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二 税法基本理论认知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所形成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它的表现形式有法律、条例、决定、命令、规章等,是税收制度的主要构成,是税收制度的核心。
二、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进行税收分配活动过程中,通过税收法律规范予以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一般由享有这种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三部分组成。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中,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职能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其中,税务机关是最重要、最基本的主体;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虽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但权利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权利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的客体。例如,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消费税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应税消费品等。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权利主体在征纳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组成部分,也是税法的灵魂。它规定权利主体可以有什么作为,不可以有什么作为,若违反了这些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机关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依法征税、税务检查以及对违章者进行处罚等方面;国家税务机关的义务主要是向纳税人宣传、咨询、辅导税法,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的申诉等。
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是与纳税有关的知情权、保密权、延期申报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纳税人的义务主要有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管理账簿和凭证、纳税申报、按时缴纳税款、接受税务检查等。
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的。这种税收法律事实,一般指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行为和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行为,发生这种行为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税收法律关系。如纳税人开业经营即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纳税人转业或停业造成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说到底是征纳双方的利益分配关系。因此,保护税收法律关系实质上就是保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形式和方法很多,税法中关于限期纳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的规定,刑法中对构成偷税、抗税罪给予刑事处罚的规定等都是对税收法律关系的直接保护。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对等的,不能只对一方保护,而对另一方不予保护,对权利享有者保护,就是对义务承担者的制约。
三、税法的分类
按照税收法律效力不同,税法可以分为税收法律、税收法规和税收规章。
税收法律,是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我国税收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法律地位仅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而高于税收法规和税收规章。在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税收法律。
税收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根据其职权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依据《宪法》和税收法律,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我国目前税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税收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和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税收法规两部分组成,具体形式主要是“条例”或“暂行条例”,如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税收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税收法律,而高于税收行政规章。
税收规章,是指国家税收管理职能部门、地方政府根据其职权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授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在我国,具体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以及地方政府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有关税收的“办法”“规则”“规定”等,如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0月27日发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税收规章可以增强灵活性和可操作性,是税法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但其法律效力比较低。
按照税收的职能作用不同,税法可以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是指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减税免税和违章处理等。税收实体法直接影响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是税法的核心部分,没有税收实体法,税法体系就不能成立。《个人所得税法》即属于税收实体法。
税收程序法,是指以国家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程序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税法,是规定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程序法主要内容包括税收确定程序、税收征收程序、税收检查程序和税收争议解决程序。税收程序法是税法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税收征收管理法》即属于税收程序法。
按照主权国家享有的税收管辖权不同,税法可以分为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法。
国内税法,是指一国在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经由授权或依法享有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制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所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国内税法的效力范围在地域上和对象上均以国家税收管辖权所能达到的管辖范围为准。通常所说的税法是指国内税法。
国际税法,是指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税收权益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政府之间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关税互惠公约以及国际税收管理等,其内容涉及税收管辖权的确定、税收抵免、最惠国待遇以及无差别待遇等。国际税法是国际法的特殊组成部分,一旦得到一国政府和立法机关的法律承认,其效力就高于国内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