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气候法律新秩序构建中的公平性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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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气候法律新秩序构建中的公平性问题

应对气候变化是牵涉到巨大时空尺度的全球性议题,它既要求确保人类共同利益的实现,亦需要协调近200个在经济发展阶段、科技水平、地理状况、政治体制、历史文化等各方面存有巨大差异的国家的利益主张。这必然会引起广泛的、多层次的公平性问题,公平性问题的解决需要公平原则的指引。从《公约》开始,即明确了公平原则在国际气候法律秩序构建中的基础性地位,《巴黎协定》对此再次明确予以肯认。公平原则以及由此展开的公平性相关问题的论争,是构建和完善国际气候法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虽然《巴黎协定》尚未生效,但自德班以来构建全球气候新秩序的进程已经展开并形成了区别于京都模式的新框架。从《巴黎协定》确立的国家自主贡献方案(Intended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 INDC)来看,新秩序构建中的公平性问题出现了以可接受性代替公平性实质争论的倾向。这一实用主义的做法虽然有利于维持新秩序在主体方面的广泛性,获得最大程度的支持,但是对公平性问题的解决却没有实质性的推进,也不利于应对气候变化目标的实现。因此,在未来国际气候法律新秩序构建的进程中,秉持务实的精神固然重要,但也不应回避关于公平性问题的实质性争论。公平性问题实质争论的协调和解决,有助于在新秩序构建的过程中形成长期愿景和价值共识,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最终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