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与马来西亚换文(汽车)
2016年2月4日
马来西亚吉隆坡
国际贸易与工业部
国际贸易与工业部部长
穆斯塔法·穆罕默德
尊敬的穆斯塔法部长:
我很高兴收到阁下于2016年2月4日发来的如下信函:
值此《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协定》)签署之际,我很荣幸地确认马来西亚政府(马来西亚)代表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美国)代表达成的如下协议:
1.马来西亚同意与美国就有关汽车标准的亚太经合组织汽车对话工作项目进行磋商和合作,目的在于增强对“美国联邦汽车安全标准”(FMVSS)和美国环境保护局(EPA)燃料排放标准的理解,并考虑这些标准中的某些部分能否被合理地接受为符合马来西亚相应法规的替代选择。
2.马来西亚同意,如果其引入一种新的消费税结构,包括任何相关的技术条件或标准,其使用过程应当透明,且符合马来西亚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协定和本协定中的承诺。一旦可用,马来西亚应当公布汽车消费税相关的任何拟定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的草案,并对任何个人或缔约方提供机会以对上述内容进行评论。在发布最终法规之前,马来西亚应当为任何个人或缔约方提供机会以对汽车消费税相关拟定法规发表意见。
3.自2021年1月1日起,马来西亚不得基于以下基础对汽车提供消费税抵免:
(a)出口实绩;
(b)使用当地含量;或
(c)当地价值增值。
4.自《TPP协定》生效之日起,马来西亚不得:
(a)对产自美国的原产新汽车的进口使用任何数量限制,包括适用于满足进口许可要求的汽车的任何限制;或
(b)对产自美国的原产汽车的进口征收任何新的或额外的费用。
为进一步明确,如果依据《TPP协定》第3章(原产地规则与程序)被认为原产汽车,该汽车应当被认为是原产的。
5.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于进口新汽车的海关估价,马来西亚应当依据《关于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接受进口商在其商品进口时提交的成交价格。
6.尽管有《TPP协定》第29章(例外)的规定,马来西亚在本函第1款至第5款的承诺都适用。
7.为强化《TPP协定》的利益,美国计划与马来西亚在汽车行业中具有共同利益的领域,促进技术合作和能力建设活动。
我荣幸地提议,本函和阁下的确认复函,应当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协议,且适用《TPP协定》第28章(争端解决)的争端解决,并于《TPP协定》对美国和马来西亚生效之日起生效。
我荣幸地确认,我国政府同意本谅解,并且,阁下的来函和本复函,应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协议,且适用《TPP协定》第28章(争端解决)的争端解决,并于《TPP协定》对美国和马来西亚生效之日起生效。
谨启
迈克尔·B.G.弗罗曼大使
美国贸易代表
西北17街600号
华盛顿特区2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