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法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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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为精神自由筑起符号家园

文化法的五项基本原则相互间并不孤立。法律原则是对法律目的的概括,是设计、实施法律规则的指导性准则。法律目的纵然多元,也必定是相互协调的整体,否则必定导致冲突。反映法律目的的法律原则同样如此。本章所述文化法的五项基本原则也以各种方式相互协调,构成一个原则体系,共同服务于文化法治目标的达成。

文化自由原则是文化法律实践的逻辑原点,它意味着,无论国家采取何种文化政策、哪怕是为满足公民的文化权利而采取行动,都必须尊重公民最基本的文化自由。就此而言,文化自由是所有个人享有的消极意义上的文化权利。

切实公平的文化享用则是实施文化法律与政策所追求的最终目标。为此,在尊重文化自由的前提下,国家可以采取各种措施,主要包括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这在一味固守消极自由主义的政治背景下可能是违反自由原则、因而难以被接受的,但在重视公共福利的现代社会却越来越重要。为了达成这一目标,促进文化产业已经成为市场经济背景下促进文化整体发展的重要工具,且不可或缺。

文化多样性与精神价值是文化的本性、也是文化之人学意义的核心实质。如果文化产业导致文化多样性、精神价值的失却,文化难免会因产业而被异化为反文化,并成为人类的灾难。由此,文化多样性与精神价值优先原则体现的是文化的规律性以及现代社会必须坚持的人本主义精神,应该成为发展文化、实施文化法制的基本原则。

人类文化,尤其是其中的文学艺术,作为“自由的象征”,被视为人类的精神家园。[69]文化是具有认知功能、内容指向的符号系统,通过诉诸人的认知、情感与想象,让人类获得精神感受,从真、美、善等各方面达到人格境界的提升,实现马克思所谓人的解放。而文化法的全部内容和目标,就是要通过一切经济性和规则性手段,帮助人类构筑这样一个释放自由的符号性精神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