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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C 第3.11条(微量)例外
每一缔约方应规定,第3.11条(微量)不适用于:
(a)04. 01至04.06税目下的非原产材料,含有由1901.90或2106.90子税目中的固态奶干重超过10%的非原产奶制品配方,用于生产04.01至04.06税目下的货物(0402.10至0402.29或0406.30[63]子税目下货物除外),或;
(b)04. 01至04.06税目下的非原产材料,或1901.90子税目中的固态奶干重超过10%的非原产奶制品配方,用于生产下述货物:
(i)含有1901.10子税目中的固态奶干重超过10%的婴儿配方;
(ii)含有乳脂干重超过25%的混合制品和糊状品,但不为1901.20子税目下零售所使用;
(iii)含有1901.90或2106.90子税目中的固态奶干重超过10%的奶制品配方;
(iv)21. 05税目下货物;
(v)含有2202.90子税目中的牛奶成分的饮料;或
(vi)含有2309.90子税目中的固态奶干重超过10%的动物饲料。
(c)08. 05税目或2009.11至2009.39子目下的非原产材料,用于生产2009.11至2009.39子税目下的货物,或2106.90或2202.90子税目下的浓缩或非浓缩的、附加矿物质或维生素的任何单一水果汁或蔬菜汁;
(d)非原产的《协调制度》第15章中的材料,用于生产15.07、15.08、15.12或15.14税目下货物;或
(e)非原产的《协调制度》第8章或20章中的桃、梨或杏,用于生产20.08税目下的货物。