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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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五 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一般违法行为,其主要的制裁方式是罚款和其他行政处罚;对于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严重违法行为,其主要的制裁方式则是罚款和其他刑事处罚。对于不同主体的不同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制裁手段,从而使违法主体相应地承担了不同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主要有欠税、偷税、骗税、抗税以及其他违反税法的行为,具体包括:违反税务管理特定制度的行为;偷税行为;欠税行为;抗税行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一)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特定制度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税务管理制度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及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具体制度,违反这些具体制度规定,多属一般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违反税务登记,账、证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可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违反法律规定,在规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违反税款征收规定的法律责任

1.偷税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1)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逃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欠税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欠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届满后,仍未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拖欠税款的纳税人通常在主观上没有逃避纳税义务的故意,只是由于种种原因而未能如期缴纳税款,因而与偷税是有区别的。对于欠税行为,征税机关一般是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征税机关可通过强制执行措施等迫使其缴纳那些未缴或少缴的税款。

欠税人如果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所欠税款时,则欠税人已存在偷税故意,因而其行为应视为逃避追缴欠税行为。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欠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企事业单位有上述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判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抗税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抗税,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抗税行为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和危害性较大,应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抗税行为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并处以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2)抗税行为构成犯罪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外,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骗税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骗税行为,即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是指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通过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骗税行为主要包括三种情况:生产、经营出口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在出口退税申报中多报已纳税额骗取退税款;生产、经营内销产品的企事业单位通过假报出口的办法骗取退税款;不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伪造票证等手段骗取退税款。

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骗税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在处以上刑罚的同时,均处骗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如下责任。

(1)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税款征收规定的法律责任

(1)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亦属偷税行为,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纳税人的偷税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同。

(2)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三、税务人员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税务人员对其各类违法行为,应具体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偷税或者采取偷税性手段,致使所欠税款无法追缴以及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对税务人员予以刑事处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按照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3)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有关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4)税务人员私分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必须责令退回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除依法撤销其擅自做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的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6)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给予行政处分。

四、其他主体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一)税务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税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为纳税主体的违法行为提供便利者的法律责任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可以处以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