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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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四 我国现行税法构成体系

税制体系也叫税制结构,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框架构成。在税收实践中,一般来说,税制构成体系和税法构成体系没有显著的区别。

我国现行的税法构成体系是在原有税制的基础上,经过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逐渐完善形成的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税制体系。该体系按其性质和作用,将税种大致分为五类,即对流转额的课税、对所得额的课税、对资源的课税、对财产的课税和对特定行为目的的课税。

一、对流转额的课税

对流转额的课税,是指以纳税人的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商品流转额,是指在商品流转过程中所发生的货币金额。商品从生产到消费一般要经过制造、批发、零售等环节,每个购销环节所发生的货币流入或流出,都形成了商品流转额。非商品流转额也叫非商品流转额,是指不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单位和个人,因其他经营活动而取得的货币金额,如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等。

流转税类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主体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

流转税类主要在生产、流通、进口环节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它可以通过税目税率的设计,从经济利益上引导生产和消费,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稳定、可靠地获得。

二、对所得额的课税

对所得额的课税,是指以纳税人的各种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所得额包括企业所得额和个人所得额。其中,企业所得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个纳税年度),就其收入总额扣除为取得该项收入所耗费的各项合法支出后的余额,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所得税类也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主体税种之一,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所得税类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三、对资源的课税

对资源的课税,是指以纳税人开发、利用和占有的自然资源为征收对象的税种。

资源税类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辅助税种之一,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等。

资源税类主要是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四、对财产的课税

对财产的课税,是指以纳税人拥有、支配或使用的财产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财产税类也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辅助税种之一,包括房产税、契税、车船税等。

财产税类主要是对社会成员的财产收入水平发挥调节作用。

五、对特定行为目的的课税

对特定行为目的的课税,是指国家为达到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对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开征的税种。

特定行为目的税类包括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等。

特定行为目的税类在直接体现国家政策、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等方面有着较为突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