场主体真正愿意生产更高质量的产品,从而优化资源配置的效率。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劣质商品将优质商品挤出市场是由于这两种商品的价格不能得到有效区分造成的(Akerlof,1970),因此,不能实现优质、优价是市场萎缩甚至消失的重要原因。影响我国市场机制未能真正实现优质、优价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的干预太多,尤其是有些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有些政府为了地区的狭隘利益,不惜采用行政手段,人为地阻碍优质产品的进入,而保护本地区落后的产品,从而使得优质产品不能得到真正的发展。另外,政府强制实行的统一标准标识制度,导致企业不能向市场传递标准更高的质量信号,甚至以达到国家统一制定的基本标准为最优选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实质上就是更高质量的提供者能够获得更多的资源,这样才能够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才能使一个国家真正走向强大。

市场机制的关键是要实现竞争的优胜劣汰。国家的强大程度一般都与市场的竞争程度正相关,市场竞争越激烈,国家财富的积累就越丰富。因为,市场竞争可以筛选出优质和劣质产品的提供者,会让优质产品的提供者获得消费者更高的价格评价,而让劣质产品的提供者被淘汰出市场。只有形成较为充分的优胜劣汰市场竞争机制,才能真正确立企业的质量主体地位。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高质量的产品能够获得较高的市场收益,低质量的产品退出市场,企业才能够有内在动力去做好质量,真正对自己所生产的产品负责,当每一个企业都有这样的激励时,整个社会的生产效率就可以大大提高。市场竞争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最好方法,在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下,市场会不断淘汰不能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生产者,而让资本、劳动力等要素流向优质产品的生产者,这样可以极大地减少资源的浪费,提高要素的产出率。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也是激发整个国家活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来源。世界上的强国都有着一大批富有活力和竞争力的企业,他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有着强烈的危机意识,这驱使着他们不断地进行质量创新,只有让其产品和服务不断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他们才能够继续生存下去,即使是像苹果、三星等世界知名的企业,也在不断地进行质量创新活动。这种企业间以产品质量为核心的竞争,是推动整个国家不断创新的基础。国家的强大必须拥有坚实的微观基础,这一基础的表现就是市场机制能够实现对生产主体的优胜劣汰,使国家在宏观上的整体强大,建立在无数的提供优质产品的微观主体的基础之上。

实行企业产品标识的差异化标准标注制度。国家要想拥有生产高质量产品的企业主体,就必然要使企业产品的质量水平能够得到充分的表现,这样既能激励企业生产高质量的产品,又能为消费者的产品选择提供更好的依据。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应该在产品的标识上,清晰地展现不同产品的质量标准,使得不同层次的质量标准的标注,成为消费者最直观的产品选择依据。应改革我国现有的标准标注制度,仅将政府标准作为企业产品生产的依据,而主要通过标注企业采用的高于政府标准的高水平标准,来展现不同产品在质量上的差异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企业所标注的高于政府基础标准的高水平标准,应该是得到市场、行业和社会认可的标准,只有这些被社会所认可的标准,才能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实施既能满足国家基本标准,又更能体现差异化的标准标注制度,能够有效地实现市场机制的优胜劣汰,鼓励企业更多地采用高水平的标准,从而持续地推动国家在总体实力上的不断增强。

二、产品比较试验是实现强国目标的重要手段

强大的国家必然有强大的消费者。国家的强大并不是抽象的,尤其是一个国家在经济上的强大,必然依托于市场中最活跃的消费者。只有强大的消费者,才能够真正引导企业生产高质量的产品,也才能够淘汰劣质产品的生产者。消费者既可以用“无形的手”选择不同质量的产品,又可以用“有形的眼”实现对生产者质量行为的监督。虽然世界主要强国的消费者具有不同的特点,但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具有很强的行动能力。世界强国,正是由于拥有苛刻和挑剔的消费者,才使得产品的质量不断提升,进而促进了产业和经济的发展(波特,1990)。德国的消费者以挑剔著称,普通的德国家庭在购买产品时都有比较的习惯,同等的质量比较价格,同等的价格比较质量,这使得德国的产品在质量上非常严谨且细致。日本的消费者则以需求善变为主要特点,这促使日本的产品非常注重质量的改进和创新。美国的消费者有着非常强烈的权利意识,他们如果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就会非常习惯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这使得每一个生产者都把消费者当成上帝来尊重。可以说,德国、日本和美国的卓越质量,是在消费者强大的压力下创造出来的,来自无数消费者的强大压力正是德国、日本和美国成为世界强国的真正幕后英雄。

产品比较试验是支撑消费者强大的重要方法。要使我国的消费者强大起来,就必须拥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强大方法,这些方法包括基于消费者主权的立法、保护消费者的产品伤害赔偿制度,以及鼓励消费者集体行动的制度等。但是,这些方法都是基于消极的保护,很多是事后保护,不能体现消费者对企业产品质量生产的先导作用。通行于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产品比较试验方法,更能体现消费者在事前对企业产品质量生产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更能体现消费者的强大。比较试验,指的是通过对同一类型的不同品牌产品或服务,用同一标准、同一规则进行测试,并相互比较产品或服务优劣的一种行为。国外的调查显示,比较试验机构发布的质量信息,在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对厂商的销售结果也起到了极其重要的直接影响(Silberer,1985)。原因在于,消费者是比较试验的核心,是比较试验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是测试标准的主要制定者,是测试方法所模拟的参照系,这一利益关系保证了比较试验机构能够代表消费者集体来采取行动。比较试验为消费者提供了充分的质量信息,这些强国往往有数百个从事比较试验的机构,相互之间独立运作,并有着一定的竞争关系,各个机构会基于自身的比较优势,选择所专注的一些产品细分领域,相互之间既有竞争又有互补,消费品的质量信息,一般都能从不同侧面得到充分的披露。比较试验是以有利于消费者,并且是高于国家标准的要求,来作为比较试验的测试依据,用以评价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是否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当大部分消费者都认同并接受这一标准的时候,企业为了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也会被迫接受这一更高的市场化标准,从而提升质量水平。美国、德国等世界强国的实践证明,产品比较试验能够真正体现消费者主权,能够基于消费者实现对企业质量的持续提升,促进企业不断按照消费者的更高要求追求卓越的品质。

构建推动比较试验的社会机制。比较试验不仅是基于消费者的质量测量方法,而且是质量强国战略的重要社会机制,其将带动社会组织的发展,推动社会公益性组织的良性竞争。比较试验机构拥有独立于生产者和消费者之外的中立性,加之比较试验能够广泛地传播产品的质量信息,使得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能够成为比较试验的合适组织。因此,政府应推动主要从事比较试验的消费者组织,对全国范围内覆盖面较广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比较测试;同时,应广泛鼓励社会组织、非营利机构、公司进入比较试验领域,使它们展开良性的竞争,并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政策手段,帮助这些机构获得发展。政府还应当着力完善相应的法律和标准体制,保障从事比较试验主体的合法地位和知识产权。当比较试验的结果与企业利益相冲突并发生法律纠纷时,司法部门应当在可证明科学依据的前提下,支持比较试验机构以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确立自己的测试标准、测试方法和测试结果的行为。比较试验组织的广泛发展,必将使质量强国战略拥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并构成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