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是各国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兼受各国不同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以及民族传统之影响,所以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差别很大。对人类的社会生活来说,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对每一个人都是不可或缺的。由于国家与国家之间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联系的加强,不同国家的男女相互结合,建立家庭也越来越多。在国际交往日益密切的大背景之下,不同国家区域的人员之间产生的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势必受到不同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主宰,由此产生的冲突在所难免。关于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冲突法即为解决此类问题而设。本章分节就国际结婚、离婚、夫妻关系,国际家庭关系中的亲子、收养、监护、抚养等问题的法律适用逐一阐述。
本章涉及2011年《法律适用法》相关条款:
第21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22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第23条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24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25条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第26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27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28条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第29条 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第30条 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