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首语】任何法律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并以此同其他法律相区别。商主体在商事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商事法律关系是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表现形式,二者既密切联系又严格区别。在商事法律关系中,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是两大最主要的因素,同时二者也是商法的两个最核心概念。
本章应着重学习有关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商事主体的概念、特征,种类和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丧失,以及商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商事行为的种类以及商事代理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