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需要规制和协治[108]
2013年5月31日,延安市发生了城管队员与自行车店主刘国峰互相撕扯打斗事件。相关部门很快作出处理决定:“对违纪的8名执法人员,撤职、处分、辞退;涉嫌犯罪的景鼎文被刑事拘留;构成违法的刘兆瑞被行政拘留。”人们对“城管野蛮粗暴执法”义愤填膺,对城管局关于“被拘留的打人者都是临时聘用人员”的解释提出质疑。6月7日上午,城管局局长张建朝在医院向刘国峰鞠躬,正式道歉。当晚11时许,网上出现《致广大关心延安5.31事件网友的一封信》,发帖人称受刘国峰委托。[109]于是,围绕该公开信的真伪以及其背后是否有隐情等,各方面纷纷对政府诚信提出了质疑。
媒体报道在传达对野蛮粗暴执法之谴责的同时,也在惯用“临时聘用的人员”来解释开脱、“城管大厦”被摘除、城管大楼和城管局长座驾涉嫌超标以及公开信“被公关”等方面,对政府诚信提出质疑。媒体监督是非常必要且重要的,是监督权力不被滥用的重要力量。没有媒体来监督制约权力,权力可能会无限制扩张,本事件或许也就无法得到顺利解决。不过,在此事件的报道和讨论中,人们似乎忽略了规制和协治对于城管执法的意义。
一方面,城市需要合法、规范、文明且有实效的管理,需要对城管执法实施规制。从执法主体、执法手段、执法方式和方法,到全过程公开的执法程序、执法标准、执法效果和评价体系,应当将全部城管执法活动置于法规范制约之下。城管执法的目标和手段严重不对称,需要切实解决其人手不够只能靠“临时聘用的人员”来协助的难题。这个问题也存在于其他领域,须从行政组织法层面予以理论和制度支撑。同时,要让人们了解行政主体理论,明白用“临时聘用的人员”做挡箭牌并不能开脱权力归属者责任的道理。并且,惩处违法公务人员,不是以“被踩商户”是否满意为准,而是应当依照法规范,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很快作出处理决定”更须切实给予相关人员以陈述、申辩的机会。
另一方面,城市管理必须由政民协治来支撑。规制不仅意味着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制约,也包括对其他各方面的规范制约。在行政法秩序中,相对人应当尊重和服从行政命令,切实履行法定义务。
近年来,每当城管事件发生时,人们往往倾向于情感化地对城管方面质疑,而对“弱者”同情,甚至完全忽略了所谓“弱者”没有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且呈现出蔓延之势。“延安5.31事件”既是“城管打人”事件,亦是“城管被打”事件,从舆论中却较少看到对刘国峰不履行义务的谴责。对于其不顾城管曾在4月、5月先后两次下达过整改通知书,依然经常在店外占道维修停放自行车,违反道路两边禁止摆摊、禁止占道停放车辆规定的行为,对于其掌掴女城管队员的行为,媒体虽有所描述,却较少有人关注,更听不到谴责的声音。待到公开信一出,“被公关”的质疑声四起。的确,“蹩脚危机公关,最伤公信力”。有关政府部门该警醒并切实致力于健全信息公开法制了。
不过,6月9日,有媒体称刘国峰证实该公开信是由他委托发布的;12日,有媒体报道刘国峰否认写信,并表示内容并非本意;13日,有媒体确认刘国峰说公开信是他的委托人律师马某起草的,“此前从未接受采访,也没有作出任何回应”。那么,是媒体未采访而作虚假报道,还是刘国峰意思表示前后不一?这种“罗生门”现象在当下较为普遍,它是“看热闹”心理作祟的表现,也是忽略了城管过程中公民、企业和社会各界包括媒体应尽义务的结果,同样“最伤公信力”。
城管粗暴执法应当受到惩处,但不应因而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不予惩处。无原则地答应不能公开的“赔付条件”和解,同样是错误的,有悖于法治行政原理。城管执法需要得到公民、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和参与,确立参与型行政理念,实现政民协同治理。无论是规制还是协治,都需要建构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机制,以法规范来确保其权力配置科学合理有效,明确公民、企业和社会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为处理行政争议提供依据和标准。
(2013年6月17日,于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